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差旅费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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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差旅费管理制度第一条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二条出差实行审批制度。出差前需填写出差审批单,执行“先审批、再出差”的管理办法,原则上不允许追加审批。局级领导、科室(单位)负责人出差,报局长批准,其他人员出差,报分管领导批准。第三条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第四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掌握住宿标准和乘坐交通工具。局级以下人员住宿标准:省内执行吉林省规定标准,省外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交通工具: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五条出差参加会议由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只报销往返车票及往返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报销,当天往返的,按1天报销);没有统一安排食宿的,出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第六条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与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及机场所发生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另外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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