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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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者的管理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实施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者旨在通过对在省工作的科技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高端科技人才及院士后备人才,形成我省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品牌。第三条学者工作原则: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人才政策引导与资助相结合,通过政府、社会和单位共同投入、共同培养。第四条学者每年遴选一批。遴选工作贯彻“尊重劳动

2、、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科学组织、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第五条设立学者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学者的评审,成员由在豫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学者组成。第六条学者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日常工作。第二章申请者条件第七条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在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等单位全职固定工作,且至少已工作一年以上;(二)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学风,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三)申请当年12月31日未满60周

3、岁,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研究工作,仍然坚持工作在科研生产一线;(四)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在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中,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或创造性科技成果,并对本学科领域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六)具备从事研究所必需的工作基础、实验条件以及研究团队等基本保障。第八条申请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省杰出贡献奖获得者;(二)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两名完成人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名完成人;(三)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

4、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的首席专家或主持人;(四)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的主要负责人;(五)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长江学者等获得者;(六)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等。第三章申请与推荐第九条学者申请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管理办公室根据省中长期发展战略、创新人才发展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公开发布申报指南。第十条申请者须按申报指南规定的内容认真填写学者申请书,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通过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推荐,或者由在豫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5、和学者推荐(以下简称推荐人)。第十一条申请者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或推荐人应对申请者条件及申报材料严格把关,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推荐,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管理办公室。第四章遴选程序第十二条学者的遴选程序为形式审查、评委会评审两个阶段。第十三条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一)不符合申请条件;(二)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三)提供的材料不齐全;(四)不属于培养范围。第十四条评委会的职责是:(一)评审学者获得者建议人选;(二)参与对获得者所取得的学术成绩和科研成果进行评议;(三)研究学者培养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第十五条评

6、委会实行会议评审和无记名表决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评委会委员到会,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委会评审分两步进行:第一步,确定参加答辩的候选人。每位申请者的申报材料须由两位以上评委主审,评委会听取主审专家介绍情况,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在获得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到会专家同意的人选中,按规定的答辩候选人数量,按得票数由高到底排序确定。如确定的候选人少于规定的答辩候选人数量,则不再进行增补;如末位票数出现并列且超出规定的答辩候选人数量,则对并列者再进行投票,直至确定出符合数量的答辩候选人。第二步,候选人到会答辩,确定获得者建议人选。评委会在认真听取候选人答辩的基础上投票表决。

7、在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专家同意的候选人中,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根据年度计划资助人数,确定获得者人选。候选人未按时到会答辩的,视为主动放弃候选人资格。评审结果由评委会主任及副主任签署意见,由省科技厅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省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b第五章管理与保障第十六条学者要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努力培养创新人才,积极参与和承担各项发展战略研究和咨询活动,主动组织团队帮助基层企事业单位解决技术难题,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发挥引领带头作用。第十七条对学者获得者,省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支持其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获资助项目的过程管理及经费使用,按省级科研项

8、目及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管理办公室负责学者跟踪服务和管理。在人才培养、项目研究、团队建设等方面的做好服务。并适时就项目执行、经费使用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获得者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申请书所列的各项承诺,并在科研用房、仪器设备、团队建设、科研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督促获得者认真进行研究工作,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和报送有关材料。第二十条学者资助项目获批后,获资助者应及时填报项目计划任务书等。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获资助者应撰写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等。以上材料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第二十一条学者所在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包括人才培养目标、学术或工作成就目标、团队建设目标、支持措施等。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部门)实际情况,从政策、待遇、资金、项目、条件等各方面给学者相应配套支持。第二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严重影响学者群体声誉,或者危害国家利益、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撤销“学者”称号,终止支持,并按照有关法律、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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