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工商职业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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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工商职业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第一条根据关于XX工商职业学院申请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批复文件精神,组建XX工商职业学院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备案,本委员会具有学士学位评定法定资格。第二条XX工商职业学院学位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通过了XX工商职业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第三条学院学位委员会是学士学位授予的审定机构。第四条严格掌握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核的原则,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

2、品行端正;(二)完成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能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及管理工作的初步能力;(三)非英语专业学生(不含学习小语种的学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学院规定成绩要求,英语专业学生的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达到学院规定成绩要求。第五条在校学习期间,凡有以下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证书者;(二)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有关条款,情节严重的,包括: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的、考核作弊或有2次(含2次)以

3、上违纪行为者;(三)依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和XX工商职业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被认定为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者;(四)大学(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未达到学院规定成绩要求者;(五)累计重修的课程超过5门(含5门)者。第六条对于重修课程累计门数超过5门(含5门)者,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减少相应的累计重修课程门数的记载:(一)全国大学外语四级、国际日语能力测试级考试达到学院规定的成绩要求的,可取消1门大学外语类课程重修记载;全国大学外语六级、专业外语八级、国际日语能力测试I级考试达到学院规定的成绩要求的,可取消1门课程重修记载;(二)获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可

4、取消大学计算机类公共基础课程重修记载;获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证书,可取消1门课程重修记载;(三)通过由学校组织或备案且与本专业对应的国家执业技能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可取消1门课程重修记载;(四)以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公开发表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或其他作品(作者单位须为XX工商职业学院),经本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报科研处、教务处复审并备案后,可取消1门课程重修记载;(五)在本专业内有发明创造并获得国家专利证书者(专利权单位须为XX工商职业学院),可取消2门课程重修记载;(六)参加由学院组织或备案的科技、文化、体育及公益活动为学院争得荣誉,获得国家级奖励者可取消2门课程重

5、修记载,获得省、市级奖励的可取消1门课程重修记载;(七)上述各项条件累加后最多可取消3门课程重修记载;(八)通过全国统考的硕士学位研究生或公务员统一考试,并获得录取通知书或录用函者,可取消全部重修课程记载。第七条对于考核作弊者,在校期间,如果对其错误认识深刻,并能自觉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初审,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一)在其后学年内,被评为院级以上(含院级)三好学生者;(二)参加外语专业全国专业外语八级、非英语专业全国大学英语六级、国际日语能力测试I级等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三)通过全国统考的硕士学位研究生或

6、公务员统一考试,并获得录取通知书或录用函者。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后可在规定时间内经本人申请延期授予学士学位:(一)因大学(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者,毕业后半年内参加国家统考并达到学院规定成绩要求,可延期授予学士学位;(二)仅因一门课程成绩不合格而结业,毕业后半年内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的考试,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证书,可延期授予学士学位;(三)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不合格而结业,毕业后半年内,经补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证书,可延期授予学士学位。第九条授予的学士学位自学院学位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始即予承认,获得学士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十条学位委员会如确认学位授予有误,或发现有作假等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时,经过复查核准后,应撤销原授予学位。第十一条以上条款未涵盖的特殊情况,由学位委员会审议确定。第十二条本办法由XX工商职业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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