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教育系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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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教育系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道路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活动过程中,能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状态。道路交通系统作为动态的开放系统,其安全既受系统内部因素的制约,又受系统外部环境的干扰,并与人、车辆及道路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系统内任何因素的不可靠、不平衡、不稳定,都可能导致冲突与矛盾,产生不安全因素或不安全状态。第二条为依法加强教育系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外出用车安全,强化交通安全教育,确保广大教职工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

2、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全系统单位及周边实际,制订此制度。第三条本制度适合我市教育系统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园)、成教中心及直属单位。第二章周边交通环境第四条各单位要积极协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线、人行设施、分隔设施、监控设施、照明设施等建设。第五条校园周边道路应施划人行横道线,应设置限速、禁鸣、注意儿童等交通标志,校园出入口应施划网状线。第六条设置了校车专用停车位的,应设施校车专用停车标志,应施划校车专用停车位标线。第七条周边道路设置了临时停车位的,应施划机动车限时停车标线。第八条积极协调交通警察,规范家长接送学生车辆临时停放。第三章优化交通秩序

3、第九条单位人员在周边道路停放机动车时,应有序停放在机动车临时停车标线内。第十条有条件的单位,单位内部必须施划供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辆停放的停车位。非必要非机动车不得停放在校园周边,车辆停放时必须停放整齐、有序。严禁师生在校园内骑车。第十一条为有效解决距离单位较远教职工和学生电动自行车充电问题,必须集中安装智能化充电设施。第十二条单位内停放机动车的,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牌、交通标志和标线、人行设施、分隔设施、停车设施和减速带等。第十三条机园内停放机动车的,必须实施人车分流。校园只有一个出入口的,采取人车错时进出方法。第十四条校园出入口应设置禁鸣标志、限速标志(5km/h)。第十五条列队通行

4、道路时,每横列不准超过二人。儿童的队列须在人行道上行进,成年人的队列应在非机动车道行进,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道路的右侧靠边进行。列队横过车行道时,须从人行横道确认安全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长列队伍在必要时,可以暂时中断通过。第十六条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第四章严格校车管理第十七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第十八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

5、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九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第二十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载人数,严禁超员超速。第二十一条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第二十二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照管乘车学生。第二十三条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

6、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第二十四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普通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第二十六条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第二十七条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第二十八条接送教职员工上下班或在市内举行

7、活动需租用车辆时,要与有营运资质、信誉好的企业或机构签订协议书,明确各自安全责任。第二十九条单位用自有机动车辆接送教职员工上下班,需聘用临时驾驶员的,需与驾驶员签订含安全内容的协议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第五章规范外出报批第三十条严格集体外出活动报批制度,规范研学旅行、实习实训、实践活动、展示比赛、工会活动等集中组织乘车外出审报程序,组织学生外出报局安稳科,组织教职员工外出报局办公室。第三十一条委托开展外出活动,涉及人员较多、金额较大时,家委会须通过比价方式确定与有资质、信誉好的委托企业或机构签订协

8、议书,明确委托企业或机构承担外出活动安全责任。第三十二条学校要做好行前安全教育工作,负责为确认出行的师生购买意外险,必须投保校方责任险,明确安全责任。第三十三条签订协议书前,要严格审查公司营运资质、车辆运行许可范围、驾驶人员资质。提前上报教育系统外出学习考察申请表或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审批表、实施方案、应急预案、议价情况、租用协议、与委托企业或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征求家长意见回执、意外伤害保险等。第三十四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要有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也可吸收少数家长作为志愿者,负责学生活动管理和安全保障。指派有经验的教师事先勘察活动场所,弄清有关情况,消除事故隐患。凡不安全或安全措施未落实的地方,

9、不得组织学生前往。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生理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的活动。第三十五条所有组织集体乘车外出活动,必须报局长室批准后方可外出。严禁开展远距离、多人员、长时间的外出活动。第三十六条外出活动组织乘坐车辆时,原则上以班级为单位,由班主任或课任教师作为随车照管人员,按校车运行履行职责。第三十七条外出活动前要严格审核行驶线路的安全。行车线路应当按照已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保持安全车速,严禁随意变更。第六章交通安全教育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中小学应当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操行评定,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应当对教师、学生

10、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第四十条教育师生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师生须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走;横过车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道口的护栏;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第四十一条教育师生文明乘车。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不要在行车道上招呼出租车;不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和长途汽车等;在机动车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第四十二条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严禁学生家长使用非标电三、四轮车接送学生上下学。第四十三条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不准附载不满12岁的儿童,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乘坐二轮车和三轮车的学生必须戴安全头盔。第四十四条教育学生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不在学校出入口区域临时调头,共同维护交通秩序。第四十五条严禁教职员工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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