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水利局专家库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1335841 上传时间:2022-11-10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6.1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XX县水利局专家库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XX县水利局专家库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XX县水利局专家库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XX县水利局专家库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XX县水利局专家库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XX县水利局专家库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县水利局专家库管理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XX县水利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局水利专家管理规范化、高效化,提升技术支撑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专家库专家咨询作用,形成“业务部门主导,相关专家辅助”的技术评审工作机制,经与县纪委、县财政局沟通,结合我局水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局负责组织的技术评审所聘请水利专家的管理。水利专家库由我局负责建设,并专门设立专家库管理员。第二章入库条件第四条专家按专业方向分为工程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工程运行管理及防洪评价、水土保持、取水许可、水域平衡论证咨询等领域。第五条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二)从事水利行

2、业技术工作经验丰富,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熟悉水利专业领域的相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管理标准,了解专业领域特点、规律及发展动态;(四)身体健康。第三章选聘办法第六条专家入库实行公开征集、常年受理、动态管理。专家入库方式:(一)单位推荐:局各业务科室(单位)须推荐不少于1名的专家入库(不含高级职称人员);(二)个人自荐:鼓励全县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申报入库;(三)自动入库:本局系统高级职称人员实行自动入库。申请入库对象需按要求填报XX县水利局专家申请(推荐)表(附件1),明确本人专业方向及特长领域不少于2个,并提供职称证书等相关材料。入库专家人选及相关材料,经局党委会讨

3、论研究后,发文确定入库选聘专家名单。第四章专家库管理第七条专家库管理员职责:(一)负责专家资格初审、专家建档,专家联络等日常工作;(二)受理业务主办科室(单位)申请并抽取专家。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二次抽选或补选专家。(一)抽选的专家与服务对象或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等需要回避的情况;(二)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该项工作的情况;(三)其他需要增补的情况。第九条主办科室(单位)根据工作事项所属专业或特长领域等申请抽取专家,并应至少派1名本科室专家参加专家组,库中专家无法满足需求的主办科室(单位)应自行外邀专家。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原则上专家组设组长和副组长,一般项目评审专家组组长由副总工担

4、任,重大项目评审专家组组长由总工或外聘专家担任;一般及重大项目副组长由主办科室(单位)专家担任。第十条宜成立专家组的技术评审会议类型:(一)工程规划、项建、可研、初设、设计变更;(二)防洪评价、涉河涉堤论证、水域调整、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三)水利工程度汛方案及大中型水利工程运控计划;(四)需开展工程技术预验收的小型水利工程;(五)其他重大技术问题的研究。第五章权利及义务第十一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有权要求在技术服务3日前获取已由主办科室初审后满足评审要求的技术服务资料,在规定日期内未收到相关资料的,有权拒绝参加技术服务;有实地勘察核实的权利。(二)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对服务事项提出并签

5、署独立的专家意见的权利;(三)对专家库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四)入库专家在职称晋升、考核评优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的权利;(五)享有领取专家评审报酬的权利。根据XX县财政局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劳务费支出管理的通知(X财行(2019)10号)文件规定,县外专家按照路途远近,给予一次性劳务补贴500-1000元;县内外单位专家费,劳务补贴每人每半天不超过300元,本单位专家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评审的,一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评审劳务补贴。专家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并在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中切块列支。第十二条专家应履行义务:服从统一管理,按规定参加技术服务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三)发现自己与服务对象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四)对有保密要求的工作决策事项及资料,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五)积极参加水利系统组织的学术交流、研讨、考察和培训活动,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和更新。第六章纪律第十三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出库处理:(一)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向利害关系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收受财物及其他好处的;(二)未履行保密义务,给相关方的名誉或利益造成侵害的;(三)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四)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10日起试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