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招生工作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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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招生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招生工作管理,促进招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高职、中职、技师等各层次招生管理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招生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各行政处室负责人、系部党政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机制,协调各部门为招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第四条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和组织各项招生工作。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省级教育行政主

2、管部门和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二)在上级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内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三)制定并公布学校招生章程;(四)制订招生工作方案;(五)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六)负责新生录取通知书的封装和邮递;(七)负责招生工作的总结和各类招生文件的归档与保存。第五条各部门、各系部成立招生工作组。招生工作组的职责是:(一)制定本部门、本系部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二)配合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制定年度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三)配合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拟定本系招生宣传资料,积极开展招生宣传工作,为考生及家长提供热情周到的咨询服务。第三章招生章程第六条招生章程由学生处(招生就业处)依据

3、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内容包括:(一)学校全称(二)办学层次(高职)(三)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四)办学详细地址(五)招生计划(以XX下达计划为准)(六)录取规则及要求(包括录取原则、录取方式、提档办法、专业投档办法、外语语种、体检要求、外省的新生录取政策等。)(七)颁发学历证书(XX学院普通高等学校高职(专科)学历证书)(八)学费标准(九)学生资助(十)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网址)第七条招生章程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其内容应通过学院官网和相关媒体向考生及社会各界

4、公布。第四章招生计划第八条各系要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结合学院资源、专业结构及发展趋势、就业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本系各专业招生计划。第九条学生处(招生就业处)会同教务处、各系,综合考虑专业建设、就业前景、往年第一志愿录取率、报到率、就业率以及学校各类资源状况等,拟定分专业招生计划,提交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形成学院意见,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第十条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应在学校官网和招生宣传资料上向社会公布。第五章招生宣传与咨询接待第十一条学院招生宣传和招生咨询接待工作由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拟定方案,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各部门、各系部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

5、相应工作。第十二条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和各系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招生政策、招生形势、专业设置、招生计划、录取要求、志愿填报等招生信息。第十三条学生处(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简章的组稿、印制,负责线上线下招生宣传工作的统筹安排。各系配合学生处(招生就业处)为简章制作提供本系各专业特色简介和图片,组织人员积极参与学院统一组织的线下路线宣传。第十四条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各系应按照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耐心接待考生、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咨询。向社会公布的咨询电话应有专人值守,咨询接待人员应熟校情、知计划、懂政策,热情为考生服务。第十五条各系应号召学生参与招生宣传工作,发挥他们与毕业学校的情感

6、联系和亲和作用,通过他们宣传学校形象,并以此来影响和带动考生报考我院。第六章招生录取第十六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在上级招生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严格按照各省级考试院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具体步骤如下:(一)按照省级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方式和比例申请提挡。(二)各省、市、自治区考试院网上投档。(三)下载考生电子档案,阅档。(四)预录取。学校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预录取。专业第一志愿无法满足的,进入第二志

7、愿,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的,服从调剂者录取到相关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五)审核预录取。招办将预录取结果提交给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无异议后,再将预录取结果上报省级考试院审核。(六)公布录取结果,发放考生录取通知书。经省级考试院审核预录取结果无误后,公布录取结果,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束。第七章招生工作纪律第十七条学院实行全员招生政策,所有教职员工都要牢固树立“招生工作是生命线”的思想理念,发扬“四千四万”精神,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舞弊,自觉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努力做好招生工作。第十八条全体教职员工在招生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六不准”制度,即:在招生工作中,不准

8、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第十九条学校纪检部门应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察,监督检查本校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章、制度和纪律的情况;监督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履行对考生和社会承诺的情况;受理有关违纪违规问题的投诉和举报,会同学校招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及时纠正并予以答复。第八章招生经费管理第二十条招生经费执行学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经费使用规定。第二十一条招生差旅费严格按财务规定标准执行。第二十二条招生宣传简章、日常宣传用品等宣传材料的设计印刷严格按照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严格实行单项审核管理,控制招生项目宣传费用总额。招生宣传项目严格审批手续,具体项目由各部门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和院长批准后实施,并报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备案。第二十四条录取费等招生工作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按财务制度要求办理。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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