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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测监控装置使用管理规定1、总则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确保我公司通风安全监测装置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保障安全生产作用,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的各种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司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2、资金根据潞矿技字2005171号文件要求,必须设立“监测监控”专项资金,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及维护的资金需求。专项资金必须用于监控系统“装置”的购置及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做到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系统装备的配备更新;系统的改造、升级及功能的完善等;系统维修及装置性能测试所需的仪器、仪表等;传感器调校所用的气样、仪器、仪表等
2、。3、人员配备根据潞矿技字2005171号文件要求,监测监控专职维护部门必须按规定配备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维护工。以确保管理、维护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人员数量应按以下标准配备:3.1、 具有监测监控专业知识及采煤、通风基本知识的专职管理人员2名(负责管理、维护各1人)。3.2、 具有监测监控专业知识及采煤、通风基本知识的主管技术员1名,负责日常的技术管理及相关规程、措施的制定及审核;具有监测监控专业知识及采煤、通风基本知识技术员2人以上,负责监测监控中心站及“装置”的现场技术管理及维护工作。3.3、 中心站应配备具有监测、计算机、通风基本知识的值班员至少4一5人。3.4、 “装置”维修人员3-
3、5Xo3.5、 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专职调校人员23人。3. 6、“装置”维护工按每5台“装置”配备1人(“装置”包括:各类传感器、断电器、分站、分站电源等)3.7、 “装置”所有监测监控管理及维护人员,必须持有上级核发的岗位资格证。并定期接受监测监控专业知识培训。4、监测监控地面计算机系统的管理监测监控地面计算机系统的管理要按上级颁发的各种有关标准执行。4. 1、地面中心站主机设在生产调度机房并由自动化部负责配备专人管理。中心站每班必须有一名值班员值班。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监测监控主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接到“系统”超限(或断电)信号报警后,应立即通知通风调度、生产调度。负责打印瓦斯监测
4、日报表。4.7、 监测值班员应每班次检查、记录中心站设备的运行状态,发现系统运行异常或故障,应立即向有关值班人员汇报并配合进行处理。4. 3、中心站监测主计算机及监测监控安全监测信息网络系统的数据上传服务器的配置及维护应由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应根据监测系统实际,及时更改配置确保配置与系统实际严格一致。严禁在监测主机及上传服务器上运行同监控系统无关的软件,确保中心站主机专机专用,安全运转。4.4、 中心站机房要保持环境卫生,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1.1、 5、生产调度室的监测监控工作站由值班调度员负责观察并作记录,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中心站值班员及相关部门并协助处理。由调度室值班员负责各工作站及大屏幕
5、等设备的安全,在未经自动化部同意的情况下,严禁任何人在各工作站上操作,更不允许拆卸或移动各工作站及相关设备。4.6、 地面网络中的其他工作站设在相关领导及业务部室,业务部室应有专人管理。4.7、 监控地面网络系统及其安全的管理由自动化部负责。4.8、 工作站应做到专机专用,不得在工作站上随意使用软盘及与监测监控无关的软件,防止病毒的侵入,并相应采取必要措施,按“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对于不按本规定执行以致病毒造成网络瘫痪、数据破坏,要追究当事人责任。5、通风安全监测设施的安装、运行及回收1.1、 监测设施的安装各种安全范畴传感器的装设地点、数量、类型、安装期限由通风部拟定,报总工师
6、批准后,由通风部对责任队组下达安装通知单。各队在编制作业规程时,要依据有关标准和规定把监测监控包含在规程之中,其主要内容为:传感器的数量、类型、位置、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断电范围、详细的配电、供电系统图,所断开关的位置、型号、编号、控制范围、所用到的各种电缆的型号、长度及敷设标准。并绘制监测监控系统设施布置图、瓦斯电闭锁控制示意图。需要安装监测设施的责任单位,持安装通知单到自动化部办理领用手续,将领用设施运送到指定的地点,并按标准敷设好电缆。自动化部负责采掘工作面、井上下各变电所、各采区总回风巷、风井、洗煤厂煤仓、地面变电所、工业广场的分站、电源、传感器及相关装置的配置、接线及安装调试。使
7、用单位负责现场监管并配合自动化部安装。所有设施在正式安装前应预先加电48小时做运行检验,甲烷传感器、风速传感器、温度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等由具有调校资格的单位按有关技术标准调校合格,然后才可正式安装。工作面安装队伍负责在安装采煤工作面时,同时将监测监控线缆敷设在工作面风巷中,由自动化部安装监测监控设施。在工作面验收移交时,监测监控设施作为移交内容,由自动化部组织办理移交手续,以保证生产前必须有监控设施。监测监控系统所有设备器材,由自动化部统一建立台账,看管单位领取保管手册,对看管范围内的设备器材要做到账物相符,有变更时及时到自动化部办理变更手续。自动化部要按潞矿技字2005171号文件要求建
8、立各种有关账卡及报表。1.2、 监测设施的使用自动化部对所有地点的监测设施,在安装调试完毕,设施正常运行后,在现场将设施移交给队组,移交内容包括:监测设施的数量(包括电缆和接线盒)、型号、防爆完好状况及标准化状况。双方签字移交后由自动化部上账。监测设施在移交后由所在地点的队组负责监测设施的监护、看管、移动、吊挂、防爆完好、电缆标准化悬挂及清洁卫生。队组要有专人负责,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每班对所管辖范围内监测设施及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自动化部并派人协助处理。通风部门负责井下各总回风巷的监测设施的监护、看管。瓦检员在巡检瓦斯时应同时巡检传感器,当瓦斯实测值与传感器显示值之间的
9、误差超过0.2%时,应当及时通知自动化部。瓦检部门应把每日的瓦斯实测值与传感器显示值对照报表抄送自动化部。自动化部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对瓦斯传感器进行调校,并每7天用已调校的传感器对井下各点的传感器由队组配合进行更换。自动化部负责全公司所有监测设施(包括分站、传感器、断电器、电源、主机、大屏幕等)的日常维护与故障排除,每三日进行一次巡检,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定检。监测设施因移动而需接线、拆线时,由队组配合自动化部处理。各单位各部门所发现的监测监控方面的问题,应区别情况汇报给安全调度和生产调度,生产调度应配置专职人员对监测屏幕进行不间断观察,对于上述两条渠道所发现的问题,凡属监测监控系统本身的问题,
10、由自动化部立即处理,凡属一般性的问题,由相关科队立即处理。为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主机24小时连续不断的观察监视,自动化部应建立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制度。自动化部应按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要求与矿井环境特点制定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技术操作规程,内容应包括调试、试验及安装运行过程中的操作规程,分站、探头的使用,不间断电源的维护与定期充放电的具体规定等,并严格遵照执行。1.3、 监测设施的回收监测设施的停用或回收,须经通风部批准,自动化部拆线,看管单位自行回收,并于上井后及时交给自动化部,同时办理下账手续,分站、电源、传感器、断电器、接线盒等部件的回收率要达到100%,线缆的回收率要达到96%o下帐时双方要当面
11、点清数量、检验好坏、度量电缆长度。固定地点的监测设施由自动化部统一回收。6、监测监控系统的供电、断电及复电6. 1、供电监测监控系统的供电,是保证监测监控系统不间断可靠运行的必要条件。供电部门要在采区变电所内设置一台监测系统专用综保开关,并负责综保开关的领用、维护、660V及127V侧的电源接线。该综保开关的供电与井下局扇供电同等对待,127V使用专用综保,127V电源上不得并接除监测以外的其它负荷。监测系统分站的装设地点,采煤队安装在工作面回风巷口绞车处,掘进队安装在车场总开关处(特殊情况视现场而定)。从采区变电所综保开关低压127V侧至监测系统分站所在地点的供电电缆(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
12、米),芯线数为4芯,由采、掘队负责敷设、维护,并在该电缆的尾端挂一接线盒,供监测分站取电用;或由安装队伍敷设,移交后由采、掘队维护。6.1、 断电公司机电部门规划采区变电所配电方案时,要考虑到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时的断电执行。每个采煤工作面要在适宜地点设立总开关。采掘面所设立的总开关,都能够与瓦斯超限断电的输出执行信号一一常闭或常开接点相配接,并保证总开关不能自动复电。井下各点瓦斯超限时,断电范围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实施细则在生产作业规程中确定。当发生瓦斯超限断电时,系统应立即报警,生产调度坐台调度人员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通知有关部门。自动化部把瓦斯超限时的断电执行输出信号一一常闭、常开接点通过
13、电缆引至接线盒处。所断开关负责队组从上述接线盒处自备电缆接至所断开关的低压控制回路中。断电方案由责任队组提出,机电部电气组审核,机电部长批准,责任队组实施。断电的可靠性由通风部会同自动化部定期组织试验与检验,并认真做好记录。自动化部要对全公司装有监测装置的队组进行培训,尤其要对装有断电执行器的队组进行重点培训。当井下现场断电执行器发生故障引起误断电时,为了避免影响生产,现场工作人员应首先向生产调度询问,确认瓦斯没有超限时,采取临时应急措施,恢复正常供电。与此同时,自动化部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排除故障。6.2、 复电复电前必须首先向生产调度室打电话询问是否是由于瓦斯超限而断电,如属瓦斯超限断电的复电
14、必须按照规程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由公司总工程师及通风部门指挥执行。7、奖罚细则7.1、 公司上各具有管理职能的部门,结合自身的业务范围,对失职行为及有碍监测系统正常进行的,均可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罚失职单位。7. 2、机电部对监测系统所有电气设备按防爆完好标准和岗位作业、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处罚。7.1、 通风部对下列情况进行处罚:在已办理领用手续之后,接到通风部回收通知单之前的期间内,凡擅自停用监测设施的,每次罚款300-500元。不按时校对传感器,导致误差增大;或记录不完整;或瓦斯探头日报表缺项的,每次罚款50-1OO元。不按规定移动、悬挂监测设施的,每次罚款100元。延误安装或回收的,酌情罚款
15、100-200元。对监测设施交流供电电源,擅自切断的或有问题有故障不积极处理的,每次罚款200-300元。悬挂不符合标准的,每次罚款100元。7.2、 自动化部主要侧重于技术管理和设备、器材的管理,对下列情况进行处罚:监控系统所使用的蓝色电缆是带有本安标志的专用电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违反者,一次罚款300-500元。各队组要维护好本地点的监测设施,监测设施拉脱线的,或因监护不力造成工作不正常的,或电缆悬挂不标准的,或有问题延误汇报的,或在处理问题时不积极配合的,每次罚款200-300元。对监测设施监护不力,随意拆卸敲打,或往传感器上喷洒水时,造传感器误传信息,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各队组所监护的监测设施、器材丢失时,按原价以罚款形式赔偿。造成人为损坏的,按原价3-5赔偿。每月下旬在自动化部召开一次监测例会,参加单位为所有使用着监测设施的队组,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100-200元。对例会上根据上级文件所布置的任务,完成不好或执行不力者,每次罚款200-300元。对监测电源中的电瓶放亏的,一次罚款200元。有问题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一次罚款200元。7.3、 对监测设施器材看管得好,回收率高,对本规定积极执行的,酌情奖励200-500元,奖励资金来源于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