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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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为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保证国家政策的实施和落实,确保奖学金真正用于特别优秀、综合素质高的学生身上,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指南、市属高校国家奖学金指导意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市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指导意见、市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发放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研究、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政府和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第四条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由和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第二章名额划分第五条国家奖助学金的名额划分依据高校的本、专科学生人数,并统筹考虑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等因素。第六条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名额依据各学院本、专科人数,并统筹考虑日常量化情况等因素分配。第七条依据学院

3、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考虑到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的双重作用,评奖原则为:根据奖学金比例,按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排序确定获奖资格人选,按发展性素质排序确定最终奖项分配。第三章奖励资助对象及奖励资助标准第八条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第十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院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资助标准分为三档:一档2000元,二档3000元,三档4

4、000元。第四章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条件第十一条各类国家奖助学金的必备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5、按时缴纳学杂费,不恶意欠费。第十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除符合第十一条申请条件外,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必须位于前3%。2、对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没有位于前3%,但均在前30%以内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

5、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RISTP.SSCl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在体

6、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第十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除符合第十一条申请条件外,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年级、专业或班级排名前20%。2、在校研

7、究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者优先。3、根据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测评管理办法(试行)评审通过的学生。第十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除符合第十一条申请条件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勤奋研究,积极上进。2、感恩奉献,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3、根据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测评管理办法(试行)评审通过的学生。第五章评审办法与评审程序第十五条严格评审程序:1、国家奖助学金依据申请条件和分配名额,组织实施申请与评审工作。2、学生个人依据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条件分别提出书面申请。3、对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由各班班主任组织各班民主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选,各学

8、院组织教师和主要负责人(各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行政主任、学工主任、教务主任等)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审核提名,评选提出建议名单,在各学院公示2-3天后,如无异议,则将建议名单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并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研究确定初审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4、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测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并将初审名单在班级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六条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六章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

9、与监督第十七条学校完成评审工作后,将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名单报市审核。经批复并公告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分学期发放给获奖和受资助学生。第十八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九条建立专门档案,将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公示情况、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保存5年以上备查。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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