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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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保障用车的使用管理,有效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以及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留车辆和租赁车辆分别是:保留车辆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学院按照省有关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分为实物保障用车、机要通信与应急用车;租赁车辆是指通过招标采购方式确定的汽车租赁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用车。确定XXX、XXX轿车用于定向实物保障,XXX商务车用于机要通讯,由党政办统一调度使用;确定XX商务车用于应急保障,由保卫处负责调度使用;确定XX

2、X货车用于物资采购及特定事项等业务保障,由总务处负责调度使用。第三条学院公务用车包括使用学院保留车辆和租赁车辆等方式保障出行。第二章保留车辆使用范围第四条实物保障用车是指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开展公务活动必要的服务和工作用车,主要用于党政主要负责人公务活动出行的服务保障。第五条机要通信与应急用车是指用于学院与外单位之间收发机要文件、文件交换工作和用于执行情况紧急、保密要求高、时限性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无法实施保障的紧急公务事项的专用车辆。使用范围包括:(一)普通公文的交换、传递;(二)特殊机要工作;(三)其他机要通信工作需要;(四)承担上级应急任务,实施职责范围内的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

3、件以及其他紧急突发情况;(五)学院突发公务和紧急公务出行;(六)前往安保要求严格场所参加的公务活动;(七)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的特殊情况下的公务出行需要。第三章保留车辆使用管理第六条严格执行保留车辆的使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保留车辆,严禁公车私用。(一)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实物保障、机要通信与应急等公务用车,不得对外出租、出借保留车辆。(二)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紧急会议、处理紧急突发事件等合肥城区公务活动或省内公务出行,原则上不使用保留车辆,使用租赁车辆出行。第七条坚持节约环保、便捷高效的原则,实行公务出行分类保障。(一)合肥市城区(

4、合肥市下辖县市除外)公务出行,普通公务一律采取报销交通费用的方式予以保障。除参加省级机关召开的紧急会议、接待上级部门、省外相关单位公务来员以及处理紧急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使用保留车辆。(二)省内其他地区公务出行,一般应当使用公共交通,按照学院差旅费管理有关办法报销交通费用;应急等特殊公务经批准使用保留车辆或租车保障的,不再发放出差交通补贴。(三)省外公务出行一律不得使用保留车辆、不予租车保障,由公共交通保障,按规定据实报销交通费用。第八条学院保留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由党政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一)严格履行保留车辆使用审批手续。公务用车的使用均需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注

5、明使用时间、目的地、使用人员、用途等,合肥市城内用车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统一调派;合肥市城区外、省内其他地方的,要提前一天申请,经用车部门分管领导同意,院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党政办安排车辆。如遇紧急情况,可经院主要领导同意后,先派车,后补办相关手续。(二)严格落实保留车辆使用管理责任制,健全完善使用审批制度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和行驶油耗、费用等信息。(三)继续落实保留车辆的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统一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定点厂商由党政办会同相关部门在省财政部门划定的范围内择优选择。保留车辆用油,实行一车一卡、对号加油制度,不得它用。无特殊情况不

6、准用公务卡(现金)加油,如确需公务卡(现金)加油,需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说明情况,同时须由出差同行人员签字证明。(四)认真执行保留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驾驶员日常教育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车辆性能状况良好,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五)保留车辆实行定人、定车的管理方式。驾驶员不得擅自驾驶其他公务车辆或将本人保管的公务车辆交由他人使用。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交换车辆的,需报院主要领导同意。党政办负责人收取每辆车一把钥匙,集中保管备用。(六)保留车辆在无出车任务和休息时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同意外,须按规定统一停放在学院行政楼前停车场,不得停放其他地点。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工作需

7、要外,其他车辆需封存停驶。保留车辆因违规停放造成失窃、损坏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由当事人理赔一切经济损失。第四章租赁车辆使用管理第九条院领导公务出行,因学院保留车辆不能满足需求的,确须租用租赁车辆提供服务的,需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经审批后由党政办车辆管理人员负责租车。第十条各部门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原则上使用公共交通,不允许租用租赁车辆提供服务。确因工作特殊需要、合肥市城内九人以上(包括九人)同行的,须租用租赁车辆保障公务出行的,由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务用车申请单,经分管领导审批,报院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党政办车辆管理人员负责租车。租用车辆必须在学院交通车中标协议单位或政府公务平台租赁。租用租赁服务公司车辆用车完毕,用车人须签字确认,否则不予报销。第十一条由学院统一组织外出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等公务活动且人数较多,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租用租赁车辆提供服务,申请手续同第十条。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院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学院公务出行车辆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对违规使用保留或租赁车辆、公车私用的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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