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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经营者、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第二条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第三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
2、理布局规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以辖区内街道、乡镇、行政村为市场区域单元,并对单元内的零售点数量进行动态调整,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第四条本规划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方便群众等因素,对区域单元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第五条本规划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XX市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XX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等,以区域属性、网
3、点存量、消费习惯、申请数量、卷烟销量作为参考因素及时动态调整零售点指导数。适时公示本行政区内的各街道、乡镇、行政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指导数、零售点数量等情况。第七条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本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第八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情况及登记备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二章零售点总体布局规划第九条根据区域位置、人口消费结构、人口密度、商业活动特征、特殊环境差异等因素将XX市辖区划分为:城区繁华路段、城区一般路段、乡镇(集贸)区域、行政村、特殊区域等五个区域。规划所指的城区区
4、域为:城东路以西、北新路以南、二环路以北、老106国道以东的区域范围以及产业集聚区。第十条城区繁华路段:指城区具有商户相对密集、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活跃特征的主街道。(详见附件1:XX市城区繁华路段布局信息名录)第十一条城区一般路段:指除城区繁华路段以外的路段。(详见附件2:XX市城区一般路段布局信息名录)第十二条乡镇(集贸)区域:指乡镇(办事处)政府所在地、农村集贸市场等具有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活跃特征的区域。(详见附件3:XX市乡镇(集贸)布局信息名录)第十三条行政村区域:指按乡镇政府行政区划除乡镇(集贸)区域以外的农村区域及五个办事处下辖的城区以外的社区区域。(详见附件4:XX市
5、行政村布局信息名录)第十四条特殊区域:住宅小区(包括开放式管理住宅小区与封闭式管理住宅小区)、拘留所、看守所、高速公路服务区、车站、候车厅、规模以上酒店及宾馆、大型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商场、规模较大的企业、工厂、大专院校、旅游景点、公园、广场或指除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第十五条各区域单元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总量规划+距离限制+限制性条件的布局模式。第三章零售点布局设置标准第一节零售点布局标准第十六条在城区繁华路段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第十七条在城区一般路段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100米。第十八条在乡镇(集贸)区域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
6、50米。第十九条行政村区域按常住人口数予以设置,700人以下的行政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701人至1400人的行政村可设置2个零售点,1401人至2100人的行政村可设置3个零售点,2101人以上的行政村最多可设置4个零售点,且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第二十条封闭式管理住宅小区入住率达不到20%的,不设零售点;入住率超过20%的,每200户住宅小区大门两边以门边为起点往外延伸50米范围内不得超过2个零售点,50米以外的区域按所属街道性质的间距标准设置零售点。封闭式住宅小区大门两边以门边为起点往外延伸与住宅小区一体的所有门面房(商用属性)不足50米的,按所属街道性质的间距标准设置零售点。开
7、放式管理住宅小区(内有机动车道的主干道)按繁华路段的间距标准设置零售点。第二十一条住宅小区内部开放式门店(商用属性)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且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第二十二条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农贸市场内零售点设置不得超过3个,且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第二十三条规模较大的企业、工厂、大专院校等,2000人以内规模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2000人规模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最多不得超过2个。第二十四条占地200亩以内的旅游景点、植物园、公园、广场可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200亩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且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第二十五条拘留所、看守所、车站、候车厅一般只设置1个
8、零售点;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区)双侧可各设1个零售点。第二十六条客房在10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度假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按照一址一证的原则办理,且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第二十七条店铺主营业务与卷烟经营业务关联性不强的其他类业态类型的零售点设置总数不得超过总持证商户的1%(按摩推拿、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五金建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非星级酒店、小型餐饮、水果店、彩票店、茶叶店、
9、母婴奶粉店等)。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倾斜性条件设定(此条不适用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零售点设置)1、属于烈士遗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申请人能够提供相关有效材料的,按所在区域布局距离标准减半执行。以残疾人证申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拟变更的负责人(经营者)无残疾证且不符合当地合理布局规划,则不适合该条款。2、XX市内具有一定规模数量的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指规模在全国50家以上,具有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或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按照一址一证的原则办理,不受所在区
10、域零售点数量限制,但100米范围内不得超过3个零售点。3、城区范围内超市、便利店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不受所在区域零售点数量限制,距离设置按照所在区域布局距离标准设定的60%执行。乡镇、行政村(含城区以外的社区)范围内超市、便利店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不受所在区域零售点数量限制,距离设置按照所在区域布局距离标准设定的60%执行。4、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持证人需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继续经营的,应及时做好变更手续,距离设置按照所在区域布局距离标准设定的50%执行。5、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校区或出入口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布局规定,持
11、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从证件注销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不受合理布局间距限制。第二十九条其他未提及的特殊区域,根据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参照上述标准设置零售点。第二节零售点设置标准第三十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固定经营场所条件设定:1、有对外开放的固定经营场所,并与住所相对独立。2、场所应具备满足最低经营需求的基本设施设备条件,形成初步的经营业态。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基本条件设定:1、申请人为非外商投资(包括再投资形式)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体以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为依据。2、申请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连锁经营企业由各连锁门店分别申请烟草专卖零售
12、许可证。第四章不予设置零售点情形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一)申请主体1、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2、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
13、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9、根据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干部职工及其亲属从事卷烟零售活动规定,存在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情形的。(二)经营场所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化肥农药、油漆涂料、粮油店、建筑装潢、药妆医械、洗涤护理、美容美发等),国家烟草专卖局另有规定的除外;4、以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
14、藏室、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的;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除商用属性的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5、医疗卫生机构、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网吧、KTV等人口密集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公共场所内;6、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不符的;7、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8、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三)经营模式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销售烟草制品的;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3、经营场所不具有卷烟陈列、展示和仓储条件的,经实地核查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拒不
15、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四)特殊区域1、中小学校园内及可通行的所有通勤出(入)口100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幼儿园校园内及可通行的所有通勤出(入)口50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可向学校、幼儿园内销售卷烟的窗口、栅栏等情形的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2、销售辅导资料类书店、文具店及青少年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3、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4、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5、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或服务人员无法进入,不能对卷烟零售商户进行烟草专卖执法检查、监管的区域。(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
16、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凡与经营区域连通的均视为经营场所与仓储场所。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第三十五条一址一证,是指一个经营地址只能设置一个零售点。第三十六条测量标准1、本规划所指“距离”:是指申请零售点出入口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之间的可通行最短距离(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隔离护栏、
17、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街道中间无隔离护栏的,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按最短直线距离测量。(详见附件5)涉及两条以上距离标准的街道,在与相邻零售点测量距离时,以申请零售点所在街道距离标准进行测量。凡不在公示名录范围内街道按一般街道布局标准执行。2、中小学、幼儿园门口零售点的“距离”:是指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划、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和终点分别为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与零售点出入口的最近一侧门边。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规定的距离标准。第三十七条本规划所称的“以内”“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低于”不包含本数。第三十八条本规划所指营业面积是指直接面向顾客(不特定对象)开展经营活动的实际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办公场所、仓储、车库、公共通道、停车场等。第三十九条本规划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规划与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四十一条本规划由XX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规划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XX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项烟2021)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