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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书为确保消防安全,严防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众场所应严格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职责,建立建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二、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主动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三、营业期间按规定巡查公共区域。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严禁锁闭、堵塞,确保畅通。四、营业期间严禁燃放各类烟花爆竹或违规动用明火。五、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安装、使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六、公共场所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七、不得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材料装修,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装设容易误导疏散的玻璃镜等影射物。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不得遮挡、圈占消火栓,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九、发生火灾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