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代表一委员”的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怎么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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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代表一委员”的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怎么处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简称“两代表一委员“O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肩负着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实施民主监督、积极参政议政的责任。那么,纪委监委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对涉及“两代表一委员”的违纪违法问题怎么处理?一、我们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两代表一委员”处理的种类1 .党代表。按照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规定,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有终止和停止两种方式。其中,(一)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二)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三)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有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其党代表资格被终止。党的地方

2、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因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调离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此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2 .人大代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对人大代表的处理方式有“代表资格终止”、“暂停执行代表职务”两种。其中,(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二)辞职被接受的;(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四)被罢免的;(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七)丧失行为

3、能力的,其代表资格可以依法终止。需要注意的是:一旦代表资格被终止,其他由代表资格而产生的相关职务也相应终止。如果人大代表的职务是被选举单位罢免的,那么该人大代表所担任的因代表资格而产生的职务就不止是终止,而应是撤销。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一)因刑事案件被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因此,代表严重违纪违法,不是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的法定事由。但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向同级党委汇报后,经党委同意,可责令本人辞去人大代表职务。3 .政协委

4、员。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参加中国人民政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所以,根据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作为处分而言,政协委员资格只能是撤销。对于政协委员担任的职务(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专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可以被免去。除此之外,接受辞职的也是另一种方式。二、在日常的监督执纪过程中,我们应当怎么处理“两代表一委员”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的通

5、知和关于在监督执纪中加强和规范运用组织措施的意见的规定,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终止(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人大代表资格、终止党代表资格属于身份资格变化类处理方式,它们作为“四种形态”中的第二种形态指标与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及政务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配套使用。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的各个阶段,对其中涉及“两代表一委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恰当地使用上述组织处理方式。下面笔者将按照监督执纪的流程来展开说明。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第七条规定,各级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级党委管理党组织及下一级党组织。由此可见,

6、这里我们所说的“两代表一委员”首先必须属于本级纪委监委的管辖范围(指定管辖的情况除外),其次必须是党员、干部或者监察对象。在初核阶段,承办部门在接到相关问题线索后,首先要确定涉嫌违纪违法对象的主体身份。因为被核查人主体身份材料非常重要,它既影响案件的实体,又影响案件的程序。承办部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此时除了调取被核查人的自然情况外,还应调取被核查人的职务、职责。特别是与其涉嫌违纪的行为具有重大关联的职务及其职责。如,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党员、监察对象等,是否属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是否退休等。在确定被核查人主体身份确实属于党员、干部或者监察对象,且

7、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具备立案审查调查条件。经决定或批准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部门应按照工作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同时,向同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非党员的向同级党委统战部门)发函通报立案情况0被审查调查人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民主党派成员的,还应向有关人大、政协、民主党派通报。对于通报后可能影响调查的,可暂不通报。在立案审查调查阶段,对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被审查调查人,在决定立案审查调查时可一并建议予以免职;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可以采取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人大代表职务、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等组织措施。由案

8、件监督管理部门向其所在的人大、政协机关通报,并提出书面建议。涉及“指定管辖”或“报请提级管辖”时,应由被指定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被审查调杳人关系所在地的纪检监察机关向其所在党组织、人大、政协机关进行通报,建议采取相关措施。在审核处理阶段,对于不涉嫌职务犯罪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两代表一委员”,案件审理部门根据其应当受到的党纪政务处分种类,依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建议相关党组织,人大、政协机关给予其身份资格变化的相应处理措施。其中,对于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三、各级纪委监委应经常开展对所辖区域“

9、两代表一委员”违纪违法问题的排查“两代表一委员”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对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民主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各级纪委监委应当加强对本区域“两代表一委员”违纪违法案件的全面排查,发现未给予相应处理的情况,提出处理建议。此外,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也应当对所办理的本届“两代表一委员”违法案件和十八大以来办理所辖的党员违法案件进行分类排查,并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结果。各级纪委监委根据综合掌握的本级代表、委员及党员的违纪违法情况,对排查数据进行合并整理,排查结果应作为本级“两代表一委员”资格审查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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