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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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数字化改革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XX县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建设水平,加强XX县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的统筹管理、集约化建设以及全过程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XX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XX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XX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党政机关、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数字化项目。涉密信息化项目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上级统一立项的数字化项目,不纳入本办法管理,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向县大数据发展中心报送项目相关材料。第三

2、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是指由XX县各党政机关、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设,由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用于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等法定职能以及优化内部管理,主要包含以数字化技术、大数据技术、网络化技术、智能化技术为支撑的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设施、数据资源、应用支撑平台、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和运维服务项目。第四条县数改办负责统筹全县数字化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县大数据发展中心负责全县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的方案技术审查、项目建设指导、数据共享绩效评价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及采购监督等工作。县发改局负责对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数字化项目的审批工作。县经商局、县公安局、县审计局、县档案

3、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密局、县互联网信息中心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字化发展的相关工作。项目业主单位是数字化项目的主体责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数字化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申报、项目采购、项目建设、进度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项目验收、项目运维、项目资产、绩效自评等工作负总责。第五条由县大数据发展中心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建XX县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评审专家库并加强培训和管理,为全县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全过程管理提供技术评审、论证、评估等专业支持服务。第六条XX县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包括管理、立项、采购、建设、验收、运维、绩效等。第二章规划和

4、审查第七条县数改办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和五大系统牵头单位负责统筹全县数字化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五大系统牵头单位负责制定本领域数字化项目建设的具体规划;有关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本系统的数字化项目和场景应用建设计划。第八条项目业主单位可常年编制、申报本部门项目,项目应符合数字化改革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各单位原则上每年9月底前向县大数据发展中心申报次年年度数字化项目建设计划(包括新建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建议书、续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以及运维资金需求计划),必要时需提供项目建设初步方案。第九条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对项目业主单位报送的项目定期审查,总投资额小于30万的项目,报县大数据发展中心进行

5、初核,通过后即可纳入项目库;总投资额超过30万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专家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纳入项目库。技术审查主要针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路线可靠性、建设内容完整性、投资预算合理性、项目效益分析、信息安全可靠性等,形成书面专家技术审查意见,通过后即可纳入项目库。未能通过技术审查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需在15个工作日内修改方案并再次申报审核或论证,通过技术审查但需要完善方案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县大数据发展中心,逾期未执行的项目将取消项目库纳入。第十条以下情况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除外):(一)新建或扩建机房、云平台、数据中心、新增网络设备、服务

6、器、存储等硬件设施采购的项目;(二)互联网出口的线路租赁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网络的专网租赁、新建和改造项目,未纳入电子政务网络统一监管的终端安全防护项目,使用视联网视频会议系统以外的视频会议系统建设和运维项目;(三)未部署、未迁移到统一的政务云平台的新建或升级改造项目,未明确系统迁移至统一的政务云计划的运维服务项目(涉密或有上级工作要求的除外);(四)新建或扩建数字证书系统(CA认证)、电子印章系统、移动即时通讯系统、政府网站支撑平台、独立封装的移动客户端(APP)、大数据处理分析平台、咨询投诉系统、执法检查类系统及相关模块的项目;(五)未依托省、市、县大数据处理分析平台开展的非涉密大数据分

7、析类项目;(六)未接入“X里办”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类项目;未接入“X政钉”的非涉密办公类、决策辅助类项目;未依托“基层治理四平台”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网格员延伸应用的项目;(七)未明确需求和绩效目标、重复建设、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不利于数据资源共享的项目;(八)可统筹整合的信息基础设施采购服务(如视频监控设备、移动视频采集设备和各类感应设备等);(九)非共建共享的信息基础设施、应用支撑平台、数据资源等项目;(十)原项目尚未验收的改建、升级类项目。第三章联审第十一条数字化项目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应符合数字化改革要求,全面有效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

8、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建设管理原则,杜绝发生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现象。其中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委托具备数字化工程咨询能力的单位编制方案,原则上同一项目的方案编制单位不得作为担任项目实施方、监理方、评审或评测方,项目投资预算应包含项目建设的所有相关费用。第十二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数字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方案设计,形成统一框架的建设方案后进行联合申报。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资源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第十三条总投资额小于30万的

9、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将方案报县大数据发展中心技术核查通过后即可纳入年度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总投资额大于30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后,再由县大数据发展中心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互联网信息中心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审意见书,通过后方可纳入年度计划。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在当年度实施的计划外数字化项目,需向数改办、县大数据发展中心申请审查和联审,通过后报县政府审定,方可补入年度计划。第十四条方案技术审查原则如下:(一)项目开发应符合XX省、XX市、XX县数字化改革顶层设计,按照数据全量归集、数据实时更新的基本要求接入公共数

10、据平台。(二)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总体思路,建设目标明确、内容详实、需求充分、技术可行、投资合理。(三)统筹考虑各部门(单位)间的信息资源共享需求,充分利用已建的电子政务公共基础设施,整合归并同类项目、避免重复建设。(四)项目能实现实用、便民、可持续等高效益目标。(五)项目必须按照最新的等保标准完成系统等级保护工作。(六)项目必须要符合当前信创工作标准。第四章采购第十五条XX县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的采购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XX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XX省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XX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XX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政府

11、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采购。第五章建设第十六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数据规范标准等制度。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周期即项目投资计划下达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进度执行,项目进度不得随意变更。第十八条为规范项目建设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软件开发金额达到200万(含)以上的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前,由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系统(安全、性能或

12、功能等方面)相关评测。第十九条数字化项目在建设期间实行“项目专员”负责制。项目业主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项目专员”,全程负责协调、跟踪、上报项目进度,规范做好项目质量、进度、投资、变更等全过程管理,推进项目实施。第二十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不得随意变更;若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遵循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省、市、县的相关标准规范,确保建成后的项目具有开放性、共享性和可扩展性。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出现逾期30天以上,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向县大数据发展中心报告,同时附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报告,县大数据发展中心会同有关单位依照规定,出具项目整改、暂停建设、撤销的书面意见。项

13、目因目标无法完全实现需要终止的,项目单位按民法典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终止的有关手续,并向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和县财政局报送相关材料。第六章验收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若项目由不同中标商承建,可分标段组织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项目业主单位确认建设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后,自行完成初验后,项目进入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竣工验收前材料需报大数据作项目验收审查。第二十四条审查通过后,总投资额不超过30万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材料报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存档。总投资额超过30万的项目需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相关专家根据数字化改革相关工作要求参与验收,验收小组应

14、有3名(含)以上(单数)人员组成,200万以上项目应有5名(含)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第三方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验收小组应出具书面结论,并将验收材料报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存档。第二十五条项目业主单位要配合做好信息系统普查和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工作(按照要求对数据目录应编尽编,开放一切可以开放的数据目录,做到目录之外无数据),验收应当根据项目不同类型、特征把握以下标准:(一)项目建设内容、规模、进度、投资额和其他控制指标按照审查确认文件、合同书等有关文件约定实施,变更合理;(二)资源配置、应用系统、网络系统、安全系统的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按要求做好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工作;(三)项目建设和管理符合有关法律

15、、法规和建设标准;(四)项目档案资料和技术文档齐全,达到设计要求;(五)用户使用界面友好,系统的功能、流程达到设计要求;(六)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均达到合同建设要求;(七)运维方案可行;第二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项目业主单位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项目复验,复验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次。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七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完成项目全周期档案归档等工作。第七章运维第二十八条运维项目是指为保证数字化系统正常安全稳定运行而购买的服务类项目,主要分为基础设施类与业务系统类。数字化项目验收结束,进入运维阶段,项目业主

16、单位应设置专员负责业务日常数据、业务流程等维护管理工作,运维单位应当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运维合同,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二十九条已经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数字化系统,应按要求迁入XX政务云并提供数据共享。第八章绩效第三十条项目业主单位要根据全省一体化资源系统(1RS)的建设规范,建立应用目录、数据目录和组件目录,并在一体化资源系统同步做好录入工作。项目业主单位应无偿共享公共数据,不得拒绝其他部门提出的合理共享要求;数据按照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公共数据范围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第三十一条数字化项目应实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并投入运行后一年内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结果报县大数据发展中心、抄送县财政局;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可联合县财政局委托相应的第三方机构适时对项目随机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年度计划审批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二条鼓励使用运维监理(用于监管运维服务内容),做好运维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项目主管部门不定期抽查运维绩效情况。第九章罚则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由XX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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