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第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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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专业PPT/商演示设计制作,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竞争及其法律规制 1、竞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在其通常活动的范围内,向同一需求者提供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劳务,或者接受同一供给者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劳务的行为或状态。,2、法律对竞争的规制(1)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保护公平的、有效的自由竞争,以维护市场经济的活力和有效运作(2)反垄断法:法律对妨碍竞争的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加以禁止,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由国家制定的,为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制裁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

2、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实施。 2.调整对象 p136,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作用 1.基本原则p137 2.作用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特征 1. 定义: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2. 特征: (1)主体是经营者 (2)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违法性 侵权性 社会危害性,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欺骗性交易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

3、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入误认是他人商品 (4)在商品上仿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 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案例,原告声称:1997年11月,其自主开发研制并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股市操作类软件产品股神.该软件自问世以来,一直位于同类产品销售量前列,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已成为知名商品。1999年4月28日,原告取得第1268788号商标注册证,在第九类商品范围内对股神商标享有专用权。自2000年开始,被告在其软

4、件产品外包装上冠以股神2000的名称,而内装软件的名称是股市经典.同时,被告在该公司的网站主页上宣传其开发的股市经典时,还使用了股神2000和股神2000隆重上市等字样。为此,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使消费者将股市经典误认为股神的升级换代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消除所有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并删除其网站主页上的不实宣传;2、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在其网站主页以及电脑报、电脑商情报上登载致歉声明;3、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被告辩称:一、股神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是第九类的计算机硬件,不包括软件.原告将股神商标用于其开发的软件上,是擅

5、自扩大商标使用范围。就此,我中心已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二、股神2000是我中心独立开发的股票分析软件,其设计和包装与原告的股神软件完全不同,二者之间没有任何联系,更不是该软件的升级版;三、被告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股神2000字样,是因为这是被告另一商品财神2000的系列产品。这两种软件在产品包装、名称、字体方面是一致的,与原告的股神软件完全不同,且在包装显著位置上注明是由被告开发;四、原告在起诉书中称股神产品为知名商品,与事实不符。从产品销量、市场占有率方面看,该产品均不是第一位,北京软件代理商销量排行榜也证明了这一点。基于以上理由,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经审

6、理后判决: 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停止在其“股市经典”软件的包装及相关的广告宣传中使用“股神”二字; 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告在电脑报和其网站主页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致歉; 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本案法院责任认定基于两方面理由: 一是原告已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并获准在第九类商品计算机硬件上注册股神商标,原告对股神二字享有商标注册专用权。虽然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计算机硬件,而被告使用股神2000的产品是软件,但是根据计算机硬件与计算机软件均属商品分类表中的同一大类,二者均与计算机的运行密切相关,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上分别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记

7、,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该硬件与软件有相同来源的认识。因此,从普通消费者易于产生联系认识的角度看,计算机硬件与计算机软件属于商标法所指的类似商品。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先于被告开发出软件产品并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其产品在连邦专业软件销售榜上保持了一段时间的领先地

8、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应认定为知名商品。被告在其后开发的同类软件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股神2000并标注第二代主流炒股软件等行为一方面有违软件命名的惯例,一方面足以使人误认为该产品是股神软件的第二代升级版,该行为有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责任认定。,需要指出的是,本案除涉及上述两方面法律问题外,尚有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值得关注。股神并非炒股软件的通用名称,而是原告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的特有名称。该名称本身亦属智力创作的成果,应享有著作权,且该著作权自创作完成时自动享有。未经许可,他人不得使用该名称。被告使用股神2

9、000,其核心乃是股神二字,该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此外,法院之所以没有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是因为被告销售的股市经典就其内容而言,是被告自行开发的产品,且被告在产品内部名称上仍使用了股市经典的名称,其侵权行为不是很严重。,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有价报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能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特征 (案例p138),违反法律规定,秘密给付报酬及其他财物,回扣 :在商品购销中,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

10、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宣传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的方法的认识功能和心理功能、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特点、价格、使用方法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案例,江苏徐州某漆厂是生产水性漆的企业,该厂生产的一种新型水性漆具有防腐、无味、性能好的特点,深受用户好评,1993年被铁路部门推荐使用,并且被大连、青岛、上海、宁波等多家船厂采用,并于2002年初建立了自己的网页。 2002年10月该厂在办公室上网时无意中发现,徐州市某装饰公司在网上宣传自己公司生产的一种水性漆的网页内容竟然和他们厂的网页内容完全相同,包括漆的各项性能指标、获得的各种

11、荣誉和销售的区域,所不同的是漆的型号、联系电话和网址。厂方马上意识到对方盗用了自己的宣传资料在作虚假宣传,该厂生产的水性漆曾经获得过国家级荣誉证书和省级科技成果奖,对方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便及时电话通知该装饰公司,要求其立即停止上述宣传行为。但直到2003年2月18日装饰公司网上宣传的内容仍未删除。 2003年2月20日,徐州某漆厂一纸诉状将徐州某装饰公司告到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费人民币10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审判,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某装饰公司对该网址系自己设立不持异议,仅口头辩称内容不是自己所为

12、,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且对其网页上宣传的内容也举不出原件加以证实;而原告却提供了有关该产品性能指标和荣誉称号的所有原件,该原件内容和被告网上宣传的内容完全一致。被告仅将原告所生产水性漆的型号改成了自己所生产水性漆的型号,网页最后的联系方式改成了被告的电话和地址。 另,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原告2001年全年销售利润为238300.19元,2002年全年销售利润为123721.58元,该数据是依据徐州市国税局征收分局在两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取得,其合理部分法庭予以认定,作为定案依据。,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徐州市第二公证处提出申请,对被告的网上宣传内容进行了证据公证。被告在庭审中辩称自己的产品只在试制

13、,没有销售,但又在相关场所及网上大幅宣传其新型水性漆的性能和荣誉,并宣传该产品已销往有关各地,陈述上自相矛盾,在限期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其没有销售该新型水性漆的证据。 鼓楼区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一审判决:被告徐州市某装饰公司停止虚假宣传,在搜狐网上登载(经法院审查后)向原告徐州某漆厂的赔礼道歉书;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费27000元、公证费、律师费等合计35000余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3月11日,徐州市中级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评析,原告徐州某漆厂生产的水性漆先后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及众多用户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被告某装饰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商

14、业道德,把原告所取得的荣誉作为其业绩,在网上作虚假宣传,客观上产生了截留客户的后果,属为自己谋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该厂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商业信誉的毁损,使其产品销售量明显降低,2002年全年销售利润比2001年减少了100000余元。 结合公证过的被告网上宣传内容可以认定:被告利用原告的产品和所获荣誉,宣传自己的产品,其宣传的商品和服务与真实性不相符,含有虚假的内容,足以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其目的是为了扩大自己产品的销售量和服务范围,从而在客观上既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对原告提供相同、类似产品和服务范围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某装饰公司停止虚假宣传、赔礼道歉、

15、赔偿损失,是适当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揭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行为,却获取、使用或揭露他人的商业秘密,案例,成都佳灵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成都希望电子研究所、希望森兰变频器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并索赔3000万元纠纷案曾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并被称为是四川省最大的侵犯商业秘密案。该案历时三年,于2002年的岁末在北京画上了句号。,2001年10月,希望集团刘氏兄弟被美国“福布斯排

16、行榜”列为“中国大陆富豪”首位。在1992年重新划分家族资产后,作为刘氏长兄的刘永言凭借自己的计算机专业知识与技能,领军希望集团退出饲料领域,全力进军高科技。刘永言选择的第一个高科技项目就是变频调速器。当时国内市场上大约90的份额是由欧美和日本的厂家牢牢占领着,面对这一竞争激烈的市场,刘永言发誓要在这一领域有所突破。1996年8月5日,刘永言的希望研究所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由其亲自挂帅进行研发。,1997年该所的交流电机森兰变频调速器在“第四届上海科学技术博览会”上荣获金奖,在1998年3月又被列入了“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并在1999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中国专利技术博览会”上获得

17、金奖。1998年4月,刘成立了希望森兰公司,5月该公司被成都市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00年被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中心评审合格并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随着希望森兰公司的蓬勃发展,公司对高科技员工的渴求日益紧迫。,1999年9月,希望森兰公司正式聘任作为被告之一的胡向云到公司从事技术管理工作。胡向云在1998年10月以前曾任原告佳灵公司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后因故离开佳灵公司。在胡之后,佳灵公司的另三名员工余心祥、郑友斌、邓仕方因对佳灵公司扣缴其养老保险金不满,也先后离开佳灵公司去了其他单位,并也在1999年9月受聘于希望森兰公司。 2000年3月,佳灵公司以希望森兰公司采取高薪利诱手段挖

18、走其技术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技术秘密和生产工艺流程,设计生产侵犯其商业秘密的BT40S系列高性能数字式变频调速器为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希望森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并请求判令胡向云等四人就此承担连带责任。,不服一审判决“佳灵”细陈三大理由,四川省高级法院受理此案后,在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华科鉴定中心)对佳灵公司主张拥有商业秘密的JP6C变频器的19个技术秘密点是否属于公知技术,希望研究所、希望森兰公司的BT40S变频器是否使用了该技术进行鉴定。2001年9月该鉴定中心鉴定后认为,佳灵公司所主张的JP

19、6C变频器的19个技术秘密点中的理论和技术均属于公知技术,佳灵公司利用这些公知技术进行一些工艺设计和参数的确定以及一些元器件的选择是非公知技术。 希望森兰公司也利用上述公知技术做了相似的工作,但从样机对比看,所得到的结果与佳灵公司的非公知技术不同。据此,2001年9月19日,四川省高院认定,分属两家公司的JP6C变频器和BT40S变频器不具有相同性、希望森兰公司没有采取高薪利诱手段挖走其技术人员并侵犯其商业秘密,遂判决:驳回原告佳灵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诉讼费及鉴定费共计23万余元由佳灵公司承担。,在一审判决送达后,佳灵公司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佳灵公司上诉的理由归纳起来主要有三大点: 其一

20、,本案鉴定结论不能作为一审法院判决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应重新组织鉴定。首先,一审法院是以华科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作为判决依据的,而该中心不具有从事司法鉴定的主体资格,故其出具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合法性;同时,该鉴定的方法也是错误的,因为其“断章取义”,把一个完整的技术体系进行肢解;另外,因为涉案产品共有46个规格,而为鉴定提供的产品只是其中的一种,因此希望森兰公司一个规格的样机的技术与佳灵公司的非公知技术不同,并不能说明希望森兰公司的其他产品的技术与佳灵公司的非公知技术不同。,其二,佳灵公司认为,由于胡向云等四人是掌握和知悉JP6C变频器技术的主研人员,是商业秘密的活化载体,应承担保密责任,但他们四

21、人受希望森兰公司高薪利诱,在离开佳灵公司后就直接进入了希望森兰公司,且其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和职责与在佳灵公司时完全相同,因此,该四人故意侵权的行为是显而易见的。 而希望森兰公司明知这一切,却在他们未与佳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和保密合同之时恶意挖走并委以重任,以尽快进入变频器行业和解决自身的技术难关,从而获得了巨额利益。,其三,佳灵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对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原审法院对其提交的关于希望森兰公司工作安排、会议纪要及有关工作联络书等重要材料没有进行认定,而这些证据清楚地表明胡向云等四人在1999年1月以前就已经在希望森兰公司工作了。据此,佳灵公司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希望森兰公司及胡向

22、云等4人承担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连带法律责任,赔偿其因该侵权行为而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承担此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最高法院一槌敲定“希望森兰”不侵权,针对佳灵公司的上诉理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的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为期一年多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就本案鉴定结论而言,虽然原审法院委托华科鉴定中心对此案进行鉴定时,该中心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尚在办理中(2002年7月9日该中心获得司法部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但原审法院在当时已将这一情况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双方当事人对此均予以认可。这就不存在华科鉴定中心不具有鉴定资格的问题。 至于佳灵提出鉴定所依据的样机只是46个规格中的

23、一种,根本无法反映其技术的异议,由于该样机是原审法院根据佳灵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予以保全的,鉴定机构通知双方提供鉴定样机也是经过原审法院征求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进行的;佳灵公司在提供样机时不提出异议,在鉴定结果出来并对其不利的情况下就称该样机不能反映自己的技术秘密要点,更难令人信服。,至于技术鉴定方法错误的异议,由于作为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可以是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的一个整体或者就其各部分的精确排列和组合,关键是看权利人请求保护什么。就此案来说,佳灵公司将其请求保护的JP6C变频器的技术秘密限定为19项技术秘密点,鉴定意见对其是否属于公知技术进行逐项对比分析并作出结论,并不存在断章取义、肢解技

24、术体系的问题。其次,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权利人合法掌握一项符合法律条件的商业秘密;二是行为人实施了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项商业秘密的行为;三是行为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项商业秘密的行为违法。如果权利人要指控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就必须对上述三个条件成立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凡其中任一条件不能证明成立的,被控侵权人都不侵犯商业秘密。,具体到此案而言,虽然佳灵公司所主张的19项技术秘密点中的理论和技术均属于公知技术,但佳灵公司利用这些公知技术进行一些工艺设计和参数的确定以及一些元器件的选择是其非公知技术,且其对上述非公知技术

25、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同时这些技术对该公司具有经济价值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应当认定为佳灵公司的商业秘密。 此外,由于涉案客户与佳灵公司之间存在着特定的供货、经销关系并不为公众所知悉,佳灵公司也就此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这些名单也能够为佳灵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所以,佳灵公司所主张的上述客户名单也应当认定为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希望森兰公司是否使用了佳灵公司的上述商业秘密,是此案的另一个关键问题。从华科鉴定中心提供的鉴定结论可知:希望森兰公司的变频器使用的技术与佳灵公司JP6C变频器中的非公知技术不同。这就表明希望森兰公司没有通过胡向云等四自然人获取并使用佳灵公司的技术秘密。,试图以两个产品的功能或者

26、功能参数相同来推定两个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也一定相同,显然是一种缺乏科学依据的做法,相同功能的产品完全可能采用不同的技术方案来实现。此外,佳灵公司也没能举证证明希望森兰公司从其秘密供应商处购买过相同的元器件;其原有的两家经销商也是通过资料查阅、会展等渠道与希望森兰公司建立起业务联系的,该两家经销商应属于希望森兰公司自行开发的客户。 至于胡向云等四自然人由于受其知识、工作经验和技能的局限,到希望森兰公司后从事与其原在佳灵公司基本相同的工作,也是无可厚非的。所以,佳灵公司仅凭产品说明书记载的产品功能参数的对比、本单位原职工到对方从事相同的工作等事由,就推定希望森兰公司使用了其商业秘密,显然证据不足

27、。,至于佳灵公司上诉称胡向云等四自然人违反劳动合同、于1998年下半年即到希望森兰公司工作的事实,由于该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是希望森兰公司的质量分析会纪要、月度工作计划安排、联络书及图纸等资料,而这些资料可能涉及到希望森兰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且这些资料是佳灵公司通过希望森兰公司的职工私自获得的,因此,原审法院以这些证据来源不合法未采信是正确的。最后,鉴于佳灵公司仅根据某些间接证据推定希望森兰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但是有关的直接证据则证明希望森兰公司、希望研究所以及胡向云等四自然人未侵犯佳灵公司的商业秘密,而且希望森兰公司和希望研究所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具有研究开发变频器技术的能力。因此,最高人民法院

28、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法院判决理由,1.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权利人合法掌握一项符合法律条件的商业秘密;二是行为人实施了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项商业秘密的行为;三是行为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项商业秘密的行为违法。2.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中,原告对被告是否使用了其商业秘密负有举证责任,而不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否则,就有可能使被告合法控制的商业秘密被泄露,而且这样做也缺乏法律依据。3.以两个产品的功能或者功能参数相同来推定两个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也一定相同,显然是一种缺乏科学依据的做法,相同功能的产品完全可能采用不同的技术方案来实现。4.原

29、告的技术人员离开原告受聘于被告并从事相同的工作,是其知识、工作经验与技能使然;该事实本身并不能推定原告的技术人员必然因此向被告披露并允许被告使用其所掌握的原告的商业秘密。,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价销售 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p案例140)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情形,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销售行为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强行搭配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而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规定的奖售行为(1)采用谎称有奖销售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方式(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千元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

30、行为 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行为(1)投标者串通压价、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限定专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独占者11.以权经商和地区封锁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第三节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二、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 询问权 查询、复制权 检查权 处罚权,三、被监督检查的当事人的义务和权利 义务: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或者情况 权利: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节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 宣布行为无效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5.罚款 6.行政处分 7.吊销营业执照,二、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 3.赔偿损失三、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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