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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安全调查管理制度为了落实安全责任,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的正常进行和人员的生命安全,项目部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定了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较大、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和集团公司相关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事故现场。(1)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较大、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应立即启动
2、事故应急预案,尽快组织抢救,防止伤亡事故的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项目负责人未到现场之前,在事故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有组织地承担起应急处理指挥工作。3、较大、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上述程序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虚报、迟报。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施工单位全称、所处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等);(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简要经过;(4)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5)已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报告的情况。5、事故调查应有项目经理指定技术、安全、质量等相关
3、部门的人员,会同集团公司安全部门、工程部门及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调查。调查组应将事故发生情况写成调查报告,并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后报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6、事故调查期间,项目部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随时接受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7、安全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和切实整改不放过”。8、在安全生产检查中查出的事故隐患,严格按照“定人、定时、定措施”的原则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工整改。9、事故发生项目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谎报或瞒报事故的;(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4)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