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1261843 上传时间:2022-09-16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6.1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docx(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住建局,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消防专家库专家:为进一步规范西安市建设工程消防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消防专家)消防技术活动,按照省住建厅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具体要求,西安市将通过工程项目服务加强动态管理,通过各方监督评价专家行为,以全面提高消防专家自律意识、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职责义务消防专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廉洁自律,认真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坚持利害回避和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一)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提供客观公

2、正、全面专业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二)遵守有关技术标准、工作规程要求;保证客观公正,对出具的检查验收技术意见及相关工作结果负责;(三)研究解决建设工程消防施工、验收等相关技术问题;(四)参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中的咨询、论证、评估、认定、培训等工作;(五)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对需予以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七)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二、关于技术服务(一)应由省住建厅组织的专家评审、防火论证和技术审查的项目和消防设计内容,各级住建部门、消防专家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个人名义开展论证。(二)确需进行其他技术论证、咨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直接

3、书面申请报送市住建局同意。未经同意,所出具意见不得作为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及验收依据。(三)消防专家承担上述技术服务工作应客观、公正、公平,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执行国家政策,明确表明意见签名确认,依法对其出具的结论负责。三、关于现场验收(一)各级住建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和工作需要,充分考虑消防专家类型、数量和专业比例,随机选取,实行轮候,不得固定专家个人或团队,切实消除各类利益关联等影响公平公正的情况发生,确保验收结果公正、客观、专业。消防专家选取仅限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其他工程行业消防专家(共166人,见附件1)。(二)消防专家参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必须严格按照省住建

4、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文件归档标准附录D、附录E执行。要依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按照“审验一致”的合规原则,适用对应的技术标准开展验收。验收技术意见应一次性向住建部门工作人员和建设单位反馈,并在相关文件签署意见,对结果负责。专家现场评定书面记录、照片、视频等技术资料应严格按照规定,明确注明查看、测量、功能测试的有关部位、层数,技术资料存入验收审批档案备查。(三)各级住建部门受理消防验收起15个工作日内,选取的消防验收专家应按照验收意见,积极指导建设单位开展整改,不得收取劳务报酬。建设单位再次申请验收时,各级住建部门应按照工作程序,重新随机选取消防专家开展现场验收和评定。四

5、、关于评价考核(一)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结束后,各级住建部门工作人员对消防专家工作质量、职业操守、工作态度、诚信记录按照“一案一评”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和不称职(附件2)。评价不称职的专家,经核实确认后上报省住建厅。本任期内不得再次参与西安市各级住建部门组织的消防验收。(二)每半年市住建局汇总各级住建部门评价情况,查阅消防专家验收记录表,强化专家参与项目出具独立书面意见的专业性和责任追溯,对专家作出评价,评价结果报送省住建厅。(三)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评价结果为不称职:1 连续三次不参加各级住建部门安排的验收工作的;2 接受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等吃请往来、礼金礼

6、品,影响公平、公正的;3 故意隐瞒与申报单位的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原则的;4 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验收结果的;5 以专家个人名义开展验收活动、谋取利益的;6 出现重大失误或不坚持原则,导致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问题项目通过验收的。五、关于劳务报酬(一)消防专家劳务报酬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将费用转嫁给建设、施工、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各级住建部门应积极向本级政府申请专项经费或列入年初财政预算。劳务报酬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二)消防专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索要本劳务报酬外的额外报酬。对违反规定的消防专家,建设等参建单位可口头或书面报告住建部门工作人员,由各级住建部门依法依规或移交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