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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为了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二、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必须按煤业有限公司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三、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不准作为福利待遇发放四、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出勤规定要求:1、井下采掘一线工人,年出勤在160天以上;2、井下辅助工人,年出勤在180天以上;3、地面其它工人,年出勤在200天以上。五、个人防护用品的更换,由本人持本单位核算员按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开具的领料单和个人劳保本(劳保本必须由本单位核算员填写出勤工数),到人力资源部审批,经物资供应部核实盖章后按规定
2、发放。六、集体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由各单位核算员根据出勤和发放标准统一造册,开具领料单,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物资供应部核实盖章后,按季度统一发放。七、多工种混合作业的员工,按其主要工种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当从事其它生产任务确需防护用品时,可临时借用,用后交回。八、员工领用的防护用品不到期时,因辞退、开除、调离本公司九、因(公伤、疾病、学习、旷工、事假)脱离生产岗位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员工,原领用的防护用品要延长使用期限,达到出勤规定时再领用。十、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期限内,因非个人原因受到损坏或丢失时,由领用单位或员工本人申请,说明原因,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补发。因个人原因损坏或丢失,由个人负责。十一、
3、对于新参加工作进行岗前培训的员工,需用劳动防护用品的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待岗位固定后,继续使用,使用期限合并计算。十二、井下劳务工在合同期内依据从事的岗位工种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合同期满后,收回劳动防护用品。十三、各单位除按规定允许集体领取的劳动防护用品和按季发放的手套、毛巾、肥皂等劳动防护用品外,不得以任何借口集体领取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十四、物资供应部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帐、卡。并对领取的防护用品在个人劳保本上进行登记。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有监察责任。十五、如遇生产特殊情况,按规定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适应生产条件和环境时,由使用单位提出意见,人力资源部现场考核,并同安全、工会、物资供应部等部门研究后提出新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报请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十六、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穿用发放的防护用品,安全监察部门对防护用品的使用有监察的权利和义务。十七、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标准,严格控制,各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对超出规定标准的防护用品,发放部门有权拒发。十八、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由供应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