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工作开标要点管理制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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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作开标要点管理制定第一条为保证开标工作的公平、公开、公证,规范开标工作,特制定本要点。第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若变更开标日期和地点,应提前三天通知投标企业和有关单位。第三条开标由招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指定的代理人主持。开标时,应邀请招标单位的上级主观部门和有关单位参加。国家重点工程、重要工程以及大型工程和中外合资工程应通知建设银行派代表参加。第四条开标的一般程序(一)由招标单位工作人员介绍各方到会人员,宣读会议主持人及招标单位法定代表证件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二)会议主持人检验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代理人证件、委托书。(三)主持人重申招标文件要点,宣布评标办法和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四)主持人当众检验启封投标书。其中的无效标书,须经评标小组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并当众宣布。(五)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申明对招标文件是否确认。(六)按标书送达时间或以抽签方式排列投标企业唱标顺序。(七)各投标企业代表按顺序唱标。(八)当众启封公布标底。(九)招标单位指定专人监唱,作好开标记录(工程开标汇总表),并由各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在记录上签字。第五条实行议标方式的,由招投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分别协商,不须公开开标,但仍应邀请有关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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