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解读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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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的解读,2,解读内容,一、,二、,三、,3,法律责任部分的亮点,新的食品安全法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体现了严惩重处的原则。就法律责任的设置,体现出 4个亮点:,4,5,对食品安全犯罪增加“终身禁入”的资格罚规定(第135条) :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亮点一: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6,7,8,9,10,11,12,13,14,15,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一)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关规定:

2、本法第35条、第36条、第39条、第127条,16,注意要点:除提高罚款力度外,还增加了对于明知从事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者的处罚,17,(二)8类最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8类最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关规定:本法第34条、第38条、第49条;刑法第143条、第144条等,18,注意要点:对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若符合刑法第143条、144条规定的犯罪要件,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防止以罚代刑,19,对7类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行政拘留: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

3、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20,(三)11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11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关规定:本法第34条、第37条、第75条至第77条、第80条至第82

4、条;刑法第143条、第144条等,21,注意要点:对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若符合刑法第143条、144条规定的犯罪要件,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防止以罚代刑;本条第2款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兜底条款,22,新增7类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

5、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除本款和本法第123条、第125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兜底)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给予处罚,23,(四)4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4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相关规定:本法第33条、第34条、第50条、第55条、第69条,24,注意要点:本条除了对执法主体和违法情形作了调整、加大了处罚力度之外,还在第2款增加了标签、说明书瑕疵的例外规定,25,(五)生产经营过程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6、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注意要点:一是明确不同的执法主体;二是加大处罚力度;三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将违法行为种类由7类增加到16类,26,27,新增11类的违法情形(由食药监处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

7、期维护、清洗、校验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28,新增11类的违法情形(由食药监处罚)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2

8、9,(六)关于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处罚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立法背景:目前,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小微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不大、数量不少相关规定:本法36条、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11条、第13条;立法法第62条,30,(六)关于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处罚旧法:法律责任中未提及新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127条)(根据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第62条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即2016年10月1日之前,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9、应制定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31,(七)事故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事故单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关规定:本法第103条,32,注意要点:“毁灭有关证据”修改为“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加大处罚力度,33,(八)进出口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进出口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立法背景:一是明确执法主体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二是加大了处罚力度;三是增加了进口商召回和建立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规定相关规定: 本法第92条,第93条,第99条、第63条 、第94条,第98条,34,(八)进出口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旧法:

10、4种情形(第89条)新法:5种情形(第129条),按本法第124、126条的规定处罚,35,新法变化的内容,调整为“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增加“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增加“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36,(九)集中交易市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和使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立法

11、背景:一是明确执法主体为食药监部门;二是加大处罚力度;三是将 “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这一前提条件修改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四是增加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本法第61条,第64条,37,38,(十)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立法背景:加强对网络食品交易的监管,强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相关规定:本法第6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39,(十)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旧法:未提及新法:第131条:对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

12、记、审查许可证,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违法情形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40,(十一)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关规定:本法第33条、第54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41,注意要点:一是明确执法主体为食药监部门;二是增加了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装卸的规定;三是加大处罚力度,42,(十二)拒绝、阻挠、干涉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法律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拒绝

13、、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或者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立法背景:一是实践中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评估的行为时有发生,不利于执法;二是企业内部人员举报对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具有重要重要,应当加强对举报人权益的保护相关规定:本法第15条、第108条、第115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第50条;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7条、第87条,43,(十二)拒绝、阻挠、干涉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法律责任,旧法:未提及新法第133条: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4、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新增保护内部举报人的内容: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44,(十三):屡次违法的法律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屡次违法可以增加处罚的规定立法背景: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屡次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重处罚,45,(十三):屡次违法的法律责任旧法:未提及新法第134条: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意义:警告不再是“鸡肋”,发挥前置性重要作用,注

15、意要点:一是累计的处罚应当是违反新法规定而受到的处罚;二是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工具、设备、物品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的处罚,46,(十四)严重违法犯罪者的从业禁止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严重违法犯罪者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活动的规定注意要点: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活动的前提,一是必须是食品安全犯罪,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犯罪;二是最终判决的刑罚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即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不包括管制、拘役,47,48,(十五)食品经营者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食品经营者履行了

16、本法规定的义务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立法背景:在大多数情况下,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由生产者造成的,如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法定义务、说明进货来源,不应处罚。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有类似的规定。相关规定:产品质量法第55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1条,49,(十五)食品经营者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旧法:未提及新法第136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意要点:仅适用于食品经营者,不适用于食品生产者

17、需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需举证其不知晓,且证据必须充分需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免于行政处罚,但仍应没收违法产品,且民事责任不免除,50,(十六)提供虚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信息的法律责任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立法背景: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将严重影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制度的运行相关规定:本法第15条,第23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3条,51,(十六)提供虚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信息的法律责任 旧法:未提及新法:第137条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有

18、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52,(十七)虚假检验报告的法律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以及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等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注意要点:一是加大处罚力度,新增了没收检验费用、罚款的责任形式;二是明确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三是对受到刑事处罚或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的从业限制进行了细化;四是明确了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应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相关规定:本法第84条、第85条、第86条,53,(十七)虚假检验报告的法律责任,新法变化内容增加处罚

19、“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增加“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增加“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54,(十八)虚假认证的法律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虚假认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立法背景: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因此,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结论必须真实,以维护这种公信力相关规定:本法第48条,认证认可条例第62条,55,(十八)虚假认证的法律责任,旧法:未提及 新法:139条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

20、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56,(十九)虚假宣传和违法推荐食品的法律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违法发布食品广告和承担食品安全监管、检验职责的部门、机构,以及一些特定的社会组织违法推荐食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关规定:本法第73条,第79条,广告法第55条、第58条注意要点:一是明确对于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

21、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二是明确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三是新增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以外的其他虚假宣传中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四是新增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法律责任,57,(十九)虚假宣传和违法推荐食品的法律责任,新法140条新增情形: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新增处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

22、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58,(二十)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立法背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防止由虚假信息、失实宣传报道等给人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干扰或者冲击相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59,(二十)编造、散布虚

23、假信息的法律责任旧法:未提及新法第141条:个人编造、散布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媒体编造、散布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罚;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使受害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60,(二十一)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法律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事故、问题的应对和处置方面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关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7条、第10条注意要点:对政府在有关食品安全事故、问题的应对和处置方面的违法情形进行了列举。相比旧法的规定更为细化、更具可操作性,61,(二十一)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法律责任,新法142条,新增4种情形:对发生

24、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罚内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62,(二十二)政府不作为有关法律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政府未落实有关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立法背景:为了有利于有关部门追究政府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本条对政府未履行职

25、责的行为进行了列举,63,(二十二)政府不作为有关法律责任,新法143条,新增2种情形: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处罚内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64,(二十三)监管部门有关法律责任(1)新法144条,5种情形: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

26、或者蔓延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处罚内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65,(二十四)监管部门有关法律责任(2)新法145条,新增3种情形: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

27、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处罚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66,(二十五)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法律责任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立法背景:为了保障食品监管部门有力执法,本法授予其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权必有责,授权的同时,需要规定违法行使这些职权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法第62条、第63条,67,(二十五)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法律责任旧法:未提及 新法:第146条实施行

28、政检查、行政强制,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注意要点:行政检查行为包括实施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查阅复制书证等等;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封存等,68,(二十六)民事责任优先原则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赔偿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规定立法背景:食品安全不仅涉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关系,也涉及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还涉及犯罪与刑罚问题。因此,在相应法律责任方面,与必要对优先原则作出规定旧法:第96、97条 新法:第147条(与旧法内容基本一致)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

29、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69,(二十七) 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旧法第96条: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新法第148条: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事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除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损失3倍的赔偿金;赔偿金的金额不足1千元的,为1千元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主要针对职业打假人,无额外的赔偿金),70,(二十七) 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注意要点:一是增加了首负责任制的规定;二是增加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设

30、置最低赔偿金额;三是对赔偿金的申请作了但书规定,即标签、说明书的瑕疵问题,不能申请赔偿金,71,(二十八)刑事责任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综合性规定 立法背景: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种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关于刑事责任统一在这一条规定,而且不涉及具体的罪名,主要考虑到与刑法的衔接。一是条文比较简洁,二是内容完整,避免因为专门规定几类犯罪而漏掉其他犯罪行为,旧法:第98条 新法:第149条(与旧法内容完全一致)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

31、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由“药品”调整为“中药材”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增加“包括营养强化剂。”,附则,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保质期”调整为“食品保质期”“预包装食品”调整为“食品”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增加“包括食物中毒。”保健食品具体管理办法,原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国务院规定,新食品安全法调整为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新食品安全法构建一个最完善的问责体系旧法罚则:第84条第98条,共

32、计15条新法罚则:第122条第149条,共计28条这个体系着力于实现三个结合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相结合财产罚、资格罚与声誉罚相结合企业责任、政府责任与第三方机构责任相结合,74,75,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相结合在民事责任上建立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完善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在行政责任上提高罚款的幅度,增加了人身自由的处罚等;在刑事责任上分别规定生产经营者、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等主体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双向转化程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必须经过初步证

33、据判断后交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不构成犯罪的人公安机关也有义务将案件移交监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76,财产罚、资格罚与声誉罚相结合法律突破了追究责任就是罚款的传统窠臼,引入了资格罚、声誉罚等多元处罚机制;例如: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规定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又如: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将有违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予以统一曝光,以求建立多元的处罚机制,从多个方面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77,企业责任、政府责任与第三方机构责任相结合法律尤其注意加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力度,例如完善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基本程序,增设、细化、丰富了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设置监管“高压线”,对有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三种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对认证机构、检验机构、鉴定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追责等。,78,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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