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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根据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XX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
2、管理与分配等职能。村党组织要领导、支持和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职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承担内部监督工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负责。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督与指导体系,制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加大财政投入,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县农林局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县农林局农经站承担日常具体工作。县监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水利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第
3、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财务收支的审核、会计核算和服务工作。第二章集体资产经营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登记制度,定期清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资产,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对报废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单位和个人经
4、营或者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合同,合理确定合同期限、标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听取、审查董事会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工作报告和监事会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农村集体资产年度经营管理和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捐款捐助或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第十条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
5、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二)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三)重大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四)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五)留用地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六)宅基地的分配;(七)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八)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九)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前款所列事项的表决过程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全程监督。其中,第三项规定的事项在提请表决前,还应当由董事会说明可能造成的风险。重大事项交付表决前,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
6、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重大事项表决应当由成员(代表)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字。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和会计制度。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分设现金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日记账均应按实际收付款项的日期顺序登记。实际收付款日期与票据开票日期不一致的,可在票据空白处注明。第十三条开立银行账户。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基本存
7、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办贷款的,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只能用于还贷结算。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账户实行支票户管理,银行印鉴应分别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单笔100O元以上开支(工资除外)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以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对于工程项目支出、资产发包租赁收入以及借款收入等票据报账时,应附有村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决议、合同文本、招投标文书等必要的附件,按规定应纳入招投标的工程竣工结算后应取得合法的正式票据,入账时须附有合同、工程决算审核报告。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用
8、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金的需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的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不得坐支现金,不得挪用公款,不得公款私存、多头开户,不得白条抵库、未批先报,不得设立“小金库”、保留账外公款,不得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第四章资金审批管理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坚持艰苦创业、勤俭办事、勤政廉政的原则,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主要干部应以身作则,带头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第十六条健全财务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支出票据实行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联签审批制度。一切财务支出都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字,联签人方可审批。
9、对手续不完备、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理的费用,联签人不得审批,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不得入账。财务处理流程一般按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字T村监会(监事会)审核并签字盖章一联签人审批T村集体资产专管员审查付款一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入账。第十七条实行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联审联签制度,开支审批权限如下:1.单项单笔支出5000元以下,须经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共同研究签批;2 .单项单笔支出500020000元,须经村务联席会议同意后,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共同签批,入账时附村务联
10、席会议会议记录;3 .单项单笔支出20000元以上的事项,须经村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书面决议。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共同签批,入账时附村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记录。已签订协议的事项,付款按协议执行。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上述限额制订细则,经村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街道)批准。但不得突破上限。不得化整为零、化大为小,避开限额审批权。超越审批权限的审批行为无效,如造成损失的,由参与超越权限审批且表示同意的人平均负担。第十八条村干部违反规定擅自审批或付款的,由审批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造成集体资金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并由有关部门追究
11、相应责任。第十九条差旅费实行一程一报,按规定及时报销。村干部因公外出办事产生的交通差旅费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注明具体事由并有相关村干部的证明签字,报销时需附正规车船费、住宿费发票,出县外办事或参加会议还需附乡镇(街道)审核同意的申请或会议通知。县域内(本乡镇、街道以外)出差每人每天补贴60元(包括餐费、城区内车费),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特殊情况确需住宿的,住宿费每晚不得超过100元,报销时需附村务联席会议同意记录(在本乡镇、街道内不得报销住宿费)。出县外办事或参加会议,住宿费每晚不得超过240元,每人每天补贴100元(包括餐费、市内车费),不得另外报销餐费,出县外办事要严格控制人数、时间。除
12、森林防火、抗洪抢险和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村干部因公外出办事不得租用车辆。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公务零接待制度。严禁各村之间及村内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金相互宴请、赠送礼品及安排其他消费活动。村级会议不得安排用餐,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各级、各部门在村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产生的费用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第二十一条加强老人协会等村级社团在村集体经济中列支的资金管理。老人协会等村级社团经费需要村集体经济列支的,必须列出预算方案,提交村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讨论时说明详细用途、金额等。村集体经济组织列支的村级社团经费应在预算额度内按实报销,报销手续与村级其他经费一样
13、。应当列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资产、资源、资金不得委托、挂靠或用变相手段以老人协会等村级社团的名义收入。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相关的赞助款不得挂靠老人协会等村级社团收取。严禁以村老人协会等村级社团名义借村办公楼、宗祠落成之机大操大办、收受礼金。第二十二条进一步规范农村做戏等文化娱乐活动支出。鼓励村级开展各类文化娱乐活动,但是不得举债开展做戏等文化娱乐活动。上年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在5万元以下的村,不得动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开展做戏等文化娱乐活动。使用村集体资金开展做戏等文化娱乐活动须经村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村集体资金用于做戏的开支全年不得超过一定限额,限
14、额标准由各乡镇(街道)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并报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向金融机构、社会(个人)借款的,必须经村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讨论时应当说明借款用途、金额、时间、利率和还款途径等内容,入账时附借款协议和会议记录。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借款利率必须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利率保护的规定,在同等利率下,应把非村干部的村民及社会(个人)列为优先借款对象。严禁举债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第二十四条严禁动用集体资金以拜年、慰问等方式向任何部门和任何人送礼金、礼券、礼物等。村干部为任何人的工作调动、离任、退休、婚娶、乔迁、庆典及其他各种开业等所列支的费用均由本人自负
15、。严禁以各种名义动用集体资金公款旅游。严禁动用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第二十五条实物采购及产权交易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应进入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一)单项采购2万元以上货物或服务的。(二)凡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村级集体不动产出(转)让项目和其它村级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具体包括:(1)村集体资产处置;(2)村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对外出租、出(转)让;(3)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承包;(4)滩涂、养殖塘、山塘水库、沙场、采石场、停车场、林木、果园、茶园等承包经营;(5)其它应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产权交易项目。以上收支款项入账时必须附合同。第二十六条
16、规范村级工程招投标管理。(一)单项估算5万元以下工程经村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村级自行组织实施。(二)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村级工程,应进入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1)工程项目单项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2)设计费单项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3)勘察费、监理费单项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三)符合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村级公共工程建设项目以投工投劳、包清工等形式实施的,须由村务联席会议提出预算方案,经村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公管办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可不受上述程序限制,
17、但应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险情及工程施工情况;入账时须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后认可意见。各乡镇(街道)可以结合本规定,制定本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标准。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及其近亲属均不得参与本村建设工程和项目的投标、承包。第五章票据管理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及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为有效收入凭证。乡镇(街道)应建立领用、收回登记和验旧领新制度。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街道)领取使用,一般每次1本。统一收据必须连号、连本使用,到期未用完的统一收据应剪角作废,避免跨期间使用。统一收据用于收取国家对集
18、体经济组织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村级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统一收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拆本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统一收据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统一收据应注明作废标记,各联一并保存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统一收据要妥善保管,如遗失空白统一收据,应及时报告统一收据发放单位,并在县级以上媒体上声明作废。因工作失误造成统一收据遗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
19、织收款事项由村财务人员办理。代开统一收据或统一收据遗失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如有特殊原因非财务人员代收各种款项时,应在收款后二天内向村财务人员结清;超过期限不结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责成相关责任人员限期结报,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收入应在当天缴存银行账户,当天确实不能缴存的应在第二天缴存,不得截留不交或坐收坐支。第二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济业务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为财政、税务和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票据。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内容完整,购买货物应当取得税务正式发票,购买货物品种多者,应附有销货清单,但销货清单、提货单及发票收据的记帐联、存根联
20、不能直接作为支出凭据,要严格控制自制凭证和由村内直接开具的付款凭证(领款凭据)。第三十条因公外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批准预领的款项,必须在公务或采购完毕返回后五天内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第六章干部报酬管理第三十一条村干部工作报酬与工作绩效、日常管理任务挂钩,采用固定补贴或者实际误工补贴等方式发放。各乡镇(街道)要根据行政村规模大小、集体经济发展状况、工作职责和实绩等制订相应标准,村级财会人员应享有合理的补贴和待遇保障。各村对照乡镇(街道)制订的工作报酬标准,由村务联席会议提出具体方案(包括发放工作报酬的对象、人数、标准),经村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批准同时报农村集体
21、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发放干部报酬清册入账时必须提供村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决议记录,按实际误工补贴发放时还需要附详细的误工事由清单。已发放年固定补贴的村干部,不得以实际误工补贴名目重复发放补贴。严禁村主职干部、村监会主任在领取上级报酬后再在村内以任何理由领取任何补贴。第三十二条纯党员会议不得领取误工,包括村党支部改选、党代表选举、党员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员村干部参加村两委或者有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可以领取误工补贴。第三十三条严禁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严禁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或负债发放村干部补贴。严禁用集体资金为村干部配备通讯工具和支付通讯费用。第七章会计档案
22、管理第三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的完整和真实。村财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调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财务印章应当及时移交。第三十五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审计资料;(五)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
23、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做好会计资料的建档、保管、销毁、移接交等工作。建立“会计资料档案室”,妥善保存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建立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并落实专人负责。第八章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第三十六条村级所有支出必须经村监会(监事会)审核,由村监会(监事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监会(监事会)印章,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按审批权限联审联签;当遇累计开支额超过预算额度时,应重新提请村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决定方可支出。第三十七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村级财务必须做到逐笔逐项公开明细账目,每季度至少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
24、多的村应每月公布一次。公开形式可以是公开栏、有线电视、网络电视等,公开资料要留档备查。第三十八条涉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出租、发包、入股经营等重大事项,事先必须在村务公开栏向群众公开征求意见,事后及时向群众公开。第三十九条村监会(监事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有权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权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情况;有权检查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成品、固定资产、集体资源的库存或使用情况;有权接受社员委托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册、凭证或向有关部门查询专项拨款、返还款情况;必要时,有权提请委托审计,所需经费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列支。第九章财务人员第四十条健全村级财会人员队伍,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
25、依法配备村集体资产专管员,并落实其基本工资报酬和待遇保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负责集体资产的登记、统计和财务报账、财务会计档案保管等事务。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及配偶不得担任本村财务人员。第四十一条要保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的相对稳定。集体资产专管员的任用与调换,由村党组织提出,村务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后,提交经村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街道)批准。财务人员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无条件移交会计资料,村财务人员的交接应由当地乡镇(街道)农经或代理会计人员在场监交。财务人员要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勤奋学习,钻研业务,按时记账、结报账目,定
26、期盘点现金财物,做到账账、账表、账实、账款、账证五相符。第十章责任追究第四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本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和财务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负责,同时对本组织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及有效实施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人员违反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5)第44号)和XX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X农经发2018)8号)追究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然村)及其他独立设账的农村集体组织。第四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县农林局备案。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凡我县以前出台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制度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