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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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及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X财监督(2020)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

2、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项目支出的投入、使用过程、产出与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单位自评是指主管部门组织本级和所属单位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部门评价是指主管部门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本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财政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对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

3、价。第五条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二)统筹兼顾。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三)激励约束。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管理改进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四)公开透明。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重点任务要求;(三)部门职责相关规定;(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五)预算管

4、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六)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七)本级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八)其他相关材料。第二章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职责分工第七条县财政局负责拟定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办法,指导县级各部门开展评价工作;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督促部门充分应用自评和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第八条各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办法,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开展自评工作,汇总自评结果,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评价工作,

5、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积极配合财政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第九条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按照要求具体负责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第三章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标准和方法第十条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四)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第十一

6、条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评价。(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的方法。(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

7、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七)其他评价方法。第十二条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期限包括年度、中期、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对于实施期3年及以上的项目,应适时开展中期和实施期后绩效评价;对于项目绩效具有可持续影响的,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一定时期,可适时开展跟踪绩效评价。第四章单位自评第十三条单位自评的范围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第十四条单位自评以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第十五条单位自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以年度预算批复时确定的项目绩效指标和权重为依

8、据,项目绩效指标主要包括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第十六条单位自评主要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

9、(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第十七条单位自评结果主要通过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的形式反映,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可在单位自评基础上抽取一定比例项目开展复核评价,围绕项目绩效目标设置、项目和资金管理、实际绩效等进行复核,形成绩效复评结论。第五章部门评价与财政评价第十九条部门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部门履职的主要项目,兼顾一般性项目。第二十条部门评价要体现牵头组织与项目实施主体相分离的原则,一般由主管财务的机构组织,确保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第二十一条财政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地方各

10、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项目,以及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第二十二条财政和部门评价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指与资金使用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委托方要加强对第三方的监督指导和质量管控,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第二十三条财政和部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设置和细化。(一)项目立项。包括立项依据的充分性、立项程序的合规性、目标设立的合理性和明确性等。(二)组织实施。包括业务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的有效性等。(三)财务管理。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性、财务管理有效性、资金分配合理性、资金到位及

11、时性、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合规性等。(四)产出完成。包括产出数量完成率、质量达标率、完成及时性和成本节约率等。(五)项目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等。(六)满意度。主要指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第二十四条财政和部门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应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财政和部门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

12、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第二十五条财政和部门评价工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环节:(一)评价准备阶段。确定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作为评价组织机构,应成立评价组,下达绩效评价通知。评价组由评价组织机构成员组成,若委托第三方,则由第三方组成。评价组充分搜集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开展文案研究,必要时进行实地调研,厘清评价思路,研究制定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二)评价实施阶段。评价组围绕评价方案,全面收集项目支出绩效

13、评价相关数据资料,并通过现场查勘、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分析形成初步结论,与被评价部门(单位)交换意见,综合分析并形成最终结论。被评价部门(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评价所需资料,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三)评价报告阶段。实施评价后,评价组应当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评价报告初稿并报送评价组织机构,评价组织机构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针对所提的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由评价组对评价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向评价组织机构出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四)档案管理阶段。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组应将评价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整理形成评价档案,并将评价方案、正式评价报告及附件、指标结果、

14、评分说明等报送评价组织机构备存。第六章评价结果应用与公开第二十六条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TOO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如出现预算执行率过低或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等违反预算管理规定情况,评价结果按实际调整。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单位自评结果。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

15、出整改措施。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将自评结果和财政复评结果进行通报,将自评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自评质量抽评结果纳入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在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并明确整改时限;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将部门评价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第三十条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绩效好的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依法予以公开。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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