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局规范与管理服务对象关系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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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健康局规范与管理服务对象关系工作制度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服务行为,使干部的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干部责任感,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禁止索取、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红包、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或者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或者要求管理服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或者向管理服务对象个人借款,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的汽车、房屋等财物;第二条禁止强迫管理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订阅报刊资料、参加各类社团或者参加国家无明确规定的学习班等活动,或者以各种名义向管理服务对象摊派钱物、索要赞助;第三条禁止行政审批违反一

2、次性告知制、公开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首问负责制,或者该下放的权力不下放、该取消的审批不取消、按行政审批目录实施审批,或者违规设置前提条件、增加审批环节,人为设置障碍,拖延审批、多头审批,增加管理服务对象负担;第四条禁止无法定依据收费,超标准收费,收费不依法开具票据,通过中介机构变相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等乱收费行为;第五条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以罚代管、只罚不管、趋利执法、随意执法,迫使管理服务对象请客送礼、托关系、找门路;第六条禁止为管理服务对象指定中介服务,或者推荐中介服务并从中收取好处,或者个人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第七条禁止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投诉或求助事项,拒不受理、拒不办理、拖延办理或敷衍应付;第八条禁止办理便民服务事项过程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优亲厚友,不得好处不办事,得了好处乱办事;第九条禁止在工作中对管理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第十条禁止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汇报上级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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