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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检查考核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奖惩措施等,督促各级、各岗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目标职责,特制定本制度。第二节检查考核的实施第二条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责任的检查考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是根据市、区、街道安委会和企业内控要求而设定的安全工作目标、管理目标,通常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形式逐级签订,将工作目标、管理目标分解到各责任主体并予以实施落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实行层级检查考核的方式进行。考核评价成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监督检查考核(一)对企
2、业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监督检查考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监督检查考核,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安委会或领导小组授权,对照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内容对所属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企业机关部门的考核由分管领导牵头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照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对部门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进行检查考核。第四条对工程项目部、岗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监督检查考核(一)对项目部的监督检查考核由企业所属单位分管领导牵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进行检查考核。(二)对从业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的监督检查考核1、检查考核内容从业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根据签订
3、的岗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对其岗位的安全职责、履职要求执行情况进行量化考核。2、检查考核方式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的检查考核实行分级检查考核方式。如:主要领导对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对部门负责人,项目部或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评价成果分为:不称职、基本称职、称职。第三节奖惩第五条经考核不称职的岗位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约谈、调换岗位、扣发奖金、降低工资等处理;情况特别恶劣、拒不履行岗位安全责任的,给予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第六条对责任过失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从业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个人责任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条考核评价成果,应作为岗位安排、工资收入、晋级晋职的重要因素。第四节附则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各级、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