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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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每一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国家教育部、XX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任副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及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全面规划、领导和管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下设学生资助管理科,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各二级学院相应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院学生的资助工作。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第四条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认定。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需提交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评定办法依照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执行。第三章资助种类及项目第五条我校资助种类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校内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以

3、及社会捐资助学基金,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实行“绿色通道”入学制度,对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出现临时困难的学生实行缓交学费的政策。(一)国家奖学金中央政府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而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三)国家助学金中央政府与省政府共同设立,用于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

4、生。资助标准分为三档:一档2000元/年,二档3000元/年,三档4000元/年。(四)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信用贷款,每生每学年最高贷款金额为6000元,在校期间由财政贴息,学生离校后按规定期限还款并承担借款利息。(六)勤工助学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压力,鼓励学生自立自强,发挥自身优势,由学校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合理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完成一定工作,获得一定劳动报酬而开展的一项助学活动。(七)校内奖学金学校从学校事业收入中

5、按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奖励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八)临时补贴由中央、省、市财政出资,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临时生活补贴,以缓解学生的经济压力。(九)社会资助捐资助学资金是学校合作企业、社会公益机构和爱心人士等在我校设立的各种奖助学金,由提供资金的企业、机构或个人设定用途和奖助范围。(十)绿色通道为保证新生顺利入校,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入校时暂时无法缴齐全部学费,可以申请缓交部分学费,先办理入学手续。第四章申请资助基本条件和程序第六条凡是需申请资助的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初向所在学院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申请,提供当年盖有家庭所在地乡(镇)级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公章的高等

6、学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或家庭所在地乡(镇)级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第七条各二级学院根据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认定,将认定结果报学生工作处。第八条学校将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研究决定采取何种资助方式。第五章评审程序第九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种资助相关规定及要求,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规范各项资助的申请和评审程序。第十条每学年初,安排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年中资助时间及项目如有变化,将及时调整计划并发布临时公告。第十一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根据认定困难等级区别对待,并严格按照各项资助管理办法进行资助。第十

7、二条学校勤工助学按照XX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学校要加强对认定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复查,不定期的随机抽选一定比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第十四条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二)个人生活困难而又不愿申请助学贷款及参加勤工助学劳动者;(三)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及义务劳动者;(四)生活上铺张浪费购买奢侈品、抽烟、酗酒者;(五)受资助后有铺张浪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者;(六)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者;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除需全额补交己获资助的费用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六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金专款专用,按时发放,不得截留或挪做他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部门、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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