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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公司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办法为规范交通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企业资金存放等事项管理,根据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旅集团及下属分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第二条本办法主要规范交旅集团及下属企业金融账户、(大额资金)资金存放等业务。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资金是指集团及下属企业在各类金融账户中存放的所有资金,包括融资资金、专项资金、经营性资金等。第四条资金存放等事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合规。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二)公正透明。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应当公开、公
2、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三)安全优先。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竞争性评价指标;(五)权责统一。实施资金存放的企业应当履行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第五条公司以集团本级为统一合作平台,加强与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着力塑造良好的融企战略协同关系,从有利于融资规模长期稳定、融资成本相对最优、直接融资市场对接、资本投资运作等角度,通过公开竞标等方式,遴选与企业自身实际相契合的战略合作金融机构。第二
3、章金融账户管理第六条公司金融机构账户作为资金存放的载体,其开立、变更、撤销等事项,实行分级决策和备案管理。第七条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办理集团本级的金融机构账户日常管理及下属企业金融机构账户的备案,下属企业应在相关事项发生(完成)后的一个月内进行备案。第八条除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指定开户银行外,原则上只能在集团选定的战略合作银行范围内开户,确实因业务需要在战略合作银行以外开户的,应纳入各自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并在开户后报出资企业备案。备案时应提供相关文件、业主函件等相关开户证明材料,以及履行“三重一大”程序的有关证明材料。第九条各单位定期清理压缩银行账户数量,及时撤销多余或者闲置的银行账
4、户。除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应在所列事项发生一年以内完成销户:(一)因对外融资需求开设的账户,未发生融资业务或业务已办理结束的;(二)因资金监管或办理保证金等业务开设的账户,该业务已办理结束的;(三)因异地经营需要开设的账户,异地经营结束的;(四)因其他业务需要开设的账户,该业务已结束的;(五)无存贷结算业务的“睡眠账户”。企业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保留账户时间的,应向上级报备,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账户保留期间,无正当理由账户不能新增存款资金。第三章(大额)资金存放管理第十条公司按年度预计资金使用规模积极谋划资金,月末存量资金平均数一般控制在年度预计资金使用规模的25%(含)
5、以下。在企业经营特别时期或其他特殊用途需要,经三重一大决策后,控制额度可超过25%。(月末存量资金指集团拥有控制权公司的账户资金的合计数)第十一条公司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纳入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管理,防范财务和廉政风险。第十二条公司资金以银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结构性存款等形式进行存放,禁止从事股票炒作、委托理财(非金融企业)、期货套利等高风险投资行为。第十三条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资金类别,资金存放方式按对资金存放是否受限制分为:指定存放、竞争性存放和其他存放。(一)银行贷款资金:存放账户和资金存放银行根据国家银监会相关
6、规定、贷款行专款专用要求,采取指定存放;(二)直接融资资金:存放账户和资金存放银行根据资金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采取指定存放;(三)专项资金:存放账户和资金存放银行根据资金要求或按照资金流动性、时效性、资金规模等,可采取指定存放或竞争性存放等方式。(四)经营性资金:存放账户和资金存放银行根据企业资金支出需求量及存放周期等综合因素,经公司集体决策后,采取竞争性存放或其他存放。(五)有特殊存放要求的,经公司集体决策后,可以采取其他存放等方式。第十四条资金竞争性存放,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通过询价方式择优选择存放账户和资金存放银行,询价对象原则上从与公司有融资业务往来且融资合作余额在2亿元
7、(含)以上的、在义乌有网点的银行中进行选择。(一)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确定竞争性存放的闲置资金标准为5000万元以上且预计存放时间在两个月以上。(二)资金竞争性存放,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资金的收益率,采用单一指标评分法,评分指标为各竞标机构的符合询价要求的利率水平,择优选择确定入选机构。(三)资金竞争性存放选择的评标人员,从公司的评标人员库中进行选择,每次评标人员应为3人及以上单数并随机抽取。竞争性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实施方案、过程、结果等应形成书面材料归档备查。(四)资金竞争性存放结果确定后,应与入选银行签订规范的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第十五条确定备选银行时,
8、应要求银行不得向企业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业绩、收入挂钩。第十六条其他存放,即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通过企业内部论证和集体决策方式确定资金存放金融机构。第十七条公司对资金存放逐步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有偿使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大额闲置资金标准并作动态调整,对超额度闲置资金加强统一调配使用。第十八条集团加强对下属企业跨行办理银行存单、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业务的监督管理,防止企业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或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信用担保。第十九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定期向领导班子报告资金使
9、用情况(各银行存款和融资余额、存款比例和利率等),资金存放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并作出说明。第二十条资金存放入选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应根据协议约定及时提前收回资金,并向出资企业报告,并有权拒绝其在以后至少3年参与本集团的资金竞争性存放:(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二)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三)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四)未按照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五)未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企业账户的;(六)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第二十一条公司资金原则上应存放于原金融机
10、构,不进行跨行调动,确因业务经营等需要,限额以下的资金或存放2个月内的资金,可在履行公司内部审批手续(转账付款单等)后办理。第二十二条除行业管理或合同等有约定或要求的,公司一般不指定外来资金的汇入账户,由对方在公司的账户清单中自主选择汇入机构;对方无要求的,原则上存放于公司的基本账户。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相关单位、人员应对公司的资金存放事项高度重视,资金存放问题纳入年度财务监督检查范围,并接受纪检监察、内审、监事会等部门负责对本企业的资金存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根据市国资办统一要求与布置,各单位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将资金存放管理情况纳入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进行充分披露,组织开展包括资
11、金存放等在内的年度财务监督检查,并列入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内容。第二十五条在资金存放管理中,出现违反国家、浙江省和有关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内控制度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反党规党纪的,应给予党内处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不按规定建立资金存放管理制度,或者所建立资金存放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绕开资金存放管理制度的;(二)不按规定公开银行开户及竞争性存款入选金融机构,或者绕开入选金融机构开展有关业务的;(三)不按规定进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或者规范性审核缺位导致企业决策失误的;(四)不按规定执行利益回避制度,参与决策与近亲属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的事项,或者就有关事项“打招呼”的。第二十六条下属分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的资金存放事项应及时向集团财务管理部进行备案;同时于下一年度1月15日前汇总年度银行账户变动情况和资金存放管理情况(竞争性存放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二十七条下属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制度。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出台后,上级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于2022年11月修订,自11月15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