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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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管理规定为加强我校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管理,推进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我校教育教学改革事业的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大学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项目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一条学校主管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工作的部门是教务处,教务处教学建设与改革科负责相关科研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二条教务处主管教育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工作,实行分管校长负责下的两级管理制。学校教务处教学建设与改革科负责科研项目申报、科研计划任务落实、科研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等工作。各院、系、处、所、馆、室为二级管理单位,应有主管教改科研的主要

2、行政负责人1名,负责对本部门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课题申报、计划任务的落实、监督、协调等管理工作。第三条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实行课题组长责任制,课题负责人全面负责和主持课题计划任务实施、经费使用、课题总结等工作。二级管理单位对其进行监督,确保课题完成。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四条申报条件与时间:(一)校级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课题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他人员须由两名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提交推荐书推荐方可申报。鼓励青年教师在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以及教学管理改革的研究与实践等方面开展研究立项。(二)省级、国家级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的申

3、请人原则上应有副高以上职称。其他人员可由两名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以上人员推荐,并提交推荐书。(三)申请者应具有完成科学研究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良好学术信誉。(四)承担有教改课题研究任务者,必须通过结题鉴定后,方可申报新一轮的立项课题。原则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适度向一线青年教师倾斜。第五条申报程序:各级部门受理科研项目申报时间和要求各异,学校教务处将按最新信息及时组织申报,对具体的申报程序和材料提交要求等按当时的通知执行。第三章项目评审第六条科研课题评审,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合理、公正”的原则,按创造性、先进性、科学性、可行性、必要性,五项依据进行。第七条学校

4、及以上的纵向课题评审,由上级主管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学校级课题评审,由学校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内容包括:(一)申报的课题是否符合选题原则。(二)课题名称和研究内容是否一致、切题。(三)立题依据是否充分,对国内外高等教育与高等医学教育的现状、水平、发展趋势是否了解,在学术上和技术上是否具有实用性、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四)研究途径和方法是否可靠。(五)是否具备研究的人力和物力条件,参加研究的人员和协作单位的分工是否落实。(六)经费预算是否合理。(七)研究的起止年限,研究的总目标和分题目标以及阶段目标是否正确。第八条评审内容采取量化打分,择优资助。各级各类课题的评审结果,由学校正式行文公布。第九

5、条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人的权益,参加评审人员对申请书内容,评审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负有保密责任。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条从学校渠道申报、批准的科研项目,横向协作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均纳入课题管理。重大项目由教务处直接管理,其余项目由各二级单位归口管理。第十一条新上研究项目下达后,课题组须及时落实任务,迅速按申请书的研究内容、目标、进度等要求开展工作。第十二条年终对研究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课题组填写教学改革与研究课题执行情况表交课题归二级部门,二级部门填写教学改革与研究课题检查汇总表后,按要求交教务处教学建设与改革科。第十三条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结果的课题,课题所在单位

6、和课题组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同时书面报告学校教务处教学建设与改革科,由其上报学校做相应的处理。第十四条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的,经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同意,报学校有关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可更换课题负责人,或继续担任课题负责人,但课题完成后必须由大学组织鉴定,其知识产权归属大学。第十五条课题负责人因病、因故不能继续承担课题研究任务者,所在单位应及时调整人选,课题研究人员调整,经课题组成员共同协商,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送所在单位科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教务处批准。第十六条经费管理:参见大学质量工程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发表论文的具体要求:“教育教学改革论文”,是指以教学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师资

7、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习基地建设等)、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改革、考试改革等)、教学管理(质量监控、教学评估、教学管理理念与手段等)等为主要研究对象方面的论文。第十八条课题研究结束后,课题组或课题负责人应立即整理资料,写出研究工作总结及有关研究论文等,送教务处审核验收后,方可完清结题手续。第五章结题第十九条结题范围(一)凡获国家级、省部级、厅级、校级教改项目立项研究的课题。(二)凡获得由学校组织或经学校同意申报获得立项的各类学会教改项目立项研究的课题。第二十条结题程序(一)校级教改项目结题,由项目负责人在申报书注明的课题完成时限内填写提交大学

8、教学改革项目结题表与研究成果主件(课题研究报告,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软件,成果推广效益的有关资料等),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就课题研究内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研究的针对性、规范性及创新性、研究水平及社会影响、成果的推广应用前景等内容进行评审。所提交的结题材料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与研究课题存在逻辑上的相关性;2、研究成果的显著位置标注有“大学XX年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编号XX”字样;3、主要完成人为项目负责人(如论文须为第一作者、专著类须为主编)。(二)国家级、省级及各类学会立项的教改研究项目结题,学校根据立项部门的要求按上述程序由学校组织有关专家根据课题负责人在申报课题时提出的研究目标及

9、取得的成果进行现场考核或会议评审,签署意见后向立项部门上报结题。第二十一条结题时间学校于每年5月25日和11月25日前集中组织结题。项目负责人按照上述要求准备好结题资料提请结题,教务处不再另行通知。第六章其他要求第二十二条研究工作中,违反国家科技政策、法规、法纪或违反各类科研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出,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二十三条研究中严重弄虚作假,有欺骗、剽取行为的,教务处立即取消当事人承担的科研课题,同时取消当事人3年内申报各级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教改项目负责人未按计划

10、完成研究工作,并无说明客观原因的,视自行停止课题,管理部门可立即终止课题,停止经费使用,不得申报新项目,至提交延期书面报告和采取补救措施经审查合格后,才能启动经费和发给科研津贴。第二十五条对超期一年未完成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教务处将予以撤销,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第二十六条在研究过程中撤销、终止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不得从项目节余经费中提取奖励和在剩余项目经费中提取引进奖、立题奖,也不能作为晋职的依据。第二十七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组未按财务规定使用经费,未专款专用,计划财务处立即收回开支的全部经费,违反财经法规者,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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