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层自然发火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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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治煤层自然发火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在采区设计和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时,未制定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或措施针对性不强,追究措施编制者及审批人员责任。第二条回采巷道在设计和施工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因设计造成巷道留顶煤的,追究设计人员及掘进副总责任;因施工不到位的,追究施工单位区长、队长、技术员及掘进矿长责任。第三条采煤工作面的收作位置,必须由总工程师在作业规程中规定,不准越界回采。否则,追究总工程师、采煤矿长、采煤副总责任。第四条严格盲巷管理,设计和施工中均要避免盲巷发生,否则由施工单位备料封闭。因设计造成盲巷的,追究设计人员及掘进副总责任;因施工原因造成盲巷的,追究施工单位区长、队

2、长、技术员及掘进矿长责任。第五条选择合理的开采程序,工作面的压茬时间与压茬距离不符合要求的,追究设计者、总工程师、采煤副总责任。第六条井下未按规定设立消防材料库,追究总工程师、通风副总责任;未配齐消防材料或消防器材挪作他用,追究通风区长、防火队长及使用者责任。第七条封闭墙施工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做到严密不漏风,必要时对墙面及墙前5米范围进行喷浆。封闭墙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追究封闭班(队)长、分管区长及通风区长责任;喷浆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追究施工单位区长、队长责任。第八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按要求建立防火灌浆系统,因灌浆系统不完善、灌浆质量或时间不符合要求,影响工作面正常回采的,追究防火队队长、分

3、管区长、通风区长责任;因生产单位保护不到位,造成无法正常灌浆的,追究生产单位区长、队长责任。第九条采煤工作面注氮系统不完善,影响工作面正常回采的,追究防火队队长、分管区长、通风区长责任;因生产单位保护不到位,造成无法正常注氮的,追究生产单位区长、队长责任。第十条采煤工作面过断层、初采以及收作等特殊时期未严格按防火措施执行的,根据职责分工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第十一条认真做好防火预测预报工作,因防火预测预报工作不到位,发火隐患不能及时处理,追究通风区测气队、防火队、通风队相关责任人、分管区长及通风区长责任。第十二条巷道冒高,采掘修单位未采取措施处理的,追究采掘修单位队长、区长责任;未及时填写

4、冒高防火卡片并联系通风区的,追究采掘修单位技术员责任;通风区未根据冒高防火卡片采取防火措施处理的,追究通风区防火队长、分管区长和通风区长责任。第十三条岩石巷道过煤段未按要求喷浆或注浆处理的,追究施工单位区长、队长责任。第十四条采煤工作面未按要求设置CO及温度监测探头的,追究监测队长、分管区长和通风区长责任。第十五条矿井发生自然发火事故或重大隐患未及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通防处的,追究总工程师、通风副总、通风区长责任。第十六条未按要求对火区封闭墙进行检查的,追究通风区长、分管区长以及通风队长责任。第十七条火区封闭后未积极采取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进程的,追究总工程师、通风副总、通风区长责任。第十八条启封已熄灭的火区未制定启封安全措施或未报集团公司批准就实施启封的,追究总工程师、通风副总、通风区长、救护队队长责任。第十九条启封火区完毕后的3天内在没有确定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就进行生产工作,追究总工程师、采掘矿长、采掘区长责任。第二十条火区附近进行采掘作业未遵守相关规定的,追究总工程师、采掘矿长、采掘副总以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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