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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单位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XX单位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值易耗品,又称存货,指在开展工作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实物资产。第三条低值易耗品按其性质,可分为材料类、低值品、易耗品等。第四条低值易耗品实行统一领导、专人负责,确保低值易耗品合理购置与使用,厉行节约,避免积压浪费、挪用、虚报,严防损坏、变质、丢失。第五条XX单位各部门是本部门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入库、使用、核销的直接责任部门。第六条XX单位各部门严格按照项目和部门预算以及实际需求进行低值易耗品的购置,严格在预算内合理安排支出,坚决杜绝虚假支出。第七条XX单位各部门在低值易耗品到货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一律通过XX单位低值易耗品信息系统进行登记,经资产管理处(学校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方可报销。第八条XX单位各部门,在领用、发放低值易耗品过程中,应认真细致做好领用、发放的台账记录,实现低值易耗品使用全程可追溯、可核查。妥善做好低值易耗品的核销和记录工作。第九条XX单位各部门应对低值易耗品的存量信息进行定期盘点。第十条XX单位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XX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