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大学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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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教务处是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保卫处、后勤保障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有对各教学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监督检查的职能。第二条各教学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三条各教学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

2、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定期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第四条各教学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各实验实训室的管理人员是所管实验实训室的安全责任人,根据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计划开展本实验实训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各实验实训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贴在实验实训室明显区域,严格贯彻执行;实验实训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践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实训室人员必须先接受

3、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才能进入实验实训室工作、学习。第六条所有在实验实训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统一认识,确保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学校成立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财务处、保卫处、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继续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公共基础教学部、校企合作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任组员。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实验实训室安全日常事务,主

4、要职责如下:1 .组织完善、制订、审核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 .组织落实与贯彻执行上级及学校的各项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3 .组织实验实训室安全设施、实验环境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与维护,确保实验实训室安全设施、环境条件及个人安全防护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规定。4 .组织实验实训专业人员的各种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5 .定期组织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督导检查。第三章消防安全第八条各实验实训室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九条保持

5、实验实训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第十条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第十一条实验实训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实训室堆放与实验实训需要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第四章用电安全第十二条实验实训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实训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实验实训室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

6、时间连续工作的实验,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第十三条电、水、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实验实训室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第十四条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第十五条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实训室,严禁使用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饭煲、电热杯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实验中必须使用明火时,须加强防范措施,做到用火不离人,危险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

7、。第五章环境安全第十六条各实验实训室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的处理与排放的管理,不得污染环境。严禁在实验实训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垃圾。不得带无关人员随意进入实验实训室。第十七条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实训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第六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第十八条本管理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系指危险货物分类与产品编号(GB69442012)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水燃烧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性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第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要认真贯彻

8、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账目,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第二十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要制定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实验实训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实验实训。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一条对危险化学品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专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使用过程中严格安全措施,坚持“五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制度。第二十二条对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它们的特性,采取相应的保存措

9、施。分类分项存放,经常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购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有关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指定专人统一采购,并做好详细的领用和使用记录。第二十四条应急处置措施:当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任何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采取措施,防止灾害蔓延,同时,应向主管领导汇报。清理化学危险品事故现场,需安全员在现场监督。危险化学品存放的库房必须严禁烟火且严禁使用手机,并配置防火器材。如遇火警、水患时,首先切断电源,同时报警,并组织现场自救。如需进入事故现场,应佩戴防毒面具;情况危急时,应迅速疏散人员,及时撤离。如发生化学危险品失窃事件,必须保护现场,立即上报主管领导。第七章仪器

10、设备安全第二十五条实验实训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持良好的安全性能和技术性能,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第二十六条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停电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如遇台风、暴雨、冰雹、雷暴等恶劣天气,应提前关好门窗,对贵重仪器设备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在发生恶劣天气情况时,须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值班。第二十七条实验实训室在从事涉及机床操作、仪器设备拆装、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等实践项目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设备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第二

11、十八条各类实验实训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第二十九条贵重仪器设备及其附属的安全装置,未经申报批准,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确需拆卸或改装时,应书面请示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第三十条各实验实训室要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实验实训室使用人员完成实践教学等其他任务后,离开实验实训室前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涉及安全方面的实验实训物品必须妥善保存。第八章特种设备安全第三十一条本管理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我校实验实训室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高压气瓶、压力容器、压力管

12、道等。第三十二条学校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护工作原则上由生产厂家负责实施,以确保安装、维护的质量和使用安全。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证书。第三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落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

13、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第三十四条各实验实训室应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检修。第三十五条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随时排除安全隐患。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器具。第九章事故处理第三十六条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第三十七条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实验实训室和违反本规定的教师和学生,学校有权停止其实验实训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实训室,要采取相应的限期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第三十八条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教学单位、保卫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第三十九条学校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适用学校各实验实训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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