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伦理学》第十一章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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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学伦理学第十一章课件,医学伦理学第十一章课件,死亡的概念与标准死亡与法律脑死亡的伦理争议建立科学的死亡观,01 死亡伦理,死亡的概念与标准 01 死亡伦,(一)临床死亡,死亡是指丧失生命,与生存相对。人的死亡是指人的所有生命特征消失。生命的特征包括新陈代谢、生殖与分裂、生长和应激等。而死亡则是失去了这些生命特征的现象。随着这些生命特征丧失的过程,对于死亡的判定也逐渐发生变化,对生命的挽回也有着不同的处理决定。,临床死亡是指心跳与呼吸停止,从外表看人的生命活动已经消失,但是组织内微弱的代谢过程仍然在继续,脑中枢活动不正常但是还没有进入不可逆转的状态。,(一)临床死亡 死亡是指丧失生命,与生存相

2、对。,(二)脑死亡,脑死亡是指心脏还继续跳动,大脑的功能由于原发与脑组织严重外伤或脑的原发性疾病而不可逆地全部丧失,最终导致人体死亡。,1966年美国提出脑死亡是临床死亡的标志。,1971年,美国提出脑干死亡就是脑死亡的概念。,1980年中国学者李德祥提出脑死亡应是全脑死亡,从而克服了大脑死(不可逆昏迷)、脑干死等脑的部分死亡等同于脑死亡的缺陷,这一观点已获中国学者共识。,(二)脑死亡 脑死亡是指心脏还继续跳动,大脑的,(一)国内外脑死亡立法现状,目前,国外有关脑死亡的法律地位规定大致有三种情况:,(一)国内外脑死亡立法现状目前,国外有关脑死亡的法律地位规定,(二)脑死亡立法的意义,脑死亡立法

3、的意义如下:(1)有利于器官移植;(2)有利于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使用;(3)有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 尽管我国有许多医学界和法学界专家学者呼吁立法机关制定有关死亡的法律,确立脑死亡的法律地位,但是这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尤其是民众的接受程度。据悉,卫生部已经组织相关专家起草符合国情的有关死亡立法的准备。,(二)脑死亡立法的意义 脑死亡立法的意义如下:,脑死亡标准在1968年由哈佛大学医学脑死亡定义特别委员会提出,理由如下:一个是因为技术的进步导致一些个体“心跳继续维持,但是大脑已经遭到不可逆损害,如果维持治疗将给患者、家庭和医院带来巨大的负担”,另一个是“已过时的死亡定义标

4、准给获取移植器官带来了争议”。可以看出,脑死亡的定义从一开始就与伦理考虑息息相关。,脑死亡标准在1968年由哈佛大学医学脑死亡定义特别委员会提,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人类对于生死的思考是久远的,古今中外有许多智者和哲人依托着各自深厚的文化背景,提出了各具特色的死亡观,我们应该用历史的眼光去分析和对待这些发展中的死亡观,建立科学的死亡观,正确面对死亡,这对一个医学工作者尤为重要。,树立科学的死亡观,实际上就是为死亡寻求心理适应。良好的心理适应的产生需要科学有效的教育。在中国人的死亡心理中,憾死心态十分普遍,惧死心态也广泛存在,不良的死亡心理,会使许多人在死亡之际痛苦万分。不仅临终患者需要良好的心理

5、适应,家属同样需要,死亡对于临终患者是解脱,对于家属则是更大痛苦的开始。多种多样形式的死亡教育,可以帮助临终患者树立坦然面对死亡的心态,还可以帮助家属树立正确的死亡观,减少精神压力,避免沉重的打击,进行死亡教育也是临终关怀的一项内容。,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人类对于生死的思考是久远,02 临终关怀伦理,临终概述临终关怀,02 临终关怀伦理临终概述,由于个人的性格、教育水平、自身素养等关系,临终患者的心理表现也各不相同,大多数人的临终阶段是在绝望、无助却又充满幻想的矛盾与痛苦中度过的。库布勒罗斯将多数临终患者的心理反应分为五个阶段:,由于个人的性格、教育水平、自身素养等关系,临终,经过了愤怒期后,

6、患者情绪渐趋平静,开始积极配合治疗和护理,愿,临终关怀是一种文化,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是作为临终关怀这门边缘学科的发展却只有几十年。现代临终关怀的奠基人和倡导者是英国的西塞莉桑德斯博士,她在1967年创立了圣克里斯托弗临终关怀医院。在西塞莉桑德斯博士的影响和带动下,临终关首先在英国得到了快速蓬勃的发展。继英国之后,美国、法国、加拿大、芬兰、中国等70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开展临终关怀服务。,(一)临终关怀的发展,(一)临终关怀的发展,(二)临终关怀的内容,(二)临终关怀的内容1身体关怀 2心理关怀 3灵性关怀,(三)临终关怀的目标,临终关怀的目标是提高患者的生命质量,通过消除或减轻病痛与其他生理症状,

7、排解心理问题和精神烦恐,令患者内心宁静地面对死亡,同时,临终关怀还能够帮助病患家人承担一些劳累与压力。,一般来说,临终患者的心理在五个不同阶段都有不同的需求,这些需求可分为三个水平:一是保存生命,二是解除痛苦,三是没有痛苦地死去。因此,当死亡不可避免时,患者最大的需求是安宁、避免骚扰,亲属随和地陪伴,给予精神安慰和寄托。对美,如花、音乐等的需要,或者有某些特殊的需要,如写遗嘱,见见最想见的人,等等,患者亲属都要尽量给予患者这些精神上的安慰和照料,使他们无痛苦地度过人生最后时刻。,(三)临终关怀的目标 临终关怀的目标是提高患者的生,(四)临终关怀的伦理原则,1以照料为中心,不以延长生命为目的,以

8、减轻痛苦为宗旨,对临终患者来讲,治愈希望已变得十分渺茫,而最需要的是身体舒适、控制疼痛、生活护理和心理支持。因此,临终关怀的目标应由治疗为主转为对症处理和护理照顾为主。,2认识和理解临终患者,提高临终生活质量,医务人员在认识临终患者的生理、心理和行为特定的基础上要对患者的情绪变化和行为失常给予理解,用最真挚的态度来对待他们。,(四)临终关怀的伦理原则 1以照料为中心,不以延长生命为目,(四)临终关怀的伦理原则,3维护人的尊严,保护临终患者的权益,患者尽管处于临终阶段,但个人尊严不应该因生命活力降低而递减。对于临终患者的任何决策均应该是以临终患者个人意愿为前提。,4同情和关心临终患者的家属,共同

9、面对死亡,医务人员有时会面对家属的过激行为和语言,此时,医务人员应给与患者家属以理解和同情,宣传正确的死亡观,帮助他们正确面对生死,告诉他们有生便有死,死亡和出生一样是客观世界的自然规律,是不可违背的,是每个人都要经历的事实,正是死亡才使生显得有意义,而临终患者只是比我们早些面对死亡的人。,(四)临终关怀的伦理原则 3维护人的尊严,保护临终患者,03 安乐死伦理,安乐死概述安乐死的历史发展与现状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安乐死的社会争议,03 安乐死伦理安乐死概述,西方学者把安乐死解释为仁慈地杀人。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安乐死是“从怜悯出发,把身患不治之症和极端痛苦的人处死的行为和做法”。中国的定义是指患不

10、治之症的患者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患者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患者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现代医学伦理学认为,所谓安乐死就是指医务人员应濒死患者或其家属的自愿请求,通过作为或不作为,消除患者的痛苦或缩短痛苦的时间,使其安详地度过死亡阶段,结束生命。,(一)安乐死含义,西方学者把安乐死解释为仁慈地杀人。布莱克法律,1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二)安乐死的类型,积极的安乐死是指采取促使患者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患者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结合患者的意愿和执行者的不同,人们又把主动安乐死分为三类:,1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二)安乐死的类型,2消极

11、的(被动的)安乐死,(二)安乐死的类型,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抢救中的患者如垂危患者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 根据患者是否有安乐死的意愿,被动安乐死又分为两种:,2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二)安乐死的类型 消极,安乐死并非新问题,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的历史。据说史前游牧部落在迁移时,常常把患者、老人留下,任其死亡。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赞成把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办法。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人与虚弱者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安乐死并非新问题,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的历史。据说史前,实

12、施安乐死的对象范围是个复杂的问题,例如,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在安乐死的讨论中,还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实施安乐死的对象范围是个复杂的问题,例如,对重度精神病患者、,(一)支持安乐死,1从法理上来说 公民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宪法,(一)支持安乐死,3从功利角度来说,功利主义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宗旨。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对于一个在目前医学条件下救治无望的绝症晚期患者来说,延长生命除了要继续忍受生命延长给他带来的肉体痛苦之外,还仍然要继续承受即将死亡的沉重心理压力。,4从生命质量角度来说,生命质

13、量论和生命价值论者认为,社会对于那些生命质量极低、不再创造杜会价值甚至只产生负的社会价值的人,可以放弃医学干预而免于道德责任。,5从患者利益角度来说,实施安乐死的最终目的就是维护患者的权益。,(一)支持安乐死3从功利角度来说 功利主义以追,(二)反对安乐死,(二)反对安乐死救死扶伤是医护人员的神圣职责。反对安乐死的人,(二)反对安乐死,安乐死必须在疾病过程不可逆即不可救治的诊断前提下进行,然而这一诊断不一定绝对准确。从总的认知来说,安乐死可能会错过三个机会:患者可以自然改善的机会,继续治疗可能恢复的机会,在实践中发现新治疗方法的机会。实施安乐死有一定的可能会造成患者生的机会的流失。,3从诊断的确切性出发,如果承认了安乐死的合法性,在人们目前的道德水平下,很可能导致滥杀无辜的严重后果。在安乐死的执行过程中,某些不肖晚辈和不义亲友有可能借着安乐死的法律保护伞借安乐死之名谋财害命。,4从社会安定出发,(二)反对安乐死安乐死必须在疾病过程不可逆即不可救治的诊断前,(二)反对安乐死,(二)反对安乐死安乐死的实施前提是患者的意愿和患者的利益,如,医学伦理学第十一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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