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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XXXX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大学及其下属各单位。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收支平衡、量入为出”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
2、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第七条、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第八条、学校实行会计委派制,向校内财务机构部署财务人员。校内后勤集团等非独立法人单位因业务需要所设的财务机构为学校的二级财务
3、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校财务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第九条、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需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条、学校预算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包括年度财务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校内所属各级预算组成,经学校XX常委会审议通过,由校长负责实施,并上报教育部。第十一条、预算编制的原则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收入预算编制应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第十
4、二条、预算实行“两上两下”的编制方法,年度预算在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当年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结合当年上级下达的预算额度、收支增减因素以及财力的可能进行编制,不编制赤字预算。第十三条、各二级单位在当年年底前将下年度财务预算报财务处。第十四条、预算经学校领导通过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涉及学校重大的战略决策调整或新增重大建设项目需要调整校级预算时,由学校XX常委会讨论决定。第十五、条学校决算由财务处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的编审要求进行编制,上报教育部。财务处负责加强决算的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六条、收入是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活动,
5、依法取得的通过各种形式、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1.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具体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其他经费拨款。财政补助收入的取得,需遵照国家有关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2 .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
6、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活动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财政部取得的财政拨款。3 .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教育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4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5 .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6 .其他收入,上述规定范围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第十七条、各二级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加强收费管理,各
7、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对违规收费行为,监察、审计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第十八条、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任何部门不得截留、私分、存放其他单位或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收入不得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各二级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按学校制定的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九条、学校所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二十条、各二级单位收费须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各项收费票据归属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领购、登记、保管和使用。二级单位的收费部门需领用各
8、类票据时向财务处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领取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收取的款项及收据存根及时如数上缴财务处。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一条、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学校支出包括:1.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2 .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3 .对附属单位补
9、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4 .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和教育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5 .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二十二条、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第二十三条、支出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依据国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做到各项开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第二十四条、财务处对支出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不断优化支出结构。第二十五条、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支出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以计划数和预算数列报。第二十六条
10、、学校从财政部和教育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或者教育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或者教育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二十七条、各二级单位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财务处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第六章结转和结余分配第二十九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
11、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要单独反映。第三十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事业基金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三十三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学校专用基金包括:1 .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
12、利待遇等的资金。2 .学生奖助基金,即根据国家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3 .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第三十四条、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三十五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八章资产管理第三十六条、资产,是指学校占用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十七条、流动资产
13、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要及时处理。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
14、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具体执行教育部制定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按有关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计提折旧严格执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年限及方法等。第四十条、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要按照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
15、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第四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学校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第四十三条、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
16、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校不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第四十四条、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出租、出借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经教育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审批。第四十五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C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四十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
17、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九章负债管理第四十七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校负债包括:1.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2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3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4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第四十八条、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借入款项管理坚持慎重稳妥
18、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第四十九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实行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各项负债,防范财务风险。第五十条、加强代管款项管理。代管款项的收支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原则。控制代管款项的范围,防止出现不合规的行为。第十章成本费用管理第五十一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学校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第五十二条、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第五十三条、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
19、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1.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2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3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4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5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
20、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第五十四条、财务处应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第五十五条、财务处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细化到科研项目。学校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成本核算实施细则,逐步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五十六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需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21、,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第五十七条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五十八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处按照教育部的规定,以及自身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
22、析指标见附表)。第十二章财务监督第五十九条、财务监督是学校执行和维护国家财经法规、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利保证。财务监督内容主要包括:1.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2 .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3 .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4 .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5 .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6 .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第六十条、财务监督采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财务处有权对所属二级单位进行财务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妨碍检查工作。第六十一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
23、、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第十三章附则第六十二条、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另行制定。第六十三条、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上海XX镜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相关行业或有关财务制度。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规,以及X义大学章程,结合我校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及所属二级非法人单位(以下称所属单位)。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
2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校内各级单位和个人等各方利益的关系。第四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分
25、级管理”是指学校财经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的基础上,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财经规章制度,明确校内所属单位权责关系,由学校和所属单位进行分级管理。第六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XX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第七条、学校成立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学校的重要财经事项,包括审议学校年度预决算报告、经济政策等,为校长办公会议和XX委常委会的重大决策提供建议。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由财务处负责。第八条、学校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第九条学校所属单位根据财会业务的需要,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设
26、立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财务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校内二级财务机构的新设、撤销及合并必须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在财务处的监督和指导下办理相应手续。第十条、学校各级财务机构应当按照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财务处会同人事处办理。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一条、学校预算包括学校总体财务收支预算、校级财务收支预算(含校级专项经费收支预算)、所属单位财务收支预算。第十二条、学校预
27、算的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正确处理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第十三条、学校总体财务收支预算,由学校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各部门提交的收支预计数,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转和结余情况,提出年度总体财务收支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XX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教育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学校总体财务收支预算在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
28、大时,按预算编制审核程序应当报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财务处根据学校批准的调整预算,报教育部和财政部备案。第十四条、学校校级财务收支预算,由学校财务处根据各部门提交的收支预计数,参考以前年度校级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学校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提出年度校级财务收支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XXX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校级专项经费收支预算,由校内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提出年度校级专项经费收支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
29、XXX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学校校级财务收支预算一经确定,在校内具有法定的约束性。为防止年度内不可预见的开支,在预算安排时留有一定的机动费。为了维护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调整方案必须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执行。第十五条、学校所属单位财务收支预算要经过本单位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并将预算报财务处汇总,经学校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学校所属单位应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和控制。第十六条、学校及所属单位必须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收入预算是学校事业的经济基础
30、,在预算执行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将预算收入按时限、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收纳入账;支出预算根据情况可按年度或进度拨付预算指标,各项支出必须规范使用,确保事业计划完成。第十七条、学校及所属单位、以及学校各级领导必须强化预算观念,强调计划性,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真正使学校经济运行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保证学校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八条、收入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及所属单位从财政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1 .财政教育拨款,即
31、学校及所属单位从财政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2 .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及所属单位从财政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3 .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及所属单位从财政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及所属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1 .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及所属单位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
32、收入。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及所属单位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及所属单位从教育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及所属单位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十九条、学校及所属单位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
33、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所属单位在组织收入时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不得未经批准开设银行账号,不得设置“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第二十条、学校对国家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一条、支出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及所属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
34、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及所属单位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和教育部的规定上缴教育部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二十二条、学校及所属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学校及所属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
35、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报教育部和财政部备案。第二十四条、学校及所属单位从财政部和教育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或者教育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或者教育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二十五条、学校及所属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学校及所属单位、项目经费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支出的管理,按照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开支费用,不得虚列虚报。第二十七条、学校及所属单位、项目经费负
36、责人和经费使用人员应当确保支出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二十八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二十九条、学校及所属单位的结余包括事业收支结余和经营收支结余。事业收支结余又包括非专项资金结余和专项资金结余。非专项资金结余是未指定用途的、可以自行支配的净结余资金,是非专项的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收入与非专项的事业支
37、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支出相冲抵后的余额。非专项资金结余,按国家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计提专用基金后结转事业基金。专项资金结余是指有指定用途和指定项目的并且要求单独核算和反映的资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财政专项经费、科研项目经费、有指定用途的捐赠款等。专项资金结余的处理,上级有规定,按规定执行;上级没有规定的,结转事业基金。经营收支结余是根据收支配比原则,年度经营收入与经营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对经营结余按国家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计提专用基金后结转事业基金。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三十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
38、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三十一条、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三十二条、专用基金包括:(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三)住房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用自管住房出租、售房等收入设置的,按规定用于为职工提供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自管住房的维修和管理费用、以及住房方面的其他支出。
39、(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第三十三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教育部的统一规定执行。第八章资产管理第三十四条、资产是学校及所属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三十五条、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学校及
40、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O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41、学校及所属单位按规定对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及装具类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不计入学校支出。第三十八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和需安装的设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建设工程必须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立项审批和实施。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
42、使用。第三十九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及所属单位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同时计入事业支出。学校及所属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按规定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第四十条、对外投
43、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对外投资主体只有“XX大学”,学校及所属单位对外投资均须经学校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报批后方能实施。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履行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资产价值。学校对外投资收益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四十一条、学校及所属
44、单位的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资产处置收入由学校财务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上交国库。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出租、出借资产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及所属单位未经学校授权和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出租、出借资产。第四十二条、学校及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九章负债管理第四十三条、负债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
45、的债务。第四十四条、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第四十五条、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学校对外借款和贷款的主体只有“XX大学”,学校及所属单位借入款均须经学校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报批后方能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学校及所属单位不得为所投资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借贷行为提供担保。学校及所属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第四十六条、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及所属单位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学校及所属单位应加强对应付及预收款的管理,及时组织专人清理,并按照规定
46、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第四十七条应缴款项包括学校及所属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学校及所属单位对各种应缴款项应及时足额上缴。第四十八条、代管款项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委托单位必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学校及所属单位对代管款项必须实行财务监督,按国家有关财经规章制度办理收付业务和管理。学校及所属单位对代管款项应适当收取管理费,并按委托单位要求报告使用情况。第十章成本费用管理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第五十条、费用是学校及所属单位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
47、损失。第五十一条、学校及所属单位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第五十二条、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第五十三条、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科研费用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
48、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其他费用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发生的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第五十四条、学校及所属单位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第五十五条、学校及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学校及所属单位成本核算实施细则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共同制定。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单位,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