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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工作失职追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公司工作有序开展,减少和杜绝管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单位、各级领导要自觉执行上级党、政有关文件、政策及安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制度、规定、办法、通知等。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公司各项工作中对失职行为的追究处罚。第四条本条例所指各项工作,包括党、政、工等工作中涉及到的所有管理工作。第二章失职追究对象第五条出现失职行为时,对以下涉及人员及单位进行追究:1、责任单位;2、责任人;3、责任单位管理人员;4、相关管理部门;5、相关业务主管领导;6、公司主管领导;7、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第三章失职追究范围第六条对以下行为进
2、行失职追究:1、对上级精神、领导安排及安全生产经营方针,不传达贯彻或传达贯彻不彻底、不检查督促落实、做出错误决策,造成工作等重大失误或造成恶劣影响的。2、对公司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工作条例、制度、规定、指标、通知等贯彻不到位、执行不彻底,在职责范围内发生失误事故、事件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3、工作不严、不细、不全面,导致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或发生事故、事件的。4、生产组织未能同时做好安全管理,有重生产、轻安全意识的。5、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拖拉、推委、扯皮、漂浮、官僚、精力外移、不安心本职工作、不作为,导致工作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6、对灾害和事故隐患没有有
3、效预防措施或措施不到位、处理不及时,造成灾害、事故扩大的。7、其它失职行为造成工作延误,发生事故、事件、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第四章失职追究处罚种类第七条本条例对失职行为追究按以下十三种处理:1、谈话、告诫;2、罚款;3、通报批评;4、停工;5、调离工作岗位;6、警告;7、记过;8、记大过;9、降级;10、降职;11、撤职;12、开除矿籍留公司查看;13、除名并开除矿籍。第八条处罚种类按从轻到重依次排列,追究时可以同时给予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处罚。第五章失职追究程序第九条失职行为发生后,按照逐级追究原则,从责任单位、责任人开始逐级追究,直至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第十条各级失职行为的追究由分管领导牵
4、头,相关部门参加,分片切块,确定失职行为的性质、原因、责任人员及单位等,并提出失职责任追究初步处理意见。第十一条经理办公会根据本条例最终确定追究处理结果,情节较轻者,由分管经理依据本条例签发处理意见。第十二条失职行为构成刑事责任的,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同时,按照本条例对失职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So第六章失职追究处理第十三条发生工作失职后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相关责任单位、相关单位负责人、直至相关公司领导进行追究。1、情节轻微的,对失职行为人口头告诫、罚款或通报批评,并责令纠正。2、造成一定不良后果及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下的,对失职行为人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按责任人
5、的20%100%分别对相关责任人、单位领导挂钩考核。3、造成恶劣影响及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依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直至开除矿籍处分,并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相关部门管理人、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党委书记进行处罚。4、造成工伤、工亡事故的,对责任人及责任单位领导依据集团公司、本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追究。5、失职行为构成刑事责任的,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同时,按以上14条对责任单位、责任者、相关责任领导进行追究处理。6、对领导干部的失职进行追究处理,并记录在干部绩效考核档案中。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工作行为是否失职,经分管领导牵头,企管部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后确认。第十五条本条例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六条本条例未包括的失职行为处理,由企管部协同相关管理部室比照相近条款提出建议,报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第十七条本条例由企管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