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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农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县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切实规范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县农经部门审查备案的家庭农场适用于本制度。第三条家庭农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第四条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家庭农场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和罚款。第五条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经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岗位责任制度第六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结合自身实际,设置生产主管、销
2、售主管和财务主管等岗位,明确工作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各部门经理。第七条家庭农场实行农场主负责制。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是拟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制定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工作考核和总结评比。第八条生产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家庭农场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并实施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所需的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培训,抓好病(疫)虫害防治;组织标准化生产并负责完善相关记录,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加强农业机械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和仓储运输工作。第九条销售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销售计划,预测销售市场,广辟销售渠道,
3、寻求定向合作,探求订单销售和网络销售方式;负责签订销售合同,规范销售凭据,回收销售款项;坚守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商业道德,保证产品销售质量和数量,维护家庭农场整体形象;努力降低销售成本,最大程度地实现家庭农场既得利益;建立销售台账,及时报告销售业绩。第十条财务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方案,制定并执行家庭农场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遵守财产物资采购审批程序,加强财产物资安全领用、保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账簿,组织财务核算,按时提交、报送财务报告。第十一条家庭农场各岗位之间要精诚合作,建立奖勤罚懒、评先创优机制。第三章标准化生产制度第十二条家庭农场必须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有稳定的生
4、产基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配套的设施设备,有醒目的标识标牌。第十三条家庭农场应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科学制定生产操作规范,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优质、高效、生态和安全的农产品。第十四条家庭农场应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使用。第十五条家庭农场应按照产地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管理。有条件的要聘请固定的生产技术人员或专家顾问,专门负责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和监测服务。第十六条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要尽量采取包装销售,包装上要印注本场标识和联系方式,销售的农产品要如实填写销售记录,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第四章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家庭农场应根据秫归县家庭农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规定,结合自
5、身实际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本农场生产经营收支,与家庭其它收支分开。第十八条家庭农场应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办理财务会计工作。有条件的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代理记账,实行会计电算化。第十九条家庭农场必须健全财务收支一日清单或财务活动适时记录卡、固定资产登记簿、往来账款明细表(示范样本另附)等相关财务会计资料。有条件的要建立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必要的辅助性账簿,进行专业财务核算管理。第二十条家庭农场要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准确记载资产负债和经营收益情况,开展简易成本核算和效益分析。适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定期向农经、税务等部门报送财务会计资料。第二十一条家庭农场应统一
6、使用县农经部门监制的账、表、据、薄,建立领用登记、稽查核销制度。第二十二条家庭农场应配备专门的档案柜,明确专人负责,分类收集和整理财务档案、文书档案、信息档案,妥善保管,完善防盗、防火、防霉、防虫蛀、防强光等保管措施。第五章品牌和示范创建制度第二十三条家庭农场应加强品牌创建工作,积极争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国家地理标识认证,积极申报注册产品商标,积极参与产品展示、推介、交流活动。第二十四条家庭农场应根据秫归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示范性创建申报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第二十五条家庭农场应制定品牌和示范创建计划,分步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家庭农场品牌和示范性创建,依照秫
7、归县家庭农场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落实财政奖补政策。第六章雇用工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要减少或控制雇用工数量。第二十八条家庭农场若长期雇用农工,应签订规范的劳务合同,保障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兑现劳务报酬。有条件的可以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十九条家庭农场应建立从业人员花名册和雇用工管理台账(用工登记簿另附),完备基本信息,并在工商、劳动等有关部门备案登记。第七章学习培训制度第三十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学习培训,60岁以下的必须取得相关培训合格(结业)证。第三十一条家庭农场学习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涉农
8、法律法规、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职业农民专业技能等方面。第三十二条家庭农场学习培训采取集中学习、以会代训、参观考察等方式进行。第三十三条家庭农场应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培训档案。第三十四条家庭农场学习培训情况纳入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考核内容。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家庭农场可以领办或以社员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度。第三十六条家庭农场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换发相关证照。第三十七条家庭农场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到乡镇财政(经管)部门备案登记。第三十八条家庭农场在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资料中,隐瞒重要事实或作虚假记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