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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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体现育人为本的原则,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复议请求。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全日制高职学生,我校其他在册学生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五条受理学生申诉的部门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共有九人组成。主任由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学校

2、领导担任。学校办公室、监察处、法律事务部、保卫部、学生部、团委的负责人为常设委员。学生所在学院的教师、学生代表各一名,作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成员。第六条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部。办公室的职责是:(一)受理申诉;(二)办理申诉的具体事务;(三)保管申诉卷宗;(四)办理其他与申诉有关的事务。第七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违纪处分等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存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包括视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八条学生自动申请学籍异动的不予受理。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同一事件以一次为限,并附上学校做

3、出的处理决定。申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年级、专业、学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二)申诉的事实、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要求;(三)申诉请求;(四)提出申诉的日期;(五)申诉人和监护人对其提出的申诉理由和事实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签名。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学生书面申诉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 申诉材料不全,限期(3个工作日)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2) 予以受理,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

4、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第十一条学生超过申诉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学生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负责提出具体意见。第十三条承办做出原处理决定的学校处室或学院,是申诉答辩方,对做出的学校原处理决定须提供事实证明材料。第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处理申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等方式处理申诉。必要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或召

5、开听证会。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表决须出席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第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情况,做出下列决定:(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结果;(二)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做出决定。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 .适用依据错误的;3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4 .处理行为明显不当的。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十八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学生申诉事件过程中,要保护学生的隐私权。第十九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安徽XX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仍然生效。第二十一条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以前,学生可以用书面形式撤回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学生撤回申诉的申请后,停止受理工作。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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