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总监联签制度(新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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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联签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机制,规榻口完善财务监督工作,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国有资产倒直增值,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日政办发(202011号、市国资委关于提报市属国有企业联签制度的避口202016号文件和日照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履职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汇编,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务总监是指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按程序任命,由市国资委派驻到市属国有企业,依法履行派驻企业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职责的企业领导人员。财务总监直接分管派驻企业财务及相关工作,实行“双重管理”,

2、对市国资委和派驻企业董事会负责。第三条集团实行财务总监对本单位的重大或重要经济事项与董事长(总经理)联签制度,财务总监对联签事项与董事长(总经理)共同负责。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联签,是指本制度第二章所规定的联签事项需由财务总监与董事长、总经理二人或多人联合签署,凡规定的联签事项,应当在董事长(总经理)签署之前送财务总监签审。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参股公司参照执行。第二章联签事项及流程第六条各单位重大变动事项,包括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解散、关闭、资产(产权、股权)转让,实行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董事长三人联签。第七条各单位重大关联方交

3、易,主要涉及控股子公司对外部关联单位大额材料采购、劳务外包、项目招投标等业务,应报公司财务总监和总经理联签,并披露相关信息。第八条集团本部及合并年度经营目标和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包括集团预算报表及相关编制说明)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集团每月财务快报、年度国有资产统计及相关经济运行分析等)实行联签制度,其中年度财务预算、财务会计报告需实行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董事长三人联签。第九条集团财务部、各单位可根据融资、结算等经营管理的需要,提报开设银行账户申请,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经财务总监、总经理和董事长联签后执行。第十条以下事项,均实行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董事长三人联签:(一)各单位对外(包括控股、合资

4、合作企业)出借资金;(二)各单位发生的筹资、融资活动(含发行股票和债券);(三)各单位对外提供的经济担保事项(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四)各单位资产管理事项,包括企业在资产运营涉及合资合作、委托理财、委托资产管理、资本运作、企业托管经营、债务重组及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等事项;(五)各单位资产处置事项,包括资产出售、出租(借),资产盘亏、损毁、报废处置;(六)各单位对外投资事项,指企业有形和无形资产、货币和实物资产、长期和短期投资,主要包括:设立全资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联营、购买企业股票和债券、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皿性资本投资;(七)各单位仲裁诉讼、赔偿、呆坏账损失的处理事项;(八)各单位对

5、外捐款或赞助等非经营性支出;(九)各单位涉及集团合同管理办法中重大合同的制定和签订;(十)各单位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第十一条各单位下列财务审批事项实行财务总监与总经理二人联签:(一)集团本部各项资金支出单笔50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经财务总监和总经理联签后执行。(二)集团每月月初召开月度资金计划会议,分析当月资金收支情况,形成当月资金计划方案,经财务总监和总经理联签后执行。月度资金计划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械情况需紧急支付,用款单位、部室需提出申请,按审批流程,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联签后办理。第十二条其他需要联审联签的财务决策事项。第十三条本制度中所说联签事项,除上述要求外

6、还需严格按照集团组织机构常规授权指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办理,在提交财务总监联签联审前,各部门(责任单位)要确保程序的严谨性和流程的完整性,如需要提交集团其他领导、董事会、市国资委审批的,在履行本规定时再按其规定程序提交审批。第三章联签责任第十四条各单位必须确保提交的联签资料(决策、审批、合同等文件)真实完整,手续(部门意见、中介机构意见等)齐备,符合有关规定(集团内部规章制度、国企监管规定等),财务总监对递交的联签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联签分情况知晓、提示风险、提出建议三种类型。第十五条为确保对联签事项的全过程监督,在联签前,财务总监对联签事项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质询权,有关单位对财务总监

7、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反馈意见。联签事项执行过程中,财务总监可采取抽查、询问、现场调查、直接参会、函件等形式,监督联签事项依法、完整地执行。第十六条财务总监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不得拒签。联签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总监有权拒签:(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的;(二)违反市国资委有关管理规定的;(三)违反集团财务管理规定的;(四)违反集团经营决策程序的;(五)对集团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第十七条发生的以下重要事项,包括资产重组、解散、关闭、增资减资、对夕假资、对外担保等,除实行联审联签制度外,财务总监还须在集团做出最终决定前,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第十八条各联签事项提报单位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对规避或抵制联签的,将严肃追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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