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评审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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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评审规程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一、责任分工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指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确定第三方报告技术审查单位。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承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的具体工作。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实项目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确定部门代表参加评审

2、。各乡镇、街道负责核实管辖范围内地块的历史和现状。二、评审受理范围评审受理范围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甲类、丙类地块,乙类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和有关标准规范自行组织专家评审。(一)甲类地块: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园绿地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的地块。(二)丙类地块:除甲类、乙类地块外,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和危险废物经营等8个行业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三、评审流程(一)评审

3、申请申请单位向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提交评审申请,通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提交评审相关材料如下:1 xx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详细调查报告专家评审申请表(详见附件2);2 申请人法人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 申请人承诺书(详见附件3);4 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详见附件4);5 XX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详细调查报告。(二)评审受理生态环境分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单位完成评审材料的初审。对于未通过初审的,要通过信息系统退回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对于通过初审的,正式受理。(三

4、)组织评审1.组织会议。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技术审查单位协助组织专家审查会,乡镇(街道)、申请单位、技术报告编制单位均应派员参加。通过信息系统抽取确定审查专家,人数为单数,初调3人、详调5人。原则上在正式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2 .专家审查意见。专家评审会对报告的规范性、全面性和真实性进行专业判断,并形成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审查表(详见附件5)和书面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明确给予报告是否通过、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是否需要进行风险评估、是否纳入污染地块名录等结论,并说明理由

5、及需整改的内容。专家审查意见为“不予通过”的,经修改完善后应当重新评审。评审时或评审后发现存在未查明的污染(包括污染物或污染区域),可以要求补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重新评审。需召开多次专家评审会的,原则上应为同一批专家。3 .技术审查意见。技术审查单位负责对修改后的技术报告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技术审查单位应于申请单位提交修改完善后技术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分局出具书面技术审查意见,应包括地块概况、项目概况、对技术报告的总体评价和工作建议等内容,并提出“通过技术审查”“移入污染地块名录”等结论性建议。复核未通过的,申请单位按程序重新申请。(四)评审结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收到技术审查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xx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详细调查报告评审结果告知表(详见附件6),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应将地块相关信息、报告、专家评审意见、技术审查意见及结果表上传信息系统。四、其他事项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做好各项档案存档工作。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XX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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