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区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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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城区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XX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XX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的意见XX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城区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

2、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是XX县城区餐厨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发改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广电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等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县发改局负责项目的审批、协调、包装申报工作。县公安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利用餐厨垃圾生产经营的犯罪活动。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对违反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饲养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

3、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沿水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县文旅广电局负责农家乐行业管理,督促城区范围内农家乐按照本办法约定收运和处置餐厨垃圾。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销售废弃食用油脂或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建立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制度和工作台帐,定期开展餐厨垃圾管理情况检查;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许可证的企业收运和处置,做到应收尽收。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餐厨垃圾处置利用单位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餐厨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4、,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制度。宾馆、倪店、餐馆以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用膳、文明就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置技术开发、利用,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第六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积极参与制定有关标准和规范,推广减少餐厨垃圾的技术和方法,将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第七条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创建年

5、度目标综合考核内容。具体由县城市创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落实。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予以财政补贴,具体工作经费及补贴办法由县住建局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本办法针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置,不影响生活垃圾处置相关工作及规费征收机制。第三章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第八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和具有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签订清运协议,并将餐厨垃圾产生量和清运协议报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酒瓶等其他固

6、体生活垃圾相混合;(二)在规定的地点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垃圾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三)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并达标排放;(四)及时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资质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收运,做到日产日清;(五)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第十条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置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第十一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7、(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餐厨垃圾;(二)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输至取得行政许可的餐厨垃圾处理场所;(三)收运餐厨垃圾后,对餐厨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餐厨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在任何路面条件下不得泄漏和遗洒;运输路线应避开交通拥挤路段,运输时间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第十二条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规

8、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五)保证餐厨垃圾处理厂环境整洁;(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厂、处置的餐厨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八)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和生态环境分局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第十三条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台账制度。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记录餐厨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记录餐厨垃圾

9、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餐厨垃圾处置单位记录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单位实行联单制度,应当按照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规定的时间报送台账,并取得相应的回执。第十四条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自行或交由他人生产、加工食品;(二)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销售或者加工食品;(三)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四)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10、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记录档案。第十六条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县发改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广电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建立执法信息共享、联动执法机制。定期组织联合专项检查,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

11、和举报。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并按规定时限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第十八条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县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XX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一)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或者处置活动的;(二)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的;(三)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十四条之规定的;(四)餐厨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城市排水、排污等公共管道中的废弃食用油脂(地沟油)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自2022年6月21日至2024年6月20日。期满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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