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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XX区产业用地项目引进监管实施办法的修订说明为规范XX区产业用地项目的引进管理工作,适应产业发展新形势,解决产业用地项目引进实践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现我中心修订了XX区产业用地项目引进监管实施办法,现就修订的相关情况进行说明:一、修订必要性(一)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XX区产业用地项目引进监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与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产业准入、监管核查等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为维护法制统一,有必要修订实施办法。(二)适应机构职能变更的需要。因招商引资、产业项目引进的相关职能由区工信局划转到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区法制部门、统计部门、
2、环保部门的职能和名称都有相应调整,为保证各行政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有必要修订实施办法。(三)解决产业项目引进的问题。在产业项目引进的过程中因产业准入标准限制,很多优质的产业项目无法落地,同时在产业监管的过程中,增加很多的监管条件和核查时点,但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很难落实,既增加了企业负担也增加了监管部门履职风险。二、修订过程为高质量完成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我中心指定发展规划部门专项负责,具体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认真梳理政策文件。广泛收集深圳市各区产业监管办法,特别是重点产业项目遴选规定,对相关文件逐条拆分解读,纵横对比,紧贴XX区产业发展需要,学习借鉴各兄弟区经验做法。二是深入开展调研。收集我区
3、现有用地项目在产业引进落地过程中牵头单位和用地意向企业普遍反映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对实施办法做出了修改。三是全面征集问题建议。已发文征求区各相关单位意见,并根据各单位反馈的意见进行了调整修订。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一)职责分工。调整了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和区工信局的职能分工,同时结合各部门的职责对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的职能进行了修改、规范了各单位的名称。(二)重点产业用地项目的遴选要求。在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优质产业用地的类型,调整了相关条件包括“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
4、央企、省属、市属国企的总部或其设立的子公司、区属国有企业、市、区政府签订了合作协议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市、区政府同意开展遴选的其他项目”等,同时对市外迁入企业删除了对其迁入后三年内平均每年相关经济指标的限制,对优质企业的申报条件进行了优化。(三)一般产业用地项目的竞买资格条件。修订了一般产业用地项目的从事准入行业年限限制,将“一般不得超过5年”的表述改为“一般不得少于5年”。(四)监管时点及核查内容。监管时点参照管理办法,删除了“在宗地竞的第13个月后核查”的要求,同时对核查年限采用考核企业5年内的经济指标而不是单独每一年度,监管时限更合理。四、政策衔接第七章附则中对实施办法修订前后相关政策和项目具体衔接的操作指南作出了规定。根据实施办法“项目遴选方案有效期1年”,遴选方案尚未失效且还未供地的项目以及已完成遴选、供地的项目原则上继续按照原实施办法施行。专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