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环境空气质量量化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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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环境空气质量量化考核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等文件精神,充分调动基层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对象及考核指标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市)、高新区和各镇(街)环境空气质量的月度、季度、半年和年度考核排名。第二条各区(市)、高新区和各镇(街)考核排名主要依据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现状和同比变化率。二、环境空气质量数据认定第三条各区(市)、高新区环境空气质量数据,采用经省生态环境厅通报的,以及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采用省生态环境厅相同计算原则计算的数据。第四条全市各镇(街)环

2、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采用经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等审核后的镇(街)空气站监测数据。第五条当出现因不可抗拒原因(仅指地震、风暴、洪水、冰雹、沙尘等自然灾害)造成镇(街)空气站监测数据不能满足有效性规定时,由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确认后,其相关时段数据可不用于全市镇(街)空气质量排名,并公布该镇(街)空气站监测数据缺失原因。第六条对于因断电、断网、设备故障等情况,造成镇(街)空气站数据无效时,采用该镇(街)所在区(市)其他镇(街)空气站中当日污染物的最高值计算。第七条对

3、于因擅自加装过滤设施、擅自改变仪器设备参数及状态、人为干扰监测点位周边环境等情况,影响镇(街)点位监测数据真实性的,相关监测时段数据无效,该镇(街)采用全市其他镇(街)空气站中当月污染物的最高值计算。三、排名计算方法第八条环境空气质量分值综合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现状排名及同比变化率排名两项指标,两项指标所占权重按4.5:5.5分配。(一)计算公式环境空气质量分值=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现状排名名次045+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排名名次O.55o(二)排名方式各区(市)、高新区和各镇(街)按环境空气质量分值从低到高分别排序。四、考核第九条每月由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区(市)、高新区和各镇(街

4、)的环境空气质量分值进行排名,并通过市级新闻媒体、环境情况通报向社会公布。遇有应急响应等特殊情况、特殊时段和特殊需要时,市生态环境局可随时通报日、周排名。第十条每月环境空气质量分值排倒数第一位的区(市)需上缴市财政200万元;每月环境空气质量分值排名前两位的区(市),市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每月环境空气质量分值排名后十位的镇(街)各上缴市财政30万元,每月环境空气质量分值排前十位的镇(街),市财政各奖励30万元。(考核时若环境空气质量分值相同,则以PM2.5改善率高的确定为前一位次;若再次相同,则逐项顺延PM。或改善率高的确定为前一位次)年终前,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区(市)、镇(街)全

5、年奖惩意见,市财政局根据其意见对奖惩资金进行年终体制结算。区(市)和镇(街)获得的奖励资金要全部用于辖区内空气质量改善支出。第十一条对环境空气质量分值排名多次靠前的区(市)、镇(街),在评先树优、生态环境相关政策等方面给予倾斜。第十二条因环境空气质量恶化明显、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发生突出环境问题等情形,需对区(市)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进行约谈的,由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委派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志进行约谈。约谈与年度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挂钩,每被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约谈一次扣0.5分,每被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一次扣1分。约谈工作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调,

6、会同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制定约谈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环境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且连续2个月环境空气质量分值排名后5位的镇(街),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约谈该镇(街)主要负责人,并在市级新闻媒体曝光。第十四条环境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且连续3个月环境空气质量分值排名后5位的镇(街),由所在区(市)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镇(街)分管负责人进行问责。第十五条一年内,因工作不力,环境空气质量分值排名后5位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镇(街),由所在区(市)对该镇(街)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第十六条对指使篡改、伪造、影响、干扰环境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以及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五、附则第十七条各区(市)、高新区可根据实际制定本辖区镇(街)空气质量量化考核办法,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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