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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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讲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法第3650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本章内容,重点掌握劳动者单方解除(预告解除、随时解除和立即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过错性、无过错性解除、经济性裁员)不得解除的情形经济赔偿与补偿,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1、定义: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依法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为有效劳动合同,这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基础。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应是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实质是提前终止双方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3、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1)双方协商解除(2) 劳动者单方解除(3)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2、解除的含义,一、双方协商解除,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讨论: 协商一致解除是否需要给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性质?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小王是文华公司 (化名)的司机,每月工资为1200元。在第7个年头,小王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后,小王让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被公司拒绝。小王的

3、理由是,当时公司提出要辞退他,并希望他以看病的形式向单位提出辞职,并且承诺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他才填写了离职、辞职申请表,在离职原因处书写为看病。小王说,但后来公司不承认有此约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小王提起劳动仲裁,经裁决,文华公司应支付小王经济补偿金8400元。文华公司不服裁决,认为是小王单方要求辞职的,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小王与公司在是小王单方辞职,还是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上各执一词。,案例:员工被迫辞职单位要补偿吗,自2006年5月起,张某到本市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有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担任停车管理员,公司安排其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每日工

4、作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月工资执行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张某可根据自身条件,自愿延长工作时间以取得更多的劳动报酬。 根据张某提交的工资存折,2007年1月至12月期间,除2007年4月以外,该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张某的工资数额均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该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称系因张某未完成任务所致,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2008年1月2日,张某向单位申请辞职,但在辞职申请上填写的辞职原因为“家庭负担重”。张某称,是因为单位不让写“工资低”才写的“家庭负担重”。此后单位与张某办理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但未向张某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为此,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未获支持而诉至法

5、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一)预告解除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预告解除要承担违约金吗? 在什么条件下承担违约金? 预告解除有经济补偿金?,(二)随时解除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6、)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三)立即解除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2009年7月,刘某从某矿冶学校毕业后,被某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录用,并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负责指导一线开采工作,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工资待遇与企业管理人员相同。刘某工作后,企业为刘某提供了半年的培训,然后按劳动合同约定安排到一线指导开采工作,但一直没有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设备。刘某找到企业负责人,答复说刘某是按管理人员对

7、待的,不是真正的一线工人,不能象一线工人那样领取劳动保护设备,由于工作需要,也无法享受企业机关科室人员的工作环境。刘某认为企业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条件的约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则提出,如果刘某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规定,赔偿企业录用和培训费用。刘某不服,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刘某的解除合法吗?培训费应支付吗?,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一)过错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

8、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公司招聘录用了王某,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一个半月后,王某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车间主任将考核的依据和材料于当月底转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考虑解除合同。在第个3月的第2天,公司通知王某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庭裁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试用期限的约定要合法 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案例】“末位淘汰”制合法吗?1981年月,季士刚被招入卧龙区农行工作,先后从事

9、出纳、会计、信贷等工作,2004年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季士刚说,2005年月,银行未与他协商即以末位淘汰为由强行将他推入所谓的内部劳动力市场,每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260元,另加100元,扣除个人应缴保险、养老金等后实发103元至今。同时被淘汰的还有50岁的王勤政和岁的符宛霞。据卧龙区农行提供的证据,2003年月,省农行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度撤并机构分流富余的人员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二级分行及直属单位做好2003年度撤并机构、分流富余人员的工作。南阳市农行依据该文件及省农行员工淘汰暂行办法,制定了南阳市农行员工业绩末位淘汰有关规定。卧龙区农行2005年10月31日召开职代会,

10、审议并通过了卧龙区支行2005年第三季度员工业绩末位淘汰和违规违纪淘汰工作的实施细则,2005年11月,卧龙区农行依据这个细则作出决定,把季士刚等三人确定为末位予以淘汰,被末位淘汰后,季士刚等三人以书面形式向卧龙区农行要求解决工作问题。2008年3月,卧龙区农行对三人要求恢复工作、按在岗人员标准补发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以来的工资及福利、社会保障标准按在岗人员对待的请求,均作出“无法满足”的答复意见。三人不服,又向市农行反映,市农行作出同样的答复意见。为此,三人就此事向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规章制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 甲公司招聘了一位女收银员,合同期限3年。一次工作中甲发现该员工

11、在收款时将200元营业款未计入收银系统直接占为己有。第2天,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职工申请仲裁。公司提交了公司几个股东制订的规章制度,明确私下收取营业款额的,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抗辩认为甲公司规章制度没有经民主协商程序制订,未经合法程序通过,且未向员工公示,不得作为该案审理依据。仲裁机构支持了该收银员的请求。,吴女士系马鞍山一药房正式员工,上班已3年多。2008年10月31日,吴女士在工作大厅内与同事发生争执。事后,吴女士收到了公司的解聘书,理由是她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第27条的规定:“严禁公司员工之间吵架,一经发现核实后,将给予辞退

12、处理。”吴女士不服,案经劳动仲裁后,进入司法程序。 张某系一家纺织厂的职工,在工作中偷盗了价值七元的纱布,后被厂方发现,厂方遂根据本厂的一个内部规定做出和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为此,张某认为自己只是偷了价值七元的纱布,情节轻微,自己已在厂里工作10余年了,此次行为还系初犯,而厂方却将自己开除,张榜公布处理结果,处罚也太严重了,于是张某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果是维持厂方的处理结果,后张某不服仲裁,又将厂方告到了法院。,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规章制度的生效条件:(1)主体合法(2)内容合法(3)程序合法法律效力:对所有职工和单位的各个部门都有法律约束力。(1)其范围包括本单位的所有方面劳动过程各的劳

13、动行为、用工行为(2)违反规章制度应给予处罚,并追究其责任。(3)劳动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1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3 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二)无过错解除,姜某于2005年3月10日进入深圳某物流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工作,从事出口操作工作,每月工资3

14、120元。入职时签订了自2004年3月10日起至2007年3月9日止的劳动合同,2007年3月10日双方续签自2007年3月10日起至2010年3月9日止的劳动合同。 由于物流公司主营业务为台湾正利航业在上海的独家订舱代理,因受金融海啸影响,双方于2009年6月7日终止代理权。姜某的岗位设置为船务出口操作,在物流公司经营模式发生了重大改变的情况下,原有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于是物流公司解除了与姜某的劳动合同,并且按照法定标准向姜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姜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59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姜某要求物流公司支付解

15、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590元的请求未予支持。姜某不服,遂诉至法院。问题:物流公司解除合同违法吗?赔偿金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与员工共度难关还是经济性裁员?,据纽约时报统计资料,仅仅在过去两三个星期内( 2008年 11月),宣布裁员的美国大型企业就包括默克集团、雅虎、通用电气、施乐公司、惠而浦、高盛、美国铝业、可口可乐以及几乎所有航空公司。同时,索尼爱立信宣布近期在瑞典裁员600名.惠普宣布裁员2.46万人.摩托罗拉也传出裁员超过千人的消息.瑞典沃尔沃将在全球范围内裁员3300人。这仅仅是裁减员工企业名单中的一部分。 与此同时,也有部分中国企业宣布了裁员计划,特别是出口导向型的制造企业,很多都以

16、关门的形式让所有员工失业。,(三)经济性裁员,1、法定情形: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情形 2、人数:一次裁员20人以上或20人以下但超过职工总数10%的 3、法定程序: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员方案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程序合法与结果合法?) 4、裁员时优先留用: 订立较长期限劳动合同的;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里有供养的老年人或未成年人的而又无其他人就业的。 优先录用权(六个月?),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重整是指企业

17、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直接进行重整或在破产申请后进行重整。重整的内容为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并执行,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重整计划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裁员的禁止条件,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在劳动部企业经济性

18、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的基础上,又作了以下规定:除劳动部规定中所列人员不得裁减外,下列人员非本人自愿,企业一般不应裁减,必须裁减的,须征得地级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 1 连续工作10年以上并距离退休年龄5年的; 2 连续工作20年以上,男45岁、女40岁以上的; 3 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而一方已被裁减的; 4 参与集体合同谈判的职工代表。,申诉人李某、张某、王某系广东某电器公司市场营销人员,三人均于2000年12月份入职,公司每年均与该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最近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07年12月份,合同期限三年,即合同期限至2010年12月份止。合同中约定月工资为4500

19、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三人作息时间均是早上9:00到公司报到,报到之后离开公司前往市场,此期间自行安排休息时间,下午无需回公司报到,每周休息一天。2008年7月份,由于用工成本的提升,加上原材料涨价等因素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了严重困难需进行裁员,经过了内部审批程序和工会的审核, 2008年8月31日公司电话通知包含三位申诉人在内的五十名营销人员前来领取离职通知单,并告知他们自9月30日后无需再来公司上班,9月工资照发。三位申诉人接到公司电话通知后拒绝前来领取离职通知单,也不接受公司的补偿协议,而是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提出了更高的补偿要求,公司未同意三申诉人的要求。10月份,三申诉人分别提起了劳

20、动仲裁,(1)要求公司补发前两年加班工资60000元(每月2500元 24月);(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500元8个月2倍),(3)支付裁员的经济补偿金, (4500元8个月),(4)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代通知金4500。,四、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1、(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关果(化名)是某市某宾馆餐厅的服务员,2个月前,她怀孕了。在怀孕期间,她多次偷窃宾馆财物。单位发现后,根据内部规章制度(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职工有偷窃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单 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与关果解除了劳动合同。 “我已怀有身孕,属于特殊保护时期,单位开除我的做法对吗?”近日,想不通的关果向劳动监察部门询问。,五、解除合同的程序及后果,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

22、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一)用人单位的义务,1、支付补偿金2、支付医疗补助费3、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出具解除,终止合同的证明;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解除或终止的文件至少保存两年。(二)劳动者的义务1、移交有关事务及所保管的物品2、保守商业秘密3、履行竞业禁止义务4、赔偿因违约而给用人单位的损失,第二节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一、经济补偿金,1、定义: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2、经济补偿金的性质,(1)劳动贡献补偿说。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劳

23、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所作贡献的积累给予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因此,经济补偿的数额应当与在本单位的工龄挂钩。(2)法定违约金说。经济补偿金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强行干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结果,是企业未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承担的责任。(3)社会保障说或社会保障金说。基于宪法、劳动法对公民生存权保护的需要,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渡过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无来源的失业阶段,保障劳动者权益。,法国劳动法典称经济补偿金为“解雇费”,又译作“辞退补偿金”香港地区雇佣条例称经济补偿金为“遣散费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称

24、经济补偿金为“离职补贴”,又译作“解职金 国际劳工大会雇主提出终止雇用公约规定:被终止雇用的工人有权得到合理的事先通知和足够的补偿。,李某(女)于2006年11月1日入职广州市某服装公司做生产工。双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9年10月31日。2009年10月31日,李某刚好达到50周岁,公司发出通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李某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则认为李某达到退休年龄,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争执不下,李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请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怎么处理?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

25、,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3、什么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随时解除)(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

26、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非过错性解除)(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重整等)(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的;(2)员工提出并协商一致解除;(

27、3)固定期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合同的; (4)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5)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8)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的无效,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008年

28、1月3日,技术人员万某受雇于某私营玩具公司,并与该私营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万某月工资为2500元。从2008年3月开始,由于主要产品没有及时更新,加之同类企业竞争激烈,该公司的经济效益急剧下降。2008年6月,该公司提出因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与万某等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待遇的条款,否则就裁员。万某因一时也没有合适的工作好做,就同意了公司提出的将原合同约定的月工资2500元降为1000元。2008年11月,该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公司提出与万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按规定以万某现在的月工资1000元为标准支付万某四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4000元。万某同意协商解除

29、劳动合同,但对经济补偿金有异议,请问应支付万某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是多少?,5、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基础标准(或统一标准) 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特殊标准(或双重封顶标准)月工资高于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月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1)关于工作年限计算:“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已经不再局限于“连续工作年限”了

30、,即使劳动关系有中断,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几份合同,工作年限从提供劳动之日起算对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案例:吴某在2008年12月份到深圳某公司工作,2009年9月1日被辞退,现要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资基数?A:2008年12月份,用人单位曾放假一个星期,其本人工作天数17只有天,放假这一个星期用人单位未支付任何工资。 B:2009年1月份用人单位因没无业务给工厂一部份人“放假”,一直放到2月24日,2月

31、份本人只上了4天班,放假期间用人单位未支付任何工资,一月份工资为0. C:2009年5月份本人请事假一个月整,没有工资。,关于月平均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规定为准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

32、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香港在计算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雇员不获雇主提供工作的正常工作日以及雇员获雇主允许的假日是需要扣除计算的时间.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经济补偿的过渡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

33、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

34、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

35、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案例一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医疗期满被依法解除合同,其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案例二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不能胜任被解除合同,其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案例三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经济性裁员被依法解除合同,其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案例四张某1988年1月1

36、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不能胜任被解除合同,其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注:2008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9876元),(二)经济赔偿金,1、定义:经济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当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一般又称作损害赔偿或损害赔偿金。 2、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的区别: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必须支付的补助费用,是劳动者的长期劳动贡献积累为依据计算得到的生活补助和医疗补助等。无论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除还是非法解除,劳动者都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不以损失为前提,也不以遭受的损失为计算标准,而赔偿金是用人单位

37、违法或者违约行为造成劳动者损失的情况下给予的赔偿,以损失为前提,以遭受的实际损失为计算标准。,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赔偿金的适用 第48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25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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