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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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方案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规范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农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明确镇村职责(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承担农村建房审批、巡查监管工作,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查处未依法取得建房规划许可或未按照建房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设立审批服务窗口,建立联审联办制度,公布流程要件,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负责对农房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二)村民小组和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受理

2、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核实申报材料、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并组织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二、规范审批管理(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个人住宅建设:1、现有住房无法满足住房需求,具备分户条件的;2、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3、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4、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照政策实行搬迁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农户个人申请。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含改扩建),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可证明村民身份的材料,属于拆旧建新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并如实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

3、申请表和审批表。(三)村级组织审核。村级组织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重点审核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核通过的,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宅基地面积、拟建房面积和建筑高度、建筑风貌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村级组织出具意见,将农户申请、户口簿复印件、村级组织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四)乡镇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农经(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机构联审联办的审批机制。涉及林业、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电力、卫健、文旅、通信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乡镇人民政

4、府根据相关联审机构提出的审批建议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农户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予以批准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含户口虽在本村没有实质性履行村民义务的);2、不符合村庄规划的;3、不符合“一户一基”规定的或者建新房而原宅基地未退出的;4、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5、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6、继承的房屋(含一户多基或非本村村民)申请改扩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三、严格建

5、设管理(一)严格控制道路沿线建房。城乡道路沿线两侧严格控制个人建造住宅,确需批准建设的,拟建房屋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为:国(省)道不少于30米,县(乡)道不少于20米,村级道路不少于10米;旅游景观道路、进出城门户道路两侧不少于50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桥梁边线的间距不少于50米;在铁路沿线建房的,拟建房屋与铁路用地边缘距离不少于50米。(二)严格“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建筑层数依据规划原则上不超过三层,新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一户仅有一人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使用未

6、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民出售、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凡能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的,不得新占其它土地,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禁止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房,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禁止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在新房建成六个月内,村民应将易址建房后的原宅基地或在原址建房后多余的宅基地交还村级组织。(三)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机构,全面落实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定位放线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三到场”要求。审批前

7、,组织实地审核农户申请条件、建房位置、面积、规划、地类、公示、退出原宅基地等情况;批准后开工前,组织相关人员,会同村民委员会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定位放线。未经定位放线的,村民不得擅自动工建设;建房完工后,建房村民或村级组织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用地和规划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核实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核实验收,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的占地面积、四至范围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和建筑风貌等要求建设住房。对验收通过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农户据此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积极推广具有本地风格的农

8、村建筑风貌,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四)强化监管严肃纪律。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村级组织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东建西等违建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鼓励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乡镇人民政府严肃查处未依法取得建房规划许可或未按照建房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要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四、提升风貌管控(一)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应当反映历史文化传承,突出地域建筑特色。(二)加强环境风貌管控,尊重村庄传统选址格局,尊重现状地形地貌,保护自然景观要素,严禁在建设过程中大填大挖,破坏环境。(三)全面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传统建筑,按照历史建筑保护要求控制建筑高度、色彩和立面样式。对已经纳入保护名录的农村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村落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天然大树应当予以保护,未经批准不得砍伐、移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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