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终止教案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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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授课人:周智敏,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终止的原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债务人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合同的履行而实现,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所以这是合同终止最常见的方式,(二)合同解除,含义:指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关系或者当事人一方基于法定事由行使解除权而提前终止合同关系。,特征:1)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无效合同不适用,可撤销的合同

2、可以适用) 2)合同解除必须要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来实现。,案例一:关于可撤销合同适用合同解除 甲公司采用欺诈手段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不履行合同的一方要按合同标的额的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乙公司付完货款后甲公司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乙公司应如何选择救济方式?,两种:一种是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并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但乙公司须就自己的损害大小承担举证责任;,二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可要求对方返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无须就损害大小举证。,合同解除的种类: .协议解除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

3、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案例二: 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与承租人乙约定,未经甲同意乙允许第三人在该出租房屋居住的,甲有权解除合同。 也可以约定,出租房屋的设施在乙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现问题,甲不予以维修的,乙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而不必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2.法定解除 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法定解除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

4、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有通知义务和提供证明的义务。双方都可行使解除权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2)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案例分析三:关于不可抗力 洪先生等30名旅游者和某国际旅行社签订了北京五日游的

5、旅游合同。当旅游团上午8时按时到达机场时,由于突遇暴风雪,机场被迫关闭,飞机无法按计划起飞。大部分旅游者愿意等候。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愿意解除旅游合同,但要求旅行社除了返还全部团费外再增加赔偿全部团费的50%,理由是旅行社违约;旅行社愿意退还部分团费,但要求扣除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在北京已预定了的那部分房费并拒绝其他赔偿,洪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其他旅游者在机场等候了5个小时后前往北京。这些旅游者返程后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提出赔偿500元的要求,理由是旅游行程比原计划匆忙了许多,缩短了在景点逗留的时间,无形中损害了旅游者权益,旅行社仍然存在违约的事实。 请问: 1、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是否可以解除

6、旅游合同?他们要求旅行社除了返还全部团费外再增加赔偿全部团费的50%是否合理?旅行社愿意退还部分团费但要求扣除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在北京已预定了的那部分房费并拒绝其他赔偿又是否合理? 2、去北京旅游回来的旅游者返程后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提出赔偿500元的要求是否合理?,1、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是否可以解除旅游合同?他们要求旅行社赔偿全部团费的50%是否合理?旅行社要求扣除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在北京已预定了的那部分房费并拒绝其他赔偿又是否合理?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具体到本案例,暴风雪的突然降临,导致洪先生等旅游者滞留

7、在机场,并给继续履行旅游合同的旅游者带来游览时间的损失,这是客观事实。由于导致该事件发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都没有过错,因而旅行社和旅游者都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既然如此,当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提出解除旅游合同的意向时,旅行社应当无条件地全额返还旅游费用。旅行社不得以在北京的订房损失为借口,扣除旅游者的团费;同样,即使旅游合同已经明确约定旅行社违约,应支付旅游者违约金的前提下,旅游者也不能要求旅行社承担全部团费的50%的违约责任。但对于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旅行社可以予以拒绝。,2、去北京旅游回来的旅游者返程后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提出赔偿500元的要求是否合理?

8、答: 继续参加旅游的旅游者因为游览时间缩短而提出的赔偿要求,基于不可抗力可以免责的原因而无法得到赔偿。事实上,继续行程的旅游者,在他们同意继续行程时应当意识到,由于在机场已经滞留了5个小时,必定会产生在北京的游览时间比原行程缩短的后果。假如说这些旅游者不能承受这样的损失,要么就应当像洪先生等人一样,解除旅游合同;要么在行程开始前,和旅行社就赔偿达成一致的协议,否则,事后再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旅游者的愿望无法满足。 当然,作为旅行社的导游,在滞留发生后,应当提前向继续行程的旅游者作说明:由于滞留期间浪费了5个多小时,在北京的逗留时间必定会缩短,使旅游者心中有数,避免旅游者结束游程后再和旅行社论

9、理,减少旅行社的麻烦。不论是解除旅游合同,还是继续履行旅游合同,旅行社在整个事件中不仅没有过错,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受害者。,根据2013年10月1日实行的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同意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危及旅游者

10、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2)在履行合同期限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如:甲、乙约定买卖甲祖传的一宋代钧窑瓷瓶,约定甲于9月份交货,但甲于8月将瓷瓶送给博物馆,问乙可否解除合同?,(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如:甲乙约定,甲在6月1日前交付钢材50吨给乙,货到付款。过了6月2日,甲未交付

11、,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设上例中乙于6月3日告知甲:“贵方必须于6月25日前送货,否则我方无法履行与另一公司的合同。”但25日甲仍未送到,此时是否有权解除合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中国一公司与新加坡一公司订立买卖一批月饼的合同,约定中方务必于当年农历8月5日前CIF至新加坡。履约过程中,中方交货迟延,8月16日该批礼品才运到。,(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下列情形,特定一方有任意解除权:赠与人;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等,合同解除的程序 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到达对方即生效。若对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

12、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如:以机动车辆、船舶、不动产为标的的买卖合同,解除时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合同解除的效力,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将来履行和接受履行的义务。(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第97条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98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

13、,终止履行第97条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例:甲乙约定甲交货30吨淀粉供乙作工业原料,乙收货后付款90万元。后甲交货10吨,不再交货,乙解除合同。请问: 1、甲是否有义务交余下的20吨? 2、设甲交付的淀粉乙已加工成食品,有无必要恢复原状? 3、设因甲未交货,乙另购20吨货物,此时价格上涨多支付2万元。该笔损失由谁承担?,教材案例 2007年9月1日。某百货公司向某地毯厂订购了一批机织地毯,价值500万元。合同规定在2008年1月1日前应当全部交货。合同签订后,地毯厂立即组织人员设计生产。同年11月15日,地毯厂收到百货

14、公司电报。称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解除合同,若5天内不予答复则合同已经解除。收到电报后,地毯厂认为合同合法有效,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纯属无理,未加理睬,仍继续生产。并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将全部地毯发往百货公司所在地的火车站。百货公司认为已经解除合同,自己没有提取地毯的义务,拒绝去车站提货。 问: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地毯厂所造成的损失应该有谁赔偿?,(三)债务相互抵销,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互相负有给付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而将两项义务相互充抵。意义:节约交易成本; 增强交易的安全性 分为合意抵销和法定抵销,法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

15、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合同法第99条,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 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主要有: 必须履行的债务不得抵销。 比如应当支付给下岗工人的生活保障金,不得用以抵销工人欠企业的债务。 具有特定人身性质或者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债务不得抵销。 比如根据教学合同,乙校的张老师应去甲校讲授数学课一个月,而甲校的李老师也负有在乙校讲授一个月数学课的义务,讲课报酬相同。虽然是同种类债务,时间、报酬都相同,但由于张、李二人的讲授方法不可能相同,因此,双方的讲课债务不能抵销。,

16、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附条件的抵销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才能实行,而条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抵销在期限尚未到来时也不能实现。抵销附条件和附期限,使得抵销不确定,不符合设立抵销制度的目的,并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法定抵销,要件1 当事人互负债权、债务。2 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适用于货币及种类物之债)3 当事人所负债务属于可以抵销的债务4 抵销权人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合意抵销: 是由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对互负的债务进行的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合同法第106条,(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合同的债务人在债务

17、已经到履行期限时,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债务的履行,或者因债权人的地址不明等原因无法想债权人履行债务,通过一定程序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主管部门,称之为提存。,有下列情形之一,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 债权人下落不明。 3.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关于提存机关,国外常见的提存机关:附属于法院的提存所、公证机关、法院指定的银行、信托局、商会、仓库营业人 我国只有公证提存 提存机关公证处,提存的客体必须适当,提存的客体(提存的标的物):债务人依债务的规定应当提交的标的物。种类以适合提存为限动

18、产( 特定物、种类物) 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者其代替物以及其他适宜提存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不适于提存的物:易燃易爆的危险品、新鲜易变质食品、体积或容积过大的物品,提存的效力,债的关系消灭。与清偿的效力等同提存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移转于债权人;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提存人的通知义务。提存期限: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例题: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100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

19、交付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要求甲返还货款。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B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C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D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归甲所有,(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放弃债权的单方法律行为。免除的成立1 须有债权人向债务人作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2 债权人须有处分能力;3 免除不得损害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比如,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也即买受人)免除出卖人的交付义务,承租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因此,不得免除出卖人的义务。4 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但可以撤回,(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混同是一种事实,无须有任何意思表示即发生合同之债的消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比如甲与乙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甲交纳了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后,取得了对预售的房屋的权利。随后甲将取得的预售房屋抵押给了丙。半年后,甲乙二公司合并,如果此时合同终止,甲不必取得对于预售房屋的所有权,就会损害抵押权人丙的利益,此种情况,甲乙二人合同不能终止。,(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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