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承诺书(医疗机构B超岗位人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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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卫生院、门诊)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承诺书(B超岗位人员)一、严格遵守B超诊断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所有B超诊断操作人员依法实行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严禁从事B超诊断操作。二、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使用B超对孕妇进行检查,按照要求逐人逐项据实登记,资料必须完整,不能缺项,检查时必须有2人同时在场,一人检查一人监督,2人签名,共同负责严格自律。三、对妊娠妇女进行B超诊断和其他定期孕期保健检查,由接诊医师开具B超检查单,方可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不得透漏或暗示胎儿性别。否则,一律视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四、对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需索要提供的区区卫生健康局出具的因医学需

2、要鉴定胎儿性别证明,并由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方可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检查时必须有2名及以上执业人员在场,并在医学检查报告上签名。五、严格执行孕妇B超检查实名制登记备案制度,规范运行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把孕情监测和住院分娩、终止妊娠、儿童免疫等个案信息实名实时准确登记录入系统。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愿意被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科室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七、本承诺书一式三份,单位存档一份,个人保留一份,同时报区卫生健康局备案一份。单位:承诺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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