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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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广东省劳动防护用品分配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正式员工及劳动用工。第二章劳动保护用品的分配原则三、劳动保护用品是公司发放给员工使用的公共财产。它们是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的一种设备。这些福利不能相互比较。四、生产所需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用品、防辐射用品、防尘口罩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经省鉴定合格的产品,采购时须经本部门批准。五、操作人员、食堂、医务人员接触易燃品、易爆品、易燃易燃品时,必须配备专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

2、佩戴其他防护用品。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分配和使用六、劳保仓库必须严格按照调配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不允许随意扩大配送范围、增加配送项目、提高配送标准。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发放。七、对从事各类作业的员工,应根据其主要工种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签发的劳动防护用品不适用其作业的,可以提供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备用。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八、员工的工种变更,按变更后的工种进行。九、因生产原因造成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或者生产中需要临时增加的劳动防护用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更换。十、员工无正当理由遗失、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应给予赔偿。补偿方式为:1.新入职员工自入职之日起15日内才能领取劳

3、动防护用品。员工领取劳动防护用品后主动辞职,在公司任职不满三个月(含三个月)的,其领取劳动防护用品的费用将从其本人工资中全额扣除,领取的劳动防护用品可自行处理。2 .员工在公司工作3-6个月(含6个月)后自愿离职的,将从工资中扣除其领取的劳动防护用品的80%,领取的劳动防护用品可自行处理。3 .员工在公司工作满6个月至1年(含1年)自愿离职的,其领取劳动防护用品的费用将从其本人工资中扣除50%,领取的劳动防护用品可自行处理。4 .员工在公司服务满一年后自愿离职的,领取劳动防护用品的费用不予扣除。员工领取的劳动防护用品,可自行处理。不足规定使用寿命的四分之一的,赔偿原价的四分之三;以上扣款由行政部门负责,每月集中报送财务部门。安全部门要定期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十二、完善配送制度,实行一人一卡,凭卡发放,建立收货、收款账簿,确保帐物相符。十三、本办法发布后,原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废止。第五章附则十四、个人现有劳动防护用品期满后执行新标准。十五、解释权属于行政部门。十六、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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