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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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督导工作是巩固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是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举措。扎实推进教学督导工作,有利于监控主要教学环节,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推进学校整体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第二条为进一步理顺教学督导工作关系,建立和完善教学督导体系,落实督导工作责任,提高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有效发挥督导作用,根据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和教育督导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条例。第三条实施教学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2 .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3 .督教、督学与督管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4 ,尊重教学创新。第

2、二章督导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体系,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与校级教学督导组,各教学单位设立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第五条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三年,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委员20人左右,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由学校主管教学督导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委员由各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长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秘书处设在评估督导处。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按照XX工程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规则开展活动,其工作规则另行制定。第六条校级教学督导组是学校教学管理的监督性机构,在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进行教学质量监督、指导和评价的组织,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

3、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校级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3名,教学督导专家20-30名。第七条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是各教学单位对教学质量的自我监控、帮助和指导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的组织,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基础部分。督导组设组长1名,负责学院的教学督导工作及与学校教学督导组的联系工作。二级学院教学督导专家应按专业数及承担公共课教学门数配备,各学院教学督导专家不少于3名,且保证每个专业、每门公共课至少有1名。其组成人员报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秘书处备案。第三章教学督导专家聘任第八条教学督导专家实行聘任制,主要对象是符合条件的长期从事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的在职或退休教师。第九条教学督导专家聘任条件:

4、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立德树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省市教育政策及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热心教学工作,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2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教师,或教学能力突出的青年在职教师(获得校级讲课比赛一等奖及以上等)。3 .教学理念先进,了解教学改革动态,积极参与和推动教学模式、方法手段的改革创新。4 .为人正派,处事公允,善于与人沟通,敢于发表意见。5 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参加督导工作的时间,聘任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经验丰富、公信力强、健康状况良好的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第十条教学督导专家聘

5、任:1. 校级教学督导专家每届聘期三年(可连续聘任),在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由督导委员会秘书处汇总,经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审核确定推荐名单,报相关会议批准后正式聘任。2. .二级学院教学督导专家根据上述条件由各教学单位聘任。第十一条教学督导专家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教学督导专家职务:1 .主动申请辞去教学督导专家职务的;2 .因身体、年龄及岗位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3 ,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教学督导专家义务的;4 .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5 .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担任专家职务的。第四章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要求及权利第十二条校级教学督导组代表学校对全校教育

6、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价,主要包括督教、督学、督管和提供决策咨询,具体职责如下:1.遵守政治纪律,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督查,密切关注教学过程中是否有突破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和红线现象、是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2 .对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人才培养方案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价,对专业、课程和教材的建设方案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检查并提出建设意见;3 .深入教学一线听课,对教学过程、教学效果、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督导;4 .对考试过程进行巡查,对试卷进行抽查、评价;5 .对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进行专项督导;6 .开展对青年教师的听、评、帮活动,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和效果;7 .对学

7、校的教风、学风建设进行调查研究和监督评价;8 .检查监督职能部门及学院的教学管理工作和教学服务工作,检查和督促各级领导干部执行听课制度情况;9 .参加各类教学评奖、评优、评估等与教学督导相关的工作;10 .定期反馈督导信息和撰写调研报告,为学校提供决策参考。第十三条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职责由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校级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制定。第十四条校级教学督导工作要求:1.教学督导专家应按时完成学校安排的督导工作,并熟练运用教学质量监控平台;2 .教学督导专家执行现场督导工作任务时,应佩戴学校统一配发的“教学督导”工作证;3 .教学督导专家在督导过程中发现教学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校教学督导

8、组组长,教学督导组组长及时书面报告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分类提交相关部门(教学单位)处理。对于重大问题及事件,教学督导委员会秘书处还须提交教学督导委员会研究处理。4 .校级教学督导组每学期初制订督导工作计划,学期末形成督导工作小结;每学期至少发布两期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简报,根据督导情况需要不定期向相关职能部门下发督评函,对学校整体的教学水平、教学管理、教风学风等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建议。第十五条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应定期以工作简报、工作总结等形式,或不定期以新闻稿等形式向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秘书处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并参照执行学校督导工作的有关要求。第十六条校级教学督导组督导专家享有以下权

9、利:1 .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等单位组织的有关督导工作的会议或活动;2 .参加学校或二级学院组织的与教学督导相关的会议或活动;3 .按照学校的教学工作进程、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并对被督导单位和个人进行重点跟踪、个别访谈;4 .得到学校和二级学院的积极支持与主动配合;5 .对于学校教学工作和人才培养等问题可向学校提出建设性的意见;6 .在完成既定的教学督导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获取由学校按规定统一支付的工作报酬。第五章教学督导组的运行制度第十七条校级教学督导组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督导组长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督导组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宜。第十八条校级教学督导组组

10、长(或受组长委托的督导专家)负责召集和主持督导组会议,督导组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组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第六章经费、考核与报酬第十九条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应为所属的教学督导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和工作条件支持。第二十条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应设立督导专项经费并纳入学校预算安排,保证督导工作正常开展。学校每年划拨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校教学督导组开展日常工作,由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秘书处根据督导工作情况统计、核定工作量后,报学校有关部门核发工作津贴。第二十一条二级学院督导工作所需经费主要由学院统筹安排,学校根据各学院督导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第二十二条每年由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对校级教学督导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完成督导工作任务情况。考核合格的校教学督导专家,按学校规定核发相应津贴。第二十三条二级学院参照学校考核方式与要求,对本学院教学督导组督导专家进行考核。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工作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五条本工作条例由评估督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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