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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XX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X财农(2021)60号)以及有关乡村振兴方针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衔接资金,是指过渡期内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以推进共同富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财政专项资金。第三条衔接资金围绕高水平推进巩
2、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以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增强内生发展能力为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和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行动,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体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与上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期限保持一致。第四条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应于上一年度10月底前纳入项目库。项目有关信息在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项目库。在安排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时,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扶持项目。第五条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项目、资金监管责任。县财政局负责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
3、督预算执行、开展资金检查及组织财政政策评估。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民宗、自然规划等部门负责相关项目库建立及项目的考察、评估和筛选,绩效评价、监督检查。乡镇(街道)、有关单位负责具体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的组织实施、竣工验收、报账审核、档案管理。第二章扶持项目、补助标准和补助环节第六条衔接资金由上级财政等部门按因素法、竞争性分配等方式分配下达至地方财政。竞争性分配衔接资金,主要用于经省级评审立项的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具体内容。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其他衔接资金,主要扶持方向包括:(一)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建设提升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开展品牌打造、品种引进、品质提升、数字化推
4、广应用、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仓储保鲜等产业链建设;开展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发展农家乐、电子商务、光伏发电、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重点帮促村发展集体经济等。(二)补齐必要的乡村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必要的配套设施,以及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农村公厕等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和管护。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含整村搬迁的一般农户),加大异地搬迁后续扶持力度,支持“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根据中央衔接资金管理要求,支持民族村寨发展,以及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三)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搭建用工信息平台等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劳动供需对接。支持发展来料加工、开
5、发公益性岗位,采用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技能培训等方式,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按规定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从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四)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及时帮扶措施,对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继续支持开展低收入农户政策性补充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子女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社会综合保障措施应通过原渠道资金安排。(五)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等必要的项目管理费支出。(六)其他中央
6、或省批准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支出。在分配使用衔接资金时应兼顾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和一般村实际,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衔接资金,支持一般村发展乡村特色产业,以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着力推动均衡发展。项目管理费支出不超过省以上财政衔接资金总量的1%。第七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和用途: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计划需明确资金具体用途、项目建设内容、补助标准、补助额度、绩效目标等内容,并作为评价资金使用绩效的参考依据。(一)异地搬迁、金融扶贫、来料加工的补助标准按照县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二)产业基地道路、乡村旅游和农村小型公益设施项目,按照县政府工作部署和相关政策执行。新立项
7、建设的产业机耕路硬化每平方米补助80元,没有具体补助标准的项目,经设计、编制预算后,由乡镇(街道)组织招投标,依据验收和结算审计结果实施补助。(三)低收入农户发展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民族手工业、农家乐、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等生产补助及劳务补助。每年依据各乡镇(街道)低收入农户数量和帮扶成效,切块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衔接资金,由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统一制定补助标准,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验收后,报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审核后补助。(四)“雨露计划”补助按上级有关规定补助标准执行。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八条项目申报。各乡镇(街道)在每年10月份前完成次年项目申报。项目经乡镇(街道)
8、班子集体审核研究后,在申报前要在项目所在村和乡镇(街道)所在地张榜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民宗局等部门。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在县政府网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后于K)月底前纳入项目库。(一)切块到乡镇(街道)的低收入农户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依据低收入农户的产业发展统一制定扶持政策,由乡镇(街道)组织申报实施。(二)异地搬迁农户补助,集中安置的,由安置小区建设业主统一组织申报;分散安置的由搬迁农户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经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后报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三)来料加工补助由县妇联统一组织申
9、报。(四)金融扶贫项目由有关金融机构申报。(五)“雨露计划”补助由各乡镇(街道)组织申报。(六)改善重点帮促村和一般村的项目,由所在的乡镇(街道)组织申报。第九条项目立项。每年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在收到省资金文件后60日内,从项目库中择优提取一定数量的项目,商财政局予以项目立项(其中补助对象为个人的,可以以村或乡镇为单位捆绑成一个项目),下达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年度计划。项目资金年度计划报送相关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并抄送省财政厅。相关项目信息由县乡村振兴局录入省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第十条项目实施。各乡镇(街道)、有关项目业主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内容、进度、质量等要求,及时组织实施
10、。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组织自建自营。经批准列入计划的项目,实施时间原则上为1年,到期后还没组织实施的自动取消项目,收回资金下达指标。第十一条项目调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经立项后,应当严格按立项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若因上级财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就项目合规性提出异议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办理。第十二条项目公示。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执行相关公告公示制度,在项目所在地张榜公布,
11、接受群众监督,公告公示相关资料做好存档。公告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内容、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额度、绩效目标。第十三条项目监督。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大小及相关规定要求,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主体须确定监理单位或监督小组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监督小组人员不少3人,监理单位或监督小组须做好监督记录,项目完工后形成监督报告。第十四条竣工验收。低收入农户发展项目、重点帮促村及一般村基础设施项目,在项目完成后,由所在乡镇(街道)组织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来料加工、金融扶贫等由项目责任单位(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等主管部门、财政局将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第
12、十五条档案管理。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按照一个项目一套档案的要求,做好项目申报、立项、设计、施工图、预算、招投标、公示、合同、验收、结算审计、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的建档管理,供上级有关部门实地检查和监督考评。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六条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分级分类公开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资金预算。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在中央、省财政衔接资金额度内安排预算。安排给预算单位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
13、规定执行。按规定由县财政统筹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结余资金,继续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第十八条资金下达。项目资金实行责任单位(包括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报账制。项目立项后,县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预算指标,由责任单位自行报账,自行管理。第十九条资金支付。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项目、少数民族发展项目、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及一般村基础设施项目由乡镇(街道)报账,并报相应的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县乡村振兴局、民宗局等)备案;小额贷款贴息由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报账;“雨露计划”补助由农业农村局(乡村振
14、兴局)报账;来料加工以奖代补项目由县妇联报账。对个人补助类资金应当通过数字财政-乡镇公共财政信息管理系统(一卡通平台)发放。项目设计、预算、监理、验收、结算审计等必要、合规的项目管理费用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项目预算经费中(按不高于设比例)或其他经费中列支。第二十条规范衔接资金使用范围,严禁将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美化、亮化、绿化等各类与低收入农户增收无关的形象工程、“造景”工程。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四)弥补企业亏损;(五)修建楼堂馆所以及贫困农场、林
15、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发展;(九)其他与本细则第七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第二十条报账程序、凭证。(一)低收入农户发展项目资金。由乡镇(街道)组织验收,经公示无异议,附项目验收材料、补助清单、补助文件和公示公告材料,按季度组织验收,按季度付款。(二)工程建设类项目附以下资料1.项目招投标资料(工程预算、项目招标资料、公示材料)2 .项目承包合同;3 .监理报告;4 .合法、有效的支出票据;5 .项目验收报告;6 .项目结算材料;7 .公告公示材料。项目进度款按工程进度的70%付款,项目进度款在项目完成验收但
16、未完成结算审计前报账金额不超过工程进度款的80%o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使用纳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在年度财政对乡镇(街道)工作考核细则中,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年度执行率考核占比为10分,执行率低于90%的,每低1个点扣0.5分,低于80%的不得分。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并配合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等部门做好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第二十三条县乡村振兴主管部门、财政局对衔接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组或委
17、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对项目实施情况良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效果明显,并在项目核查中优秀的责任单位,在下年度安排衔接资金时,将加大扶持力度。第二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会同财政局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扣减下一年度衔接资金等措施:1.项目建设单位或部门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2.拒不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3,擅自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内容等;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因不可抗力影响除外);4.未按规定要求报送资
18、料的;5、经审计、检查、督查等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6.其他不符合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五条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农业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或进度缓慢严重影响绩效的列入黑名单,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对乡村振兴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X财农(2020)101号文件同时作废。若遇国家及省里政策调整,本细则也作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