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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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实施办法为扎实推进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 务提升行动项目,进一步丰富和扩大本市养老服务供给, 拓展家庭养老服务功能,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开 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家 庭养老床位相关工作制定本办法。一、定义和特征家庭养老床位是指根据老年人的意愿和需求,依托专 业服务机构,对老年人的居室环境和生活空间进行必要的 适老化和智能化改造,在老年人家庭设置具备机构服务功 能的养老床位,为其提供专业化的居家养老服务。家庭养老床位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以专业照护机构为支撑。家庭养老床位是机构养 老的延伸服务,根据老年人的需求,由专业服务机构派出 有资

2、质的服务人员,依托相应的设施设备,提供专业化的 居家养老服务。二是以15分钟服务圈为半径。为确保及时响应和服 务可及,原则上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范围不超出服务机构经 营场所或承接服务场所所在地乡镇及相邻乡镇。三是以家庭为基础。充分发挥家庭成员在老年人照料 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家庭照护增能,提升家庭照护的功能 和水平,满足老年人原居安养的愿望。二、服务对象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对象为居住在家中、有较为稳定 的家庭照料者、有类似养老机构照护需求的失能、部分失 能老年人。三、服务机构(一)遴选条件开展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机构应为依法登记备案的专 业化机构或养老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遴选确定,并报市 级民政部门备案

3、。需满足以下条件:1 .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与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 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服务场所应按指定要求安装两路 以上视频监控,并接入市级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2 .有与开展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相适应的信息化系统, 以及相匹配的智能监控设备和监测设备,并与市级智慧健 康养老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3 .有开展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便 携移动式洗澡床、便携式护理包等照料护理设备;4 .有提供服务的专业团队,包括但不限于医生、护 士、养老护理员等,服务机构应与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 同,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 资质,其中养老护理员同时需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

4、书(或老人照护专项证书、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 书、近两年内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5 .设立24小时响应服务热线,具有24小时响应老年 人服务需求的能力;6 .提供医疗、康复服务的,需具有开展上门医疗康复 服务的资质;7 .近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 故或群体信访事件。(一)遴选流程1.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务机构可向其经营场所或 承接服务场所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遴选申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1)家庭养老床位服务遴选申请书;(2)专业化机构或养老机构法人登记材料;(3)开展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设施、设备清单;(4)开展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团队信息材料及证书;(

5、5)开展医疗康复服务资质证明材料(未提供的, 不得开展相应服务);(6)服务机构承诺书;(7)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 .遴选确定。县(市)区民政局收到服务机构家庭养 老床位申请材料后开展审查,对条件符合的,予以确定, 服务机构即可开展建床和服务;对条件不符合的,不予确 定并说明理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在2021年11月 15日前完成第一批服务机构遴选确定工作。3 .报备。县(市)区民政局将辖区遴选确定的家庭养 老床位服务机构按月汇总上报市民政局,并在市级智慧健 康养老服务平台公布。四、服务要求(一)床位建设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服务机构对老 年人家庭进行必要的智

6、能化、适老化改造,满足老年人家 庭养老床位照护需求,服务机构对安装的设施设备提供不 少于18个月的质保期并负责维保。家庭养老床位不得少 于家庭养老床位建床指导清单中必选项配置,必选项 配置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一中国福利彩 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二)服务内容和标准按照家庭养老床位基础服务指导清单,为老年人 提供信息化服务、照料护理服务、精神慰藉和文化娱乐等 服务;提供医疗康复服务的应该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有关标 准及规范开展。家庭养老床位服务不得低于家庭养老床 位基础服务指导清单的基础服务要求。(三)服务收费按照家庭养老床位建床指导清单必选项建床提供 服务的,不得收取床位费,服务收

7、费实行市场定价,由服 务机构根据建床设备、服务内容、服务时长或频次等因素 自主确定,按规定公开公示,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 案。服务不满一个月的按实际服务天数计算费用。五、服务流程1.建床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老年人,向服务范 围内的服务机构提出设立家庭养老床位的申请,其中申请 享受服务补贴政策的困难老年人需同步提交符合享受服务 补贴的证明材料。2能力评估。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申请需求,对老年 人能力进行初评,初评为失能状态的,由老年人或服务机 构委托评估机构开展能力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机构享受家 庭养老床位补贴政策的重要依据之一。采信医保部门长期 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结果,不再重复开展能力评估。

8、4 .确定服务补贴比例。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经济状况 和能力评估情况,向县(市)区民政局申请家庭养老床位 服务补贴资格,县(市)区民政局审核后,按规定明确服 务补贴比例和最高限额。5 .服务评估。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情况和家 庭照护情况,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确认后,为老年人 制定符合其需求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方案和计划。6 .签订协议。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签订家 庭养老床位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频 次、服务收费、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分担机制、争议纠纷 解决途径等内容。6,床位建设。服务机构按照协议建设家庭养老床位, 对老年人家居进行相应的智能化、适老化改造,实现其家

9、庭与服务机构信息化系统互联互通。7.床位验收。县(市)区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 机构按月对新建成的家庭养老床位进行合格性验收。验收 合格的,纳入家庭养老床位管理。8提供服务。服务机构根据家庭养老床位基础服务 指导清单和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信息化服务、照料护理 服务、医疗康复服务、精神慰藉和文化娱乐等服务。服务 机构要按“一人一档”的要求,留存完整的老年人建床、 服务档案,并同步上传市级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9.终止服务。因签约服务对象住院、变更居住地、去 世等原因,服务无法继续开展的,应终止协议,双方应做 好费用结算、设备权属交接等撤床手续。服务机构因被职 能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关停、无法继

10、续提供养老服 务,老年人或其代理人需重新选定服务机构的,民政部门 应及时提供帮助。六、补贴政策为经济困难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家庭养 老床位享受补贴政策。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是指 收入在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收入人组、中间偏下组内的老年人。 本办法所指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是指依据国家医保 局、民政部制定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 行)评定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的老年人。 有关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牵头另行制订。1.建床补贴。对年平均建床10张以上的服务机构, 按照每床3000元标准给予基础建床补贴,已申领过基础 建

11、床补贴的床位数不得重复申领。年平均建床数=当年度 每天符合条件的家庭养老床位数之和/天数,天数按自然 年天数计算,其中首年按服务机构备案之日起算,12月 31日截止计算。2 .服务补贴。按照老年人失能等级和经济状况分档给 予服务补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易返贫致贫 人口和脱贫不稳定人口中的中度及以下失能、重度失能老 年人每床每月分别按每月实际支出费用的50%、60%补 助,最高不超过100o元;其他经济困难的中度及以下失 能、重度失能老年人每床每月分别按每月实际支出费用的 30%、40%补助,最高不超过600元。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补 贴,由服务机构统一申领,用于老年人抵扣家庭养老床位 服

12、务费用。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补贴与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 门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补贴不叠加享受。享受 长期护理保险和家庭医疗床位政策的,实际支出费用应扣 除长期护理保险和医疗保险报销费用。3 .持续运营奖补。对持续运营的家庭养老床位实行 “以奖代补”政策,年平均服务50床(含)至80床的, 按每床每月250元给予运营奖励;年平均服务80床 (含)至100床的,按每床每月300元给予运营奖励;年 平均服务100床(含)以上的,按每床每月350元给予运 营奖励。年平均服务床数=当年度每天符合条件的家庭养 老床位数之和/天数,天数按自然年天数计算。家庭养老床位补助政策所需资金,市、县(市)区按 现行

13、财政体制分担,各县(市)区可统筹使用中央下达的 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七、风险防范与质量管理1.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为建设的家 庭养老床位购买综合责任保险;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 预案与事项告知,服务时须有老年人的家属或家庭照料者 在场,若老年人家属或家庭照料者不在场的应经对方书面 同意后方可开展服务活动。4 .服务机构应对上门服务团队和服务质量持续进行评 估,对服务的老年人及其家属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5 .服务机构所在街镇应加强服务机构与辖区内老年人 的供需对接;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指导服务机构探索开 展符合老年人生活习惯、经济实用、个性多样的家庭照护 服务,将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质量纳入机构服务质量日常 监测和年度考核,对服务开展情况进行多种形式的跟踪、 检查、抽查、评估。6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建立家庭养老床位建床、服 务和运营考核机制,将补贴与考核结果相挂钩。八、附则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 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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