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县生态环境分局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1342817 上传时间:2022-11-11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6.2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XX市XX县生态环境分局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XX市XX县生态环境分局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XX市XX县生态环境分局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XX市XX县生态环境分局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XX市XX县生态环境分局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XX市XX县生态环境分局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市XX县生态环境分局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docx(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XX县生态环境分局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切实推进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根据XX市效能建设问责办法XX县效能建设问责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机关内设机构、各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办文办事限时制、一次性告知制等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耽误群众和企业办事、妨碍优化营商环境的,将进行责任追究。第三条效能问责应坚持实事求是、惩防结合、公平公正、集体决定的原则。第四条对工作人员进行效能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

2、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问责:(一)对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推进重点工作任务政令不畅,效能低下,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管不力,给国家、集体、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三)违反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办文办事限时制以及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规定的;(四)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作认真解答、不按规定受理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转送的;(五)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工作方式简

3、单,作风漂浮、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作风粗暴的;(七)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没有签到打卡,公示牌去向不明的,擅离职守的;值班期间不遵守纪律的;(八)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公务无关活动的,如上网炒股票、看影视、玩游戏、购私物等;无故旷工、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参会人员不遵守会议纪律的;(九)利用工作之便,接受办事对象、执法对象宴请或收受礼金、礼品等不廉洁行为的;(十)对应当承担的职责或上级交办的工作推诿扯皮,打折执行、摆架子、搞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十一)违反“三个严禁”、“八个不得”、“六个守住”等三项制度的;(十二)重大事项不向组织报告,不执行财务管理规定,私设“小金库

4、”,以权谋私、化公为私,有酒驾、醉驾等行为的;(十三)其他影响单位工作效能和违反效能建设制度规定的行为。第六条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问责:(一)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未公开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及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的;(二)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制度的;(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四)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为的;(五)擅自增设收费项目的;(六)对应存档的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材料丢失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的;(七)作出

5、错误的行政许可和审批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有下列行为的,实行问责:(一)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违反法律法规实施执法检查或行政强制措施的;(二)行政处罚超过法定权限、种类、幅度的;(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四)拒绝或拖延履职,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对应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不按规定移送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罚代刑的;(六)应承担责任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三章问责方式第八条效能问责方式:(一)约谈提醒;(二)通报批评;(三)诫勉谈话;(四)停职检查;(五)调离岗位。以上

6、问责方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九条工作人员有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问责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约谈提醒,并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的,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受到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问责的以及同年度受到两次(含)以上通报批评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受到停职检查问责的,停职检查期为3至6个月。停职检查期届满仍未改正的,调离岗位。第十一条被问责的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问责。第十二条被问责的人员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年度内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二)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的;(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五)受到问责,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问责决定的;(六)被新闻媒体曝光、上级通报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三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科室(部门)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科室负责人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科室负责人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科室负责人停职检查。(一)一年内本科室(部门)工作人员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因过错被投诉问责的;(二)对发现的作风和效能问题不认真查办,应当处理而未处理,或者有意遮掩、隐瞒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第四章问责实施第十四条局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调查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对不属于本局职能范围内的,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五条责任追究相关材料归入个人廉政档案和组织人事档案。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聘用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适用上级有关规定。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局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