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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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招标(以下简称“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推动学院招标工作的健康发展,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组织的各类建设及采购招标项目。凡学院使用财政性资金、自有资金以及科研经费等各类资金进行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等采购所采取的招标活动,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三条学院所有招标活动应当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为加强对招标工作的领导,学院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

2、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主管财务、纪检监察、总务(基建)、教学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院办、纪检监察、财务、总务(基建)、招标办及有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办公室设在财务处。第五条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为:(一)全面领导学院招标工作,指导招标办和相关招标工作小组工作。(二)审议学院招标工作制度的制定与修订;审核学院招标工作流程。(三)审议学院招标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四)以正副组长会签或会议形式审定单项招标工作方案与招标项目书。(五)听取招标办、监察室以及招标参与部门有关单项招标工作情况的汇报,协调招标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3、。(六)对招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和相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七)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招标办是组织实施学院各类招标工作的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招标法律法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起草学院有关招标方面的具体制度和工作流程。(二)负责制定学院招标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三)建立并完善学院“评标专家库”制度,按专业划分为若干小组。相关类别的招标分别在专家库内相关小组抽取专家。(四)受理学院相关部门提交的经学院审核批准的建设与采购项目。(五)对受理的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提出初步意见,凡应由政府招标的项目均采取政府招标并在指定的招标机构实施;不能采取政府招标

4、的项目应委托社会专业招标机构对社会公开招标;零散和小额(省财政规定标准以下的)建设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由学院自行组织招标。(六)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在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主要完成的工作有:协助财务部门申报项目资金、提供招标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协助制定并审核招标文件、办理招标公告中标通知及相关协调工作。(七)委托社会专业招标机构进行招标,主要完成的工作有:从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源库中选取社会专业招标代理机构并办理委托文件、提供招标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协助制定并审核招标文件、接受并审核投标单位报名、组织对投标单位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办理招标公告中标通知及相关协调工作。(八)学院自行组

5、织的招标,主要完成的工作:提出招标形式的初步意见;审核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邀标通知;接受投标单位报名、接收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及谈判活动、组织考察;公布招标结果并办理中标通知。(九)协助合同草案的拟定工作。(十)负责招标相关文件及合同的立卷归档工作。(十一)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学院招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是指根据部门岗位职责,由招标项目使用需求和有归口管理职责部门组成。在招标工作中协助招标办完成相关工作,由需求部门负责人为工作小组组长。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依据学院规划和工作计划,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建设与采购项目实施的申请,报院领导或相关会议审批。(二)负责建

6、筑、改变、维修等工程项目施工图纸的委托设计和审核(若需招标请参照本制度执行),确保主辅设施完整和功能合理;负责采购项目数量、品种、规格、技术参数的制订;负责服务项目的服务范围、时间、质量、要求的拟定。(三)负责向招标办提交项目采购需求等前期材料,协助招标办进行项目招标;负责工程项目的现场勘察工作,投标人答疑工作;负责项目招标中的招标文件起草、协助公告发布及考察等工作。(四)起草项目合同及附件。(五)负责项目的执行管理和进度报告,项目款项支付意见,项目的合格验收。(六)采购项目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七)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学院监察部门作为监督机构负责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一)按照法

7、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招标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二)负责监督招标办抽取专家代表学院参与社会公开招标、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评标工作;负责监督招标办从学院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若干名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完成学院自主组织的招标项目。(三)负责监督校内外招标的开标现场工作合法合规情况,招标结果审核确认。(四)接受有关招标工作的投诉,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五)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招标采购范围与方式第九条凡使用学院各类资金,建设与采购预算金额达到一定规模标准(三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建设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均应纳入学院招标采购统一管理范畴,需

8、履行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实施。其采购范围主要为:(一)工程类:包括学院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学院各项建筑安装工程;拆除工程、改变工程、装修工程及维修工程。(二)货物类:包括教学与科研仪器、设备;大宗实验材料、计算机成品软件;教材、图书、电子出版物;家具、厨房设备、办公用品、服装;药品及化学品;其它货物等。(三)服务类:包括工程管理咨询服务、公共咨询、金融、会计、审计、法律、非建筑工程类设计等服务;物业服务、安保、租赁、维护保养、高新技术等服务;会展及广告服务等;软件授权使用、软件开发等。具体目录参见当年度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第十条纳入学院招标管理的各类招标项目,由招标办负

9、责招标活动组织实施。具体采购组织形式为:(一)所招标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通过财政一体化平台申报,进行集中采购,具体程序执行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二)所招标项目属于政府分散采购项目,需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执行分散采购流程。(三)建设与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但仍达到零星购置金额之上的购置项目,由院招标办组织进行院内自行招标。第十一条采购预算金额小于(三万元人民币)的零星购置,不纳入学院招标采购统一管理范畴,按财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学院自主组织的招标采购可视具体情况,由招标办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选择采用以下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学院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

10、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相关信息。(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学院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招标办组成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学院从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四)询价采购。询价采购是由招标办直接邀请供货商询价签约采购,适用于货源充足、规格统一、价格变化不大的采购项目。(五)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招标办代表学院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事先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按

11、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学院招标办组织的邀请招标,发出邀请后投标人少于三家,经再次邀请仍少于三家的,经批准,可转入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第十四条对需要重复采购的项目,本次采购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下,两年内已经进行过相同项目的招标,且该采购内容的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由使用或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相关领导或会议批准同意,可以采用续标的方式进行采购。第四章学院自主招标采购主要程序第十五条工作小组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向领导小组申请并履行审批手续,领导小组应对采购项目是否可以进入招标程序及资金落实情况予以审核,并给出明确意见,获得批准后方可进入招标采购程序。本章节所描述招标采购程序

12、仅指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但仍达到零星购置金额之上的项目”第十六条招标项目的申请、审批程序为:(一)采购项目获得学院立项批准后,归口管理部门会同需求部门及相关人员成立工作小组,归口管理部门为组长部门。待工作小组完成图纸设计和参数制定等技术指标后,方可进行招标文件编制,待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填写“招标文件会签表”提交招标办。(二)招标办根据本办法规定拟定采购方式报分管领导、院主要领导批准。第十七条供应商投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二)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互相串通,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13、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它投标人合法权益;(三)投标人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是依法组建的评标工作机构,由招标办按相关规定及专业要求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履行评标专家权利、义务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学院和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客观公正地给出评审意见,并对所给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三)对评审过程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涉及评标过程中的评审、比较、推荐等情况。第十九条评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并最大

14、程度维护学院利益;(二)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提出评审意见。需要澄清、说明和补正的事项,经有关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后,方可作为评标依据;(三)因有效标不足三家,致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并建议重新招标或改变采购方式;(四)若投标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可以确定其为无效投标。第二十条评标结果报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无异议,由招标办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第五章合同签订与文件归档第二十一条凡由学院组织的招标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所涉及的相

15、关单位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确保合同目的实现,防范纠纷。第二十二条学院法定代表人是学院合同的法定签署人,必要时有权委托学院其他人员签署委托授权范围内的合同。第二十三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的内容,由工作小组会同院办、财务、招标办等部门与中标人进行商务谈判等缔约事宜。第二十四条拟签订的采购合同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后,由院长或委托人与中标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加盖“XX粮食职业学院合同专用章”印章。第二十五条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的,招标办可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确定中标人,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

16、格。第二十六条合同签订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中标价。严格控制中标后合同关键条款及标的内容的变更;确有需要,由分管院领导召集该项目学院归口管理部门、监察审计、财务、招标办等部门研究决定,或上述部门会签后报院长(三万元以内)审议或办公会研究决定。第二十七条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办负责将开标、评标过程的记录、相关文件及合同文本等资料一并整理成册立卷归档。第六章纪律与监督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院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招标过程和结果。第二十九条在招标活动中,院内相关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招标办申请其回避。第三十条院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据本办法开展采购活动。凡应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学院将不予办理付款、结算等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凡应纳入学院招标采购管理范畴的项目,在项目审计和经费报销时均应提交招标办发出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及加盖“XX学院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文本为依据,否则相关部门不予受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由院招标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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