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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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水平,确保我县高水平小康路上退役军人一个都不掉队、现役军人家庭一户都不能少,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XX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X退役军人厅发(2020)45号)、XX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7部门关于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通知(X退役军人局发(202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困难帮扶援助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体现尊崇优待

2、。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和“普惠加优待”要求,在保障困难退役军人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再给予临时性、过渡性帮扶援助。(二)坚持公平合理。分类分层帮扶援助,合理确定援助标准,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三)注重现实表现。对服役时间长、贡献大,退役后现实表现好的,优先予以帮扶;对被追究刑事责任、存在失信以及其他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不予帮扶援助。(四)强化服务效能。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审批审核流程,建立健全“一次申请、集成服务、一次办结”工作机制,提升帮扶援助工作效能。第三条县财政局将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同时,积极拓宽资金保障渠道,鼓励通过

3、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第四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教育、民政、财政、人社、住建、医保等部门负责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政策制定、综合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并跟踪问效。县教育、民政、财政、人社、住建、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第五条乡镇(街道)负责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初审、日常管理等环节工作。村(社区)依法协助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有关工作。第二章帮扶援助对象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帮扶援助对象,主要指具有XX县户籍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4、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第三章帮扶援助情形与标准第七条帮扶援助分为生活援助、医疗援助、住房援助、教育援助、就业援助、其他临时性援助和社会化援助七种方式。(一)生活援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军人,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向退役军人本人每月增发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生活援助金(列“其他优抚支出”科目),体现优待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生调整的,生活援助标准相应调整。生活援助金参照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形式发放,自确认之日的次月起计发,一月一发。取消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应取消生活援助,自作出取消决定之日的次月起执行。(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民政局配合)(二)医疗援助对最低生

5、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分别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医保医疗救助比例基础上上浮10%比例进行医疗援助,医疗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时不再进行医疗援助,积极探索将医疗援助纳入“一站式”结报系统。(医保局牵头,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三)住房援助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因人员、困难残疾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三属”,其唯一住房经鉴定为危房的,优先列入住建部门危房改造计划或按规定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社会救助家庭,优先列入保障。(住建局牵头,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四)教育援助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

6、业教育)的困难家庭成员,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按现行政策优先列入教育援助。(教育局牵头)(五)就业援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其成员有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市场就业的,原则上以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被认定为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到单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六)其它临时性援助有以下原因致困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补助对象,可以按规定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同一事项

7、同时满足以下补助类型的,按照就高原则补助一项。1、因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的退役军人,以及因战、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给予遗属一次性援助20000元。2、因见义勇为受到伤害的,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3000元;因见义勇为牺牲的,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20000元。3、县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以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导致困难,需要给予帮扶援助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援助。4、因自然灾害、火灾、溺水、交通事故和意外伤害原因,在落实社会救助保障基础上,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可按照1000-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困难生活补助;造成退役军人死亡的,给予其遗属

8、一次性帮扶援助3000元。5、因火灾、自然灾害等情形,造成家庭财产损失巨大且唯一住房损毁无处居住的,可以先行提出申请,房屋修建或重建后,其中属于严重损毁需修复的,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5000元;属于重建的,给予帮扶援助100OO元。6、因旧伤复发、患重大疾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原因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发生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年度内(指申请时的12个月内)个人支付累计超过1万元-2万元(含)的,给予帮扶援助100O元;超过2万元-5万元(含)的,给予帮扶援助2000元;超过5

9、万元的,给予帮扶援助5000元。7、因其他原因致困,经各乡镇(街道)研究认定的申请补助对象存在特殊困难、特别事例或者所需补助金额超出前款规定的数额的,由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一事一议”研究确定困难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七)社会化援助鼓励和引导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有效途径,提供照料护理、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就业指导、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规定的服务项目,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一)因犯罪被刑事

10、处罚的;(二)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帮扶援助的。第四章帮扶援助办理程序第九条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模式,在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开设“困难帮扶援助窗口”,提供优质便捷服务。第十条帮扶援助工作依申请办理,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审批的流程进行办理,做到公正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也可委

11、托监护人、代办员或村(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困难帮扶援助申请表,同意并授权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二)审核。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身份、家庭困难情形和程度进行调查核实,由乡镇(街道)提出审核意见,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三)审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初审意见后,由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申请人开展复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视情况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退

12、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复核。发生紧急情况时,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可先行帮扶援助,事后再补齐审核审批手续。第十一条困难退役军人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援助工作,有现行规定程序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及原渠道办理,无现行规定程序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协调。第五章工作要求第十二条强化服务意识。各乡镇(街道)、部门要坚持以退役军人为中心,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按照“一次办好”的要求,简化程序、优化服务,不得要求服务对象提供与帮扶无直接关系的信息。主动作为,因人施策,切实做到应帮尽帮、应援尽援、帮援及时。第十三条强化资金管理。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要加强资金的使用、跟踪、评估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第十四条强化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部门要严明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严禁优亲厚友,严禁弄虚作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具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认真、缺乏责任心,弄虚作假、优亲厚友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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